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3786號
KSDV,102,司促,23786,2013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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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3786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周建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貳佰玖拾玖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逾期違約金新臺
  幣參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周建保於民國91年6月3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
  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
  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
  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本金為新臺幣128299元整及自民國095
  年10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遲延
  利息,暨自民國095年10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逾
  期延滯金新臺幣參佰元。(即違約金)。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
  合計新臺幣128299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
  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狀請鈞
  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
  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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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