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選無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選字,101年度,4號
KSDV,101,選,4,20130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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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選字第4號
原   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訴訟代理人 翁智偉
      嚴寶明
被   告 簡東明
訴訟代理人 李衣婷律師
      邱基峻律師
      林伯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當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5 月8 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為求順利當選,基於對有投票權人行賄之犯 意,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於民國100 年10、11月間,親自2 度拜訪其友人即訴外人周 秀梅,委由其籌組高雄市那瑪夏區後援會,並先後交付新台 幣(下同)2 萬元、1 萬元做為該後援會成立之經費使用。 嗣該後援會於100 年11月13日成立後,被告即授意周秀梅、 助理周維平於100 年12月17日邀集訴外人朱清川盧保生王清和許瑞興等數十名選民,在高雄市○○○區○○○○ 里○○巷000 號訴外人朱子亮住處,以召開輔選工作會之名 義,實則進行投票行賄之樁腳責任區及行賄工作之分配。周 秀梅並叮嚀與會者,如果日後遭檢調機關查獲,要稱投票行 賄款項為工作費。會後,周維平即承被告之指示,於同日晚 間前往周秀梅住處,將現金3 萬元(下稱系爭款項)交付給 周秀梅,並指示周秀梅「每人2,000 元,請大家支援簡東明 」。周秀梅收取上開現金後,即以信封袋分裝(每包內裝2 張仟元鈔),並於①100 年12月18日上午將上述賄選金其中 12包交予盧保生,由盧保生收下其中1 包現金後,其餘裝有 現金之信封則轉發予有投票權之選民即訴外人朱清川、朱子 亮、施榮宗李中興顏進寶顏順政趙貴興林國財周林淑芳周華哲周江樹英等11人,並要求其等投票支持 被告。②100 年12月18日上午,將上述賄選金其中4 千元交 付予選民即訴外人王清和王清和除收下其中2 千元外,另 將其餘2 千元交付予選民即訴外人孫榮顯,並要求其投票支 持被告。③100 年12月18日晚間,將上述賄款中2 千元交付 予選民即訴外人許瑞興,並請求投票支持被告。 ㈡於100 年10月間,經由其擔任屏東縣麻里巴文化培力協會



(下稱麻里巴協會)理事長之配偶戴錦花指示其屏東服務處 主任高正雄撰寫內容不實之計畫書,再交由麻里巴協會之主 計即訴外人洪翠英,以上開協會名義向行政院勞委會職訓局 南區中心投標辦理「原住民舞蹈人才培訓班」(下稱系爭培 訓班),得標後即以「來跳舞就可賺錢」為號召,招攬顏賴 秀等23名原住民選民加入,惟實際上該培訓班並未按上開計 畫書內容授課,而是交由其中一名學員帶領其他學員跳舞哼 歌而已,甚至可以不用上課。嗣洪翠英更於簽到簿上偽造學 員及講師之簽名,而使學員在未實際上課之情形下,得以向 職訓局請領生活津貼。而戴錦花先以「來跳舞就可賺錢」為 號召,並於開班授課時,當場向參訓學員表示係為大家爭取 賺錢機會,並要求大家支持被告等語,甚至以各學員同意之 方式,請職訓中心先匯入該協會帳戶內,再由該協會人員領 出現金交由被告服務處之人員逐一轉交學員,而以此方式, 影響學員之投票意向。
