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1年度,225號
KSDV,101,司執消債更,225,2013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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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25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葉瑋甯
債 權 人 元大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 理 人 蔡政宏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權 人 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象菊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 、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 允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 ,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 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4 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按本條例於民國10 1年1月4日修正公布、同月6日生效施行之第53條第2項規定 ,更生方案之最終清償期除定有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或



債務人與其他有擔保或有優先權之債權人成立清償協議,或 為達第64條第2項第3、4款之最低清償總額者,得延長為8年 者外,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不得逾6年。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1年度消債更字 第270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 可參。又聲請人名下雖無財產,但確有固定之薪資收入,現 任職於力群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依前開開始更生裁 定,平均每月所得約新臺幣(下同)26,534元,此有薪資明 細表、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資料可稽。再觀 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認可 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至聲請人長子102年12月滿20歲 成年止,每月清償4,811元;自103年1月起至認可更生方案 裁定確定翌月起算滿6年為止,每月清償8,227元,合計分72 期清償,總清償金額為571,848元(以第一期係102年7月起 為例),清償成數為9.80%(571,848÷5,834,555×100%= 9.80%,小數點第2位以下四捨五入),於每月20日依附表所 示之每期清償額清償給各債權人。本院參酌聲請人現居住於 高雄市,每月收入26,534元,依開始更生裁定須分擔扶養未 成年子女2人及父母每月支出扶養費共9,833元;而其每月支 出生活必要費用以其住居之高雄市依內政部社會司所公佈之 101年之最低生活費11,890元計算,合計目前每月最低必要 生活費用、未成年子女及父母之扶養費等共計為21,723元。 是債務人每月薪資扣除上開必要支出後,尚節忖開銷以戮力 還款,提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至聲請人長子 102年12月滿20歲成年止,每月清償4,811元;自103年1月起 至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翌月起算滿6年為止,每月清償8,2 27元,合計分72期清償,是聲請人每月縮衣節食,盡力減少 支出而得將收入扣除費用後剩餘之金額全數還與各債權人, 並於其長子102年12月成年後,增加清償金額至8,227元,可 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債務人並無本條例第63條 、第64條第2項所定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 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惟為建立債務人開源節 流、量入為出之觀念,避免其為奢華、浪費之行為,應限制 其生活條件,爰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 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依本條例第 6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蔣開屏




附件一、更生方案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1.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至聲請人長子102年12月滿20歲 │
│ 成年止,為第一階段,每月清償4,811元;自103年1月起至認可更 │
│ 生方案裁定確定翌月起算滿6年為止,為第二階段,每月清償8,227│
│ 元。 │
│2.每1月為一期,每期於20日給付。 │
│3.自債務人收受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分6年,共72期清償 │
│ 。 │
│4.以第一期自102年7月起為例,清償債務總金額為571,848元,清償 │
│ 成數為9.80%。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單位:新台幣元│
├───────┬──────┬───────┬───────┤
│ 債權人 │ 債權金額 │第一階段每月清│第二階段每月清│
│ │ │償金額 │償金額 │
├───────┼──────┼───────┼───────┤
│台北富邦銀行 │ 888,767 │ 733 │ 1,253 │
├───────┼──────┼───────┼───────┤
│遠東銀行 │ 717,027 │ 591 │ 1,011 │
├───────┼──────┼───────┼───────┤
│富邦資產(股)│ 872,778 │ 720 │ 1,231 │
├───────┼──────┼───────┼───────┤
│台新銀行 │ 957,991 │ 790 │ 1,351 │
├───────┼──────┼───────┼───────┤
│萬泰銀行 │ 78,089 │ 64 │ 110 │
├───────┼──────┼───────┼───────┤
│元大資產(股)│ 33,383 │ 27 │ 47 │
├───────┼──────┼───────┼───────┤
│新誠資產(股)│ 643,782 │ 531 │ 908 │
├───────┼──────┼───────┼───────┤
│國泰世華銀行 │ 662,950 │ 547 │ 935 │
├───────┼──────┼───────┼───────┤
│中國信託銀行 │ 922,878 │ 761 │ 1,301 │
├───────┼──────┼───────┼───────┤
│臺灣銀行 │ 56,910 │ 47 │ 80 │
├───────┼──────┼───────┼───────┤
│ 合計 │5,834,555 │ 4,811 │ 8,227 │
├───────┴──────┴───────┴───────┤




│參、補充說明: │
│1.以聲請人收受本裁定確定證明書翌月起為第一期,本附表係假設第│
│ 一期為102年7月,債務人仍需依實際收受本裁定確定證明書日之翌│
│ 月起為第一期。 │
│2.依據新修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債務人得以書 │
│ 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作業,請債務│
│ 人於收受本裁定確定證明書後,自行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聯繫。 │
└──────────────────────────────┘
附件二: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 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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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力群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