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3900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代 理 人 邱馨儀
債 務 人 簡余淑娟
債 務 人 簡燕美
債 務 人 簡志隆
債 務 人 簡志偉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簡時景之財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
帶給付新台幣貳拾陸萬零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
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一二五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部份,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
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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