被告上開賄選犯行,已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下稱選罷 法)第99條第1 項之規定,爰依選罷法第120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於101 年1 月14日 舉行之第八屆立法委員選舉自由地區山地原住民選舉區公告 當選人簡東明之當選無效。
二、被告則以:伊將那瑪夏區之選務工作交由助理周維平處理, 伊不知周維平於100 年12月17日參與那瑪夏區輔選工作會議 及於會議後給予周秀梅3 萬元工作費等事,伊並無授意周維 平及周秀梅以召開輔選會議之名義,進行投票行賄之樁腳責 任區及工作分配。又周秀梅許瑞興朱清川於調查及偵查 中之證述內容均前後不一,而王清和因患有疾病,無法以言 語清楚表達己意,是其等證詞均不足以證明伊有行賄之犯意 及行為。行政院勞委會職訓局南區職訓中心辦理之系爭培訓 班係由麻里巴協會承辦,伊及伊妻戴錦花不知洪翠英將伊等 列為系爭培訓班授課講師,亦未參與承辦系爭培訓班之任何 過程,更未向學員表示系爭培訓班是伊等努力爭取得來的, 請大家支持伊之言詞,是該生活津貼之來源及發放方式,均 與伊無涉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三、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㈠被告為高雄市第8 屆立法委員選舉山地原住民選區之登記候 選人,於101 年1 月14日舉行選舉,並經中央選舉委員會於 同年1 月19日以中選務字第0000000000號公告被告當選第8 屆立法委員。原告於101 年2 月17日提起本件當選無效訴訟 ,並未超逾選罷法第102 條所定之30日期間。 ㈡周維平為被告之助理,於100 年12月17日,曾前往上開選區



選民朱子亮位於高雄市○○○區○○○○里○○巷000 號住 處,參與輔選工作會議,並於會後前往周秀梅住處,將現金 3 萬元(均為仟元鈔票)交付給周秀梅周秀梅收取上開現 金後,將之以信封分裝為15包,每包2 千元。周秀梅於100 年12月18日上午將其中12包現金交付盧保生,由盧保生收下 其中1 包後,將其餘11包交付上開選區選民朱清川朱子亮施榮宗李中興顏進寶顏順政趙貴興林國財、周 林淑芳周華哲周江樹英等11人;並於同日上午將其中2 包交付王清和,由王清和收下其中1 包,另一包嗣由該區選 民孫榮顯取得;復於同日晚間將其餘1 包交付其配偶許瑞興
㈢被告與周秀梅周維平盧保生王清和戴錦花因本件所 涉之前揭主張事實㈠部分,經原告以違反選罷法第99條第1 項投票行賄罪嫌提起公訴,由本院刑事庭以101 年選訴字第 4 號案件受理,已於102 年3 月7 日判決6 人均無罪在案。 原告業已提起上訴。
㈣本件原告所起訴被告涉有違反選罷法之前揭主張事實㈡部分 ,其中戴錦花高正雄洪翠英等3 人,業經原告以101 年 度選偵字第1 號、第27號提起公訴,由本院刑事庭以101 年 度選訴字第2 號判決洪翠英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 刑10月,3 人行求賄選部分無罪。業經原告於101 年12月13 日提起上訴。
四、本件之爭點:
㈠被告有無授意周秀梅周維平向有投票權人行賄而約其投票 予被告之行為,而該當選罷法第120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要件 ?
㈡被告有無藉其配偶戴錦花以培訓班之名義,招攬選民加入, 而使選民無須上課即可請領生活津貼之不法利益方式,向選 民行賄之行為,而該當選罷法第120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要件 ?
五、被告有無授意周秀梅周維平向有投票權人行賄而約其投票 予被告之行為,而該當選罷法第120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要件 ?
