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保險字第31號
上 訴 人 陳德坤
被上訴人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吉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4 月
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 納上訴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 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 同法第442 條第2 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2 年5 月28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 繳,上開裁定已於102 年5 月3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 稽,而上訴人迄今仍未補繳,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 單附卷可按,依上規定,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芸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秀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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