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2338號
KSDM,102,聲,2338,20130614,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33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吳錦珠
被   告 王尤貴枝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
收(102年度聲沒字第1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彈珠大亨」電子遊戲機(含IC板壹塊)壹台及現金新臺幣貳佰元,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吳錦珠王尤貴枝因違反電子遊戲場 業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 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彈珠大亨」電子遊戲機(含IC板1 塊)1台及現金新臺幣(下同)200元,係被告二人用來經營 電子遊戲場業之器具及所得,且為被告王尤貴枝所有,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聲請宣告沒收等語。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 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 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 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吳錦珠王尤貴枝前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 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 字第1808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卷附上開不起訴處 分書等可參。前開案件扣得之「彈珠大亨」電子遊戲機(含 IC板壹塊)1台及現金200元,係被告陳吳錦珠王尤貴枝所 有,且供犯罪所用或所得之物,業據被告於偵訊中供承明確 ,是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單獨宣告沒收。綜上 ,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259 條之1, 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廣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趙美玲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