按「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 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3 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 萬元以上1,000 萬元以 下罰金。」、「當選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選舉委員會、檢 察官或同一選舉區之候選人得以當選人為被告,自公告當選 人名單之日起30日內,向該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三、有…第99條第1 項…之行為。」,選罷法第99條第1 項



、第120 條第1 項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公職人員選 舉罷免法第90條之1 第1 項之賄選罪(95年5 月30日修正前 之選罷法)係以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 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為構成 要件。亦即須視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行賄之犯意,而約使 有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客觀上行為人所 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或不正利益是否可認係約使投票權人 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之對價;以及所行求、期約、 交付之對象是否為有投票權人而定。上開對價關係,在於行 賄者之一方,係認知其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意思表示,乃 為約使有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在受賄者 之一方,亦應認知行賄者對其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意思表 示,乃為約使其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且對有投票 權人交付之財物或不正利益,並不以金錢之多寡為絕對標準 ,而應綜合社會價值觀念、授受雙方之認知及其他客觀情事 而為判斷。」,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893 號著有判例意旨 可資參照。原告主張:被告授意周秀梅周維平於100 年12 月17日邀集朱清川盧保生王清和許瑞興等數十名選民 ,於高雄市○○○區○○○○里○○巷000 號朱子亮住處, 以召開輔選工作會之名義,實則進行投票行賄之樁腳責任區 及行賄工作之分配。周秀梅並叮嚀與會者,如果日後遭檢調 機關查獲,要稱投票行賄款項為工作費。會後,周維平即依 被告之指示,於同日晚間前往周秀梅住處,將系爭款項交付 予周秀梅,並指示周秀梅「每人2,000 元,請大家支援簡東 明」。周秀梅收取系爭款項後,即以信封袋分裝(每包內裝 2 張仟元鈔),先後直接或間接交付予盧保生王清和、許 瑞興、朱清川朱子亮施榮宗李中興顏進寶顏順政趙貴興林國財周林淑芳周華哲周江樹英等人,並 要求其等投票支持被告等語,惟為被告所否認。茲分敘本院 之判斷如下:
周秀梅部分:
1.周秀梅於100 年12月21日調查時證稱:被告除先後交付2 萬 元、1 萬元予伊作為競選經費外,並無另外交付工作酬勞, 亦無交付額外經費準備向那瑪夏區選民期約賄選等語(見10 0 年度選他字第80號卷三第56頁);於同日偵查中亦證稱: 周維平於100 年12月17日交付系爭款項予伊,向伊表示此為 要發放予工作人員之工作津貼,發放名冊均有送至競選總部 。工作人員之工作內容為掛布條、插旗子、掃街拜票等。該 2 千元之代價要一直作至選舉結束。伊認為系爭款項係從選 舉開始到結束之工資,如掛布條、插旗幟及拜票,但目前尚



