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建簡上字,101年度,2號
KSDV,101,建簡上,2,2013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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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簡上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附帶被上訴人 原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許專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泳盛
被上訴人
即附帶上訴人  威京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又慧
訴訟代理人   楊丕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甯 馨
法 官 王靖茹
法 官 陳宛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莊正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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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威京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原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