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9841號
KSDV,102,司促,19841,20130620,2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9841號
債 權 人 郭元順
債 務 人 陳明家
債 務 人 陳明和
兼法定代理 陳金舜

法定代理人 陳簡玉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貳萬伍仟陸佰伍拾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