未開始拜票,因還未抽號碼。伊將錢交給盧保生時有告知是 工作人員之費用等語(見100 年度選他字第80號卷三第65至 70頁);於101 年1 月2 日調查時證稱:伊在100 年12月18 日上午至盧保生住處,將內裝有2 萬4 千元之標準信封交付 予盧保生,並告訴他此為發放予居住在達卡努瓦里之工作人 員費用,每人2 千元。嗣又前往王清和住處,將內裝有4 千 元之標準信封交付予王清和,並告訴他此為其與孫榮顯之工 作費用,每人2 千元。這些都是被告服務處人員周維平授意 處理。伊不知盧保生轉交2 千元予朱清川時是如何向朱清川 表達,但伊確定將內裝有2 萬4 千元之標準信封交付予盧保 生時,有清楚向盧保生表示此為工作人員之費用。伊有告知 伊夫許瑞興此為工作津貼。伊將現金交給盧保生王清和時 ,有向他們表示此為被告給的工作費用。伊基於保護他們之 心態,擔心他們收到工作費用遭誤解為賄選款項,故向他們 表示若被檢調單位查獲即以工作費用回應,純粹釐清是工作 費用,非推卸責任,此為伊個人意思,並無他人授意伊轉達 上開說詞以規避賄選行為。系爭款項實際上為幫簡東明投入 競選工作之人所領之工作費用等語(見101 年度選偵字第2 號第1 至5 頁)。依上所述,周維平於100 年12月17日交付 予周秀梅之系爭款項,係要發放予工作人員之工作費用。工 作人員之工作期間自選舉開始至結束止,工作內容為掛布條 、插旗子、掃街拜票。周秀梅於轉交每包2 千元現金予盧保 生及王清和時,有向其等表示係工作費用,且為避免該工作 費用遭誤解為賄選款項,有向其等表示若遭檢調單位查緝即 以工作費用回應,足見周秀梅主觀上認系爭款項為工作費用 而無受賄之認識甚明。
2.周秀梅雖於101 年1 月2 日調查及偵查中翻異前詞證稱:周 維平交付系爭款項時,有告訴伊「每人2 千元,請大家支持 簡東明」等語(見101 年度選偵字第2 號第4 、8 、9 頁) ,並為認罪之表示,惟其於同日本院為聲押訊問時卻供稱: 「…當初告訴他們說是工作費用,實際上也是工作費用,只 是看到我們那邊鄉民都說是買票,我就慌了,才在偵訊中說 是買票錢,但實際上是工作費用」、「(問:既然你沒有做 為何要承認?)我們村民三個都說我買票,我又怕」等語( 見外放101 年度聲羈第4 號卷第6 頁),堪認周秀梅於本院 聲押訊問時供述之真意仍認周維平所交付之系爭款項及其轉 交每包2 千元現金係工作津貼。又依周秀梅101 年1 月2 日 調查筆錄所示,周秀梅係於該筆錄最後詢問有無補充意見時 方為上開供述,於此之前則皆供稱係工作津貼,且依本院勘 驗周秀梅於101 年1 月2 日調查陳述之錄音光碟,周秀梅



該日調查及偵查時會為上開陳述,係因調查人員詢問時多次 以盧保生王清和許瑞興均已為對其不利之供述,如下: 「調:校長,你如果說堅持你這樣的立場的話,你可以要求 檢
察官說我絕對就是這樣子,絕對沒有說謊話,當面對質 都沒問題,對不對,你今天如果站得住腳的話你可以當 場要求這樣子,是不是,但是我希望就是說,因為事實 只有一個,那人家為什麼這樣說,對不對,那你要有辦 法有自信地跟他反駁回去,絕對沒有嘛,要能夠這樣子 啦,校長我就不打擾你的思緒,你就再看看有沒有需要 修改有沒有寫錯。
答:王清和那個在哪裡?
問:你先看他那個,是不是,他也都清清楚楚地載明說,那 時候你們會議上面有哪些人,說你主持的對不對。 答:好啦,這個改過來啦。
問:要改什麼?
答:就改過來我有這麼說啦。
………
答:因為我現在是停留在跟他們講的工作,之後怎麼變成我 買票。
問:對啊,你如果沒有的話,從頭到尾都是工作費的話, 那為什麼人家會這樣子講,對不對,為什麼要講到說你 還特別強調說檢調單位如果有查到的話要說這是工作費。 答:那我就說…漬,這樣子…的話我就必須跟他一樣囉? 問:你不要這樣子,你這樣子反而越描越黑啦,對不對,萬 一其他人就說你沒講咧,14個人說沒有講,對不對,換 成是說他說有聽到你有講,你說說我有講,那其他14個 人不就都那個,對不對,反正你就是針對事實,然後針 對他的答話來看看要怎麼回答。過了這關之後,朱清川 為什麼你用那個什麼信封袋之後為什麼要轉成紅包袋, 然後為什麼會講說要支持簡東明,對不對,朱清川為什 麼這樣講,你老公為什麼這樣講。
答:(沈默)
答:那個王清和這個地方,就改為我在開會當天我真的是, 現在想想有說要支持簡東明,有說支持簡東明,請支持 他這樣子。
………
答:對啊,就是那天在那邊開會的時候請大家支持簡東明 ,然後…就…
問:然後就是重點了啊,對不對。




答:就支持的人就會有一些津貼這樣子。
問:什麼津貼?你確定有講這樣子嗎?有沒有講到像他所 說的以後如果說檢調有查到的話,那就說這些津貼就是 工作費?
答:後面的…好像有講啦。
問:好像有講?
答:對。
問:不要說好像,到底有沒有講?
答:好啦,有講啦。
問:我們沒有逼你喔,律師在場沒有逼你喔。
(律師:校長這個很關鍵喔,妳要想清楚,有講就有講,沒 講就沒講,不清楚就說不清楚這樣就好了,不用說像那個 調查局都順著他們的話沒有必要的,有就有沒有就沒有。 )
答:可是他們這樣咬死我了啊。
問:對阿,那你還在那邊猶豫什麼,這些律師剛也講了,這 三個人的證詞對你很不利啊,你說撇開朱清川,那你這 樣子回答還可以勉強接受,那王清和人家為什麼這樣講 ,你老公為什麼要這樣講?是不是?不要說三個啦,你 這兩個把它釐清嘛。
答:好啦!
