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1180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代 理 人 賴忠
債 務 人 方沛綝
債 務 人 林恭平
債 務 人 林恭宇
債 務 人 林菽琪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益州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台幣壹萬叁仟叁佰肆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壹仟捌佰
柒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
約金新台幣參佰元,逾期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肆
佰元,逾期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伍佰元,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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