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3679號
債 權 人 保證責任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林孟丹
代 理 人 徐健恆
債 務 人 蘇天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貳萬肆仟柒佰壹拾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點一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
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