問:好是什麼?
答:就在開會的時候有跟大家報告,有跟大家講支持簡東 明,然後支持的就…漬! …兩千塊啦,也是…
問:就有講到2千塊?
答:對。
………
問:對啊,你先生這樣講,你要怎麼講他要害你、要脫罪, 而且你先生又是第2 次才坦白講。
問:你們不是說已經離婚了然後說要…
問:你們又不是這樣,你們感情很好內,對不對?雖然他脾 氣不好,對不對?對啊,你如果說像王清和還有其他人 說跟你沒有什麼關係,說他要害你還OK啊。還是他們為 了自己為了要脫罪,對不對?問題是你先生第1次 講的 他就說沒事了啊,為什麼他還要第2 次坦白講?他自己 要求的,說好啦好啦不然我現在坦白講好了,他自己講 的內。
問:一定是他也有考慮過。對啊。
問:因為你在這邊不講清楚,到那邊一定會卡在這邊,還是 一樣會這個問題在這邊。你如果沒說…沒說…對不對…



還有得那個對不對?
問:檢察官的問題一定會更尖銳,對啊。
問:就直接…也不可能讓你這樣針對一個問題坐那麼久,然 後又回答不出來,又說是工作費又說是買票錢,檢察官 不可能有這種耐心。
答:對啊,我現在怎麼說比較那個…
問:沒有啊你就是照你的事實啊,照你遇到的事實啊。 答:遇到的事實我就…
問:那天會議上面,那個…他什麼時候跟你講說等一下會拿 3 萬塊給你?
答:他沒有說等一下啊,就是說會後的時候他就到我家裡啊。 問:對啊,那你怎麼在會議上面就講說那個咧?還是你先跟 他們講預告?
答:我沒有,我會議上面沒有講內,所以我才說為什麼會變 成這樣,我就不曉得王清和為什麼會這樣子。
問:還是要去檢察官那邊再講?
答:不要啦,這邊說就好了啊。
問:你這樣現在講一講又不是這樣、又不是這樣,對不對。 問:你過去那邊說好了啦。
答:對,我現在不曉得我要怎麼陳述比較好。
問:你是不是有先跟他們講說大家支持簡東明,支持簡東明 的會拿到津貼?這是你剛所講的,我讓你確認就把它寫 上去,然後事後,會議之後周維平也到你家去拿了3萬 塊給你,30張一萬塊的綁在一起,對不對?一疊給你, 然後你就自己…還是他跟你講說一個人2 千?你就照他 的意思裝成15個信封袋?
答:對。
問:這樣子,然後到時候發,發的時候你有講什麼? 答:就…
問:還是沒講話,因為你已經事先預告說支持簡東明會拿到 津貼,所以大家也沒有多講什麼,心知肚明,這樣? 答:漬!我真的開會沒有講內。
問:開會你有講什麼?
答:就我記得那時候開會就是請大家支持簡東明這樣子。 問:後面還有沒有再什麼話?
答:後面是沒有話,但是…
問:會拿到津貼?
答:我是知道啦,事後拿給王清和的時候真的是有講這些話 ,並不是開會的時候,這樣子,這個我很清楚啦,開會 的時候我都沒有講那個,就是事後我拿給他的時候這樣



子。
………
問:工作津貼就不用再講這個,再講這個,對不對?那個… 等一下,你剛剛是怎樣子…
(律師:校長你現在講跟剛才講差很多喔,你真的要想清楚 喔。)
答:因為…漬!王清和講的那個東西,我開會裡面從來沒有 提過,可是他這樣…一定這樣的話我就不曉得… (律師:不是不是,你就不要管他們講什麼,就是事實是怎 樣,你就給他描述出來就對了,事實上是發生什麼情況, 你講過哪些話,講那些就可以了,你就不要管對方講什麼 ,這是一個原則啦,事實是怎樣,不要說謊就好,就這樣 講出去,看是什麼情況,沒關係啊,我在旁邊聽我是聽不 清楚說那2 千塊到底是工作津貼,還是什麼意思,我也聽 不懂。)
問:連律師都這樣吐你,等一下一定會吐你的。 (律師:這檢察官還會問你這個的問題)
答:是工作津貼沒錯啊,但是我就不曉得為什麼會變成說是 買票,這樣子。
(律師:你的本意是工作津貼?)
