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更(一)字,101年度,1號
KSDV,101,重訴更(一),1,2013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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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號
原   告 蘇文瑜
訴訟代理人 魏雯祈律師
      陳永來律師
被   告 王益洲
被   告 吳卓憲
被   告 劉奕樑
被   告 陳長生
被   告 神去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信全
被   告 李俊維
被   告 吳貞瑩
被   告 双鳳城
被   告 任鳴鉅
被   告 李全教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謝依良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訂有明 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30 日命原告於日內補正,且已於民國102 年6 月3 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 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 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茹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書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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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神去山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