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2255號
KSDM,102,聲,2255,20130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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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25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泳森
即 受刑人
具 保 人 賴鈴惠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
入保證金(102 年度執聲沒字第15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鈴惠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具保人提出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5 萬元後,並經本院 裁定釋放在案。茲因被告現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等 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1147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嗣經臺 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及最高法院均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有 上開刑事裁判附卷可參。茲因被告經聲請人合法傳喚、拘提 ,無正當理由不到案,且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遵期使被告 到案,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拘 票暨報告書各2 紙、本院刑事保證金收據1 紙、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檢察署通知暨追保函之送達證書各1 紙及高雄市鳳山 區公所民國102 年4 月1 日高市○區○○○00000000000 號 應送達之追保函已代為揭示函1 紙附卷可稽。又被告現未在 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 卷可按,足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 自屬有據,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黃蕙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胡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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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