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2年度,100號
KSDM,102,附民,100,2013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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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100號
原   告 薛鈞兆
被   告 蘇鵬元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訴字第249號傷害案件,經原告對被告蘇
鵬元、李俊德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原告對被告
李俊德起訴部分業於民國101 年12月13日成立審判外和解,且於
同年月26日具狀撤回對被告李俊德附帶民事訴訟之起訴,有和解
書及撤回狀各1 紙在卷可佐(見附民卷第21、11頁)。又原告於
本院刑事案件審理中對被告李俊德撤回告訴,其效力及於共同被
蘇鵬元,遂均經本院諭知不受理判決在案,惟因原告聲請移送
民事庭(見附民卷第30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
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被告蘇鵬元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明呈
                    法 官 張 震
                    法 官 朱世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玉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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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