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68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橙湘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怡樂智企業有限公司間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2 年5 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01,410 元(先位:1,794,76
5 元+備位:806,645 元=2,601,41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40,258元,上訴人僅繳納33,427元,應再補繳6,831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鄭筑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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