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2464號
KSDM,102,聲,2464,2013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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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46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怡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02年度執聲字第13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壹點柒捌公克)暨其包裝袋壹只,均沒收銷燬;注射針筒伍支,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怡吉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 扣案之海洛因1包及注射針筒5支,均屬被告所有、供犯罪所 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 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 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防制條例 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次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 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 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 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林怡吉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毒偵字第1423號為緩起訴處分 ,經再議駁回而告確定,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卷 附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100年度上 職議字第2118號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在卷可 稽。前開案件扣得之粉塊狀檢品1包(驗前淨重1.79公克, 驗餘淨重1.78公克,空包裝總重0.41公克),經送鑑驗結果 ,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 驗室100年3月3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可佐,足 認扣案物確係違禁物無訛,是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之。另包 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有微量毒品,難以析離, 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依前開規定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 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另扣案之注射針 筒5支,均係被告所用,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 時供述明確,是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單獨宣告沒 收。綜上,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 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8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廣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趙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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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