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4180號
KSDV,102,司促,24180,2013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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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4180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侯重慶
債 務 人 吳珍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肆拾玖萬肆仟伍佰叁
  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伍拾柒萬柒仟貳佰肆拾元,自民國一
  百零二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
  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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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