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688號
KSDV,101,訴,688,201306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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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68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橙湘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怡樂智企業有限公司間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2 年5 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01,410 元(先位:1,794,76
5 元+備位:806,645 元=2,601,41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40,258元,上訴人僅繳納33,427元,應再補繳6,831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鄭筑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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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怡樂智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橙湘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智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