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簡上字第374號上 訴 人 顏良成被 上訴人 陳怡如訴訟代理人 陳建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受命法官 秦慧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筑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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