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仲裁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仲執字,101年度,3號
KSDV,101,仲執,3,201306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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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仲執字第3號
聲 請 人 華升上大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席代驊 
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俐宇 
相 對 人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原交通部高雄港務局)
法定代理人 蕭丁訓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商務仲裁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5 月21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中華民國仲裁協會民國一○○年三月十九日九十九年度仲雄聲義字第四一號仲裁判斷更正書主文第二項所載」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仲裁協會民國一○一年三月十六日九十九年度仲雄聲義字第四一號仲裁判斷更正書主文第二項所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 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經聲請人聲請更正,經查明屬實,依法自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王珮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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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升上大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上大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