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1年度,175號
KSDV,101,司執消債更,175,2013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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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7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趙振球
代 理 人 吳保仁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昭南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王征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嘉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 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1年度消債更字第166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查債 務人名下無財產,與配偶鄧小玉共同育有二名未成年子女, 趙00(民國00年次)、趙00(民國00年次),惟配偶民 國(下同)94年時攜同次子離家迄今,故債務人僅與長子二 人共同租屋居住,每月租金5000元。次查,債務人仍任職於 開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依據101年迄今之薪資單(加計年 終獎金)平均計算,扣除勞健保費後,每月實際可支配薪資 為新台幣(下同)36008元,以上有戶籍謄本、國稅局財產 歸屬資料清單、開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薪資單、租金證明、 債務人陳報狀等在卷可稽。
三、再查,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認可 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分72期清償, 每期清償13,742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 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㈠債務人除每月固定收入外,名下別無財產,故本件無擔保 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不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 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又債務人聲請前二年 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餘額,顯低於無擔 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
㈡又債務人居住於高雄市,自陳每月平均生活支出約為9811 元,加計房租5000元共計14811元,核以內政部公布高雄



市101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1890元,尚屬合理。 ㈢另債務人陳報負擔子女扶養費為5000元,顯低於高雄市 101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亦屬合理。 ㈣綜上,債務人將其每月收入於扣除上開必要生活支出後, 每月13,742元之更生方案已將其目前每月剩餘金額逾5分 之4用於清償,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 可行。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 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 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 ,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 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 ,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 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 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 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 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 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
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 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附表(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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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生方案:每月一期,共72期,每月10日匯款,分配金額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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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 │ 債權金額 │ 債權比例 │ 每期金額 │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 0000000 │ 22.08% │ 3034 │
├──────────┼──────┼─────┼──────┤
│玉山商業銀行 │ 271626 │ 3.24% │ 445 │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 190799 │ 2.28% │ 313 │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 528125 │ 6.31% │ 867 │
├──────────┼──────┼─────┼──────┤
│聯邦商業銀行 │ 481457 │ 5.75% │ 790 │
├──────────┼──────┼─────┼──────┤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公司│ 117759 │ 1.41% │ 194 │
├──────────┼──────┼─────┼──────┤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公司│ 81071 │ 0.97% │ 133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678550 │ 8.11% │ 1115 │
├──────────┼──────┼─────┼──────┤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公司│ 361563 │ 4.32% │ 594 │
├──────────┼──────┼─────┼──────┤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公司│ 115857 │ 1.38% │ 190 │
├──────────┼──────┼─────┼──────┤
│甲○ │ 622698 │ 7.44% │ 1022 │
├──────────┼──────┼─────┼──────┤
│立新資產管理公司 │ 0000000 │ 20.84% │ 2864 │
├──────────┼──────┼─────┼──────┤
│萬榮行銷公司 │ 530961 │ 6.34% │ 871 │
├──────────┼──────┼─────┼──────┤
│誠信資融公司 │ 797510 │ 9.53% │ 1310 │
├──────────┼──────┼─────┼──────┤
│債權總額 │ 8,370,662 │每期金額 │ 13,742 │
├──────────┼──────┼─────┼──────┤
│清償成數 │ 約11.82% │清償總額 │ 989,424 │
├──────────┴──────┴─────┴──────┤
│補充說明: │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債權金融 │
│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資產管理公司、民間債權人除│




│外),惟匯款前債務人仍應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
│手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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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開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