答:對。
………
(律師:我現在被你講的,我在旁聽我是有點混淆了,一開 始你很清楚是說這個是工作津貼)答:對啊,對,可是現 在有人咬就說我公開的說我買票。(律師:那你就說沒有 就好,你沒有公開講嗎?你私底下是有跟他講沒錯,可是 你私底下跟他講的意思是什麼意思?)
答:也是這個,我說這個是工作津貼,但是萬一怎麼樣的話 你說這是工作津貼沒錯。
(律師:對,那就跟你一開始作的筆錄是一樣的啊。) 答:可是他們咬死我了,朱清川、我先生。
(律師:不會啦,對是沒錯,可是說你只要據實陳述就好, 就不要管他們講了什麼,事實上是怎樣,我覺得他的意思 好像比較趨向於第1 次作的筆錄,他現在比較擔心那3個 人講的內容對他不利,我覺得事實就事實,據實陳述就對 了。)
問:就是站得住腳,我剛不是跟你講,站得住腳,可以公開 要求檢察官說我要對質,我絕對沒有講,絕對就是工作 費。
問:那就不用改了啊,第1次就不用改了。




答:可是…但是我前面王清和那個部份我真的開會沒有… ………
問:你看王清和,不是,你要自己那個喔,照那個事實來講 ,因為王清和都這樣講,你老公也這樣講,你要怎麼那 個…
答:好啦。
問:可以?
答:明天就要退休了。
問:不要這樣啦。
(律師:事實怎麼樣,就講事實就好了。)
問:那這樣可以嗎?
答:後面的補充可以啦。
有該勘驗筆錄在卷可憑(見101 年度選訴字第4 號刑事卷三 第846 至848 頁、第850 至851 頁、第854 至856 頁、第85 8 至859 頁、第868 頁),足認周秀梅斯時之自由意志已遭 受壓迫,而附和調查人員所告知盧保生王清和許瑞興等 人陳述說法,並於同日偵查時直接供稱周維平交付之系爭款 項係「買票」用(見101 年度選偵字第2 號第9 頁;101 年 度選訴字第4 號卷三第871 頁)。且調查人員於該日向周秀 梅所告稱王清和許瑞興朱清川之陳述,亦均非其等本於 自由意志而出(後述之),是周秀梅於101 年1 月2 日所為 不利於被告之上開供述是否確屬真實,洵有疑義。 3.周秀梅固又迭於101 年1 月6 日及同年月17日調查及偵查時 、101 年3 月20日及同年4 月13日審理中供承:周維平於10 0 年12月17日親自至伊住處,交付一捆30張千元鈔共計3 萬 元予伊,當時周維平清楚告訴伊「這些錢是要給簡東明買票 用的,一人2 千元,發給15人,並向收到錢的民眾說,『這 錢是簡東明給的,要支持簡東明』」,且有特別交代「日後 檢調單位有查緝到,就推說這些錢是工作費用」,伊才會在 將錢交給盧保生王清和孫榮顯許瑞興等人時,也向他 們交代「日後檢調單位有查緝到,就推說這些錢是工作費用 」等語(見101 年度選偵字第2 號卷第23、24、29、58、59 、68頁、101 年度選訴字第4 號卷一第25至30、71頁),然 核與周維平於調查、偵查及審理中均一致供述:伊有參加10 0 年12月17日之會議,會議中並未提到任何要支付金錢之事 ,只有作輔選工作之分配。會議結束後,周秀梅將那瑪夏區 工作人員名單交付予伊,伊便於當日晚上親自至周秀梅住處 ,自行墊付3 萬元現金予周秀梅以支付工作人員費用。周秀 梅交付的名單有33位,但伊身上只有3 萬3 千餘元,故伊僅 交付3 萬元予周秀梅。伊交付3 萬元予周秀梅時,有說這是



