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4144號
KSDV,102,司促,24144,20130605,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4144號
債 權 人 台北國鼎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鎮國
債 務 人 林財春
債 務 人 彭双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壹拾玖萬玖仟捌佰肆
  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台北國鼎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