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126號
上訴人即被告 陳柏全
上訴人即被告 洪綿璟
被上訴人即原告 潘茂原(死亡)
承受訴訟人 陳多津
承受訴訟人 潘春旭
承受訴訟人 潘妍希
承受訴訟人 潘南槐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1 年度訴字第1126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被上訴人陳柏全與洪綿璟部
分之訴訟標的價額及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3,771,677元與1
,168,100元,分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633元與18,874元,均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宛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