工作費用,並未說「每人2 千元,請支持簡東明」、「日後 檢調單位查緝到時,就推說是工作費」等言詞,周秀梅要如 何說,伊無從得知。伊交付予周秀梅之3 萬元確實是工作費 用,伊不清楚周秀梅拿該筆款項是否去買票等語(見101 年 度選偵字第6 號第17至19、21至23、60至62頁;101 年度選 訴字第4 號卷一第72頁、卷四第1261頁、卷五第1531頁); 盧保生於調查、偵查及審理中均一致供述:周秀梅於100 年 12月17日輔選會議中有講到工作費,她並未明顯地說出此為 工作費,她只是說你們工作結束後,可能會有一點補貼油錢 之經費,因伊等是自己開車並自己吃飯。周秀梅交付內各裝 有2 千元之信封12封予伊時,確實說是幫被告助選發放競選 傳單及懸掛布條之工作酬勞,若周秀梅稱此等款項係買票錢 ,伊絕對不會收,且她亦未曾說『被檢調單位查獲時,要推 說是簡東明發給之『工作費』」,周秀梅並未替被告賄選, 伊等係由周秀梅指派之工作人員,伊等確實有在工作,而伊 轉交予包含朱清川在內之其他人時,亦稱是工作酬勞等語( 見100 年度選他字第80號卷第29至31、37至39頁;101 年度 選偵字第6 號卷第9 至12、13至15、57至59頁;101 年度選 訴字第4 號卷一第72頁、卷四第1172頁);及王清和於審理 中供述:伊有參加100 年12月17日在朱子亮住處所召開之會 議,當日會議只有分派工作,並無講到支持被告就有錢可拿 ,及日後被檢調單位查緝到,要說是工作費等。周秀梅嗣後 有拿內各裝有2 千元之信封給伊,她拿給伊時,只有說這是 工作費,並無說拿這筆工作費就要投票予被告等語(見101 年度選訴字第4 號卷四第0000-0000 頁);暨孫榮顯於調查 、偵查及審理中均一致供稱:伊有參加100 年12月17日之會 議,會中沒有提到,如果遭檢調機關查緝,就說是工作費這 類的話。周秀梅拿2 千元予伊,說要給伊幫忙被告輔選之工 資,伊有幫忙布置會場及插競選旗幟等語(見100 年度選他 字第80號卷二第48、149 、153 頁;100 年度選訴字第4 號 卷二第364 、368 頁)不相符,是依系爭款項之交付流程, 其原始交付者及最終收受者既均一致陳述該款項為輔選之工 作費用,自難僅以中間收受轉交者即周秀梅所為單方之指述 ,遽論系爭款項係用以支付為被告賄選買票。
4.周秀梅於101 年11月22日於審理中供稱:100 年12月17日開 會結束後,周維平突然主動至伊住處交付3 萬元予伊時稱: 「這個錢發給里民,每一個人2 千,請支持簡東明,萬一有 調查單位查時,要說是工作費。」,且未交代要發放予何人 ,伊因周維平這樣說,怕惹麻煩,自作主張將這些錢發放予 有在作工作且簽工作費清冊的15人。周維平交付前,並未與



伊商量討論過,伊事先亦未向周維平要求發放予里民。周維 平拿錢給伊時,伊未想過為何他要給伊這筆錢,亦未向周維 平追問該句話係何用意及此款項之來源。因達卡努瓦里有二 個部落,伊即按部落之多寡來發放,6 個分到大光巷,6 個 分到秀嶺巷,故達卡努瓦里有12個人,由盧保生負責,瑪雅 里的人數比較少,由王清和負責,伊發放後,未再向盧保生王清和過問有無發放予其他工作人員等語(見101 年度選 訴字第4 號卷四第1199、1200、1203至1205、1214頁),是 系爭款項係由周維平自行主動交付,周秀梅事前並非知情, 且於交付後,由周秀梅自行決定發放對象即實際有工作且簽 工作費清冊之工作人員,周秀梅事前亦未與周維平或其他人 討論,此與一般賄選之操作流程,即先由候選人陣營與樁腳 研議挑選欲賄選之選民,並嚴控掌握發放之情形顯有不同, 故周秀梅上開所述系爭款項係用以買票,尚有疑義。 