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破字第17號
聲 請 人 格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揚恩
代 理 人 蔡東賢律師
吳文淑律師
張容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日前受金融風暴重創,以及台灣營業 環境日漸嚴峻,營收金額逐年下滑,甚至虧損,聲請人經董 事會於101 年5 月25日決議解散,並選定孫揚恩為清算人, 向本院聲報就任在案。聲請人於辦理算業務時,發現聲請人 之債務遠大於資產,已欠缺清償能力,並有多數債權人,又 聲請人現尚有現金、不動產及應收債權等資產合計(新臺幣 )00,000,000元,足供組成破產財團以清償破產程序之相關 費用,符合破產之要件。為此,依破產法第1 條第1 項、第 57條之規定,聲請宣告聲請人破產等語。
二、按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破產法第57條 定有明文,故宣告破產須以債務人不能清償所負債務為要件 ,要屬當然。次按破產法第108 條第1 、2 項規定:在破產 宣告前,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有抵押權者,就其財產有別除權 ;有別除權之債權人,不依破產程序而行使其權利。再按對 於破產財團之財產有優先權之債權,先於他債權而受清償, 優先權之債權有同順位者,各按其債權額之比例而受清償, 破產法第112 條規定自明。又按債務人之資產已不足清償稅 捐等優先債權,他債權人更無受償之可能,倘予宣告破產, 反而須優先支付破產財團之管理、分配所生之費用及破產管 理人之報酬等財團費用,將使破產財團之財產更形減少,優 先債權人即稅捐機關之債權減少分配或無從分配,其他債權 人更無在破產程序受分配之可能,顯與破產制度之本旨不合 (最高法院98年度第4 次民事庭會議參照),併參酌破產法 第97條、第148 條規定之意旨,可認如債務人之財產,於破 產宣告前,經有質權、抵押權、留置權該等別除權之債權人 行使權利後,債務人實質上已無財產,或其財產已不足支付 優先債權,更不敷清償破產財團之費用,縱使予以裁定宣告 債務人破產,因其他破產債權人已無法藉由破產程序而受到 任何清償之機會,而無從依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時,即無進
行破產程序之必要,應予駁回破產之聲請。
三、經查:
(一)格尚公司業經決議解散,其清算人孫揚恩並向本院聲報就 任,經本院於101 年7 月5 日准予備查等情,有本院高民 司芳101 司司124 字第26062 號函1 紙在卷為憑(一卷第 6 頁),堪信屬實。
(二)按稅捐之徵收優先於普通債權;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 屋稅之徵收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在破產程序中先於 他普通債權而受清償;另按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 ,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6 個月部分,有最優先 受清償之權,而勞工保險局依勞動基準法第28條墊償工資 後,得以自己名義,代位行使最優先受清償權,此觀諸稅 捐稽徵法第6 條第1 項、第2 項、第49條勞動基準法第28 條第1 項、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定有明 文。另按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9條規定,本保險之保險費、 滯納金,優先於普通債權。凡此均屬於有優先權之債權無 疑。是依上開規定,查得格尚公司所積欠之債務中,其中 屬於上開所之優先債權金額應如附表一所示,合計金額為 00,000,000元,有財政部高雄關稅局以101 年11月2 日高 普加字第0000000000號函、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楠梓稽徵 所101 年11月1 日財高國稅楠服字第0000000000號函、高 雄市西稅捐稽徵處101 年10月31日高市西稽管字第000000 0000號函等、勞工保險局101 年11月2 日保墊償字第0000 00000000號函、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0,000,000 健保高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保險金及滯納金欠費單 等在卷為憑(二卷第239 至250 頁、303 頁)。(三)就格尚公司之資產價值,認定如下:
1.格尚公司雖陳報有其坐落○○區○○段○小段000 、000 建號之建物,惟上開2 建物,經債權人○○國際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銀行)設定擔保本金最高限額均為00 ,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顯為有別除權之財產。且 查經○○銀行對上開建物聲請強制執行,已經拍定而製作 分配表並行分配,屆101 年12月27日止,○○銀行對格尚 公司之債權本金、利息總額為00,000,000元,而僅受分配 0,000,000 元,尚有00,000,000元債權金額未受清償,業 據本院調取本院以101 年度司執字第102754號執行事件卷 宗核閱無訛。是上開資產經債權人○○公司行使別除權後 ,已無剩餘。
2.格尚公司陳報其有如附表二編號4-1 所示海關扣押未完稅 之貨物一批一節,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結果,其價值約為0,
000,000 元,有財政部高雄關稅局以101 年11月2 日高普 加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進口貨物稅繳納證兼匯款申 請書可佐(二卷第249 頁,惟依關稅法第73條第2 項、第 74條、第95條1 項、第3 項之規定,海關得將上開貨物變 賣以優先抵償上開積欠稅費000,000 元)。 3.格尚公司尚有銀行存款如附表二編號2 所示,合計金額為 00,000元,有如附表二編號2 備註欄所示之函文附卷可佐 。
4.格尚公司雖主張有如附表三所示之應收帳款云云,然此經 本院發函與該等公司,均未據其回覆確實有該筆債權存在 ,格尚公司就此復未提出法院判決、支付命令、調解、和 解等具有執行名義效力之文件,以證明確實有該等債權存 在,難認格尚公司主張有此部分應收帳款屬實,是格尚公 司主張有附表三所示之帳款應納入破產財團云云,已難逕 予採信。
5.則依上開可確切認定之財產,縱加計格尚公司單方面陳報 並出單方製作文書以為佐證之附件二編號1 所示現金、編 號3 所示在途現金、編號4-1 所示完成品及材料、編號4- 3 所示備抵呆料準備材料、編號6 所示預付所得稅、編號 7 所示暫記帳款、編號8 所示機器設備、編號9 所示定存 單、編號11、12所示款項,合計亦僅有0,000,000 元。則 格尚公司可供組成破產財團資產,至多僅有0,000,000 元 。
(四)再查,格尚公司有如附表四所示之普通債權,合計金額高 達000,000,000 元,另加計優先債權者,債權人即33名, 且其中不乏海外公司,足見格尚公司若宣告破產,相關破 產程序事宜處理繁雜。又按有關破產管理人之費用,依財 政部96年3 月7 日台財稅字第00000000000 號函示,破產 管理人係按標的物財產價值9 %計算收入標準。若僅以格 尚公司上開至多預估之資產價值0,000,000 元計算,本院 依職權估計破產管理人報酬約為000,000 元(0,000,000* 9%=000,000,元以下四捨五入),此外尚有郵票費、場地 費及刊登報紙公告費等雜項費用。
(五)綜上,格尚公司之資產扣除別除權後,可供組成破產財團 資產至多約為0,000,000 元,已不足清償預估財團費用00 0,000 元及優先債權00,000,000元,參諸首開法律見解之 說明,如本院宣告格尚公司破產,無異徒增破產程序及費 用之浪費,且無益於債務人及債權人,不能達成破產制度 使多數債權人公平受償之目的,本件聲請宣告破產即無實
益。從而,本件聲請宣告破產,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四、依破產法第5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黃苙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呂怜勳
附表一:優先債權明細表
附表二:破產財團
附表三:格尚公司主張之應收帳款(認不可採,而應予剔除)附表四:普通債權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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