5.況周秀梅於101 年11月22日審理中供述:「(問:這個名冊 有33個人,那妳怎麼會只給15個人?)因為他跟我講說『這 個錢發給里民』,然後又講說『如果有調查單位查的時候, 要說工作費』,當我想到這一句的時候,我就想說這樣的話 就發給這些工作人員,萬一被查到的話,就剛好用工作費掩 護賄選,當下我就這樣想」、「(問:周維平拿錢給妳的時 候,有無講到要賄選這件事?)他沒有講要賄選,但他很清 楚地跟我說『這個發給里民,每一個人2,000 ,請支持簡東 明,假如有調查單位查的時候,要說是工作費』,因為這句 話,我就想說這個錢就是,當然沒有人會說這是賄選的錢」 、「(問:周維平拿錢給妳的時候,妳有無很明白地問他『 這是要跟人家買票用的嗎?』?)我沒有問他,但他跟我講 那一句話,我就很清楚地知道,他說『一個人2,000 ,請支 持簡東明,如果有調查單位查的時候,要說是工作費』」、 「(問:妳於調詢時本來稱這些錢發給這些人是工作津貼, 後來妳才改口認為說這應該是買票,妳說妳認為它不是工作 津貼、是買票,是基於幾個理由,即妳認為應該要發33個人 ,怎麼只給妳30,000元,且應於工作結束後才發,怎麼現在 就發等,妳是於調查局跟妳詢問的時候才想到這樣算是買票 ,還是妳於何時就這樣想的?)我是自己自我反省之後,知 道自己這樣做是不對的」、「(問:在周維平交給妳的時候 ,妳是否已經自我反省了?)周維平交給我的時候已經是晚 上了,他急急忙忙交給我之後就走了,所以我也沒有想到那 麼多」、「(問:是在妳把錢交給盧保生或交給妳先生時就 已經自我反省了,還是妳交錢完之後,才想到這些理由並覺 得這些錢怪怪的?)是發了之後才知道原來我做錯事情了」



等語(見101 年度選訴字第4 號卷四第1203、1235、1236頁 ),且於102 年1 月31日審理中亦稱:「(問:你剛剛說周 維平交給你30,000元,你主觀上認為有買票的嫌疑,是他當 天交給你30,000元的時候你就認為有買票的嫌疑,還是等到 調查之後才這樣認為?)因為我們的工作人員有34個,如果 是工作費的話,應該要全部給我,如果是要給工作人員的話 ,開會當天就會給,但是他沒有給而是到了我家才給」、「 (問:你是何時開始覺得不對勁?)應該是發了以後才自己 警覺」、「(問:發了之後,還沒被調查之前亦或是被調查 之後,你才覺得不對勁?)發了,又被調查之後,我才覺得 ,本來因為簡東明是我同學,我只是幫忙,無條件的幫忙他 ,以為只是轉手這樣子沒什麼」等語(見101 年度選訴字第 4 號卷五第1526頁),益徵周秀梅於收受周維平所交付系爭 款項及分裝轉交予盧保生等人時,其主觀認知系爭款項實係 工作費用,自無受賄之認識可言。且周秀梅確實將系爭款項 分別發放予實際從事輔選工作人員,自難僅憑周秀梅遭調查 後主觀上之認知,遽論周維平係基於行賄之意思而交付系爭 款項。
王清和部分:
1.王清和於100 年12月27日調查時固證稱:伊有參加100 年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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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