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保護令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上字,102年度,34號
KSDM,102,簡上,34,2013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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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簡上字第34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毛瑞湧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保護令案件,不服本院高雄簡易庭民國101 年
12月24日101 年度簡字第6225號所為第一審判決(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101 年度偵字第30477 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
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甲○○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禁止對乙○○、少年林O維實施家庭暴力及為騷擾、跟蹤之行為。
事 實
一、甲○○與乙○○前為夫妻關係( 其2 人業於民國102 年2 月 5 日經法院調解離婚,並於同年月27日登記在案) ,甲○○ 前為少年林O維(84年11月15日生,真實年籍姓名詳卷) 之 繼父,其3 人間分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 條第1 款、第3 款之家庭成員關係。甲○○前於101 年7 月間某日,因曾對 乙○○、少年林O維施以家庭暴力行為,經臺灣高雄少年及 家事法院(下稱高雄少家法院)於101 年8 月30日以101 年 度司暫家護字第313 號裁定核發民事暫時保護令,禁止甲○ ○對乙○○、少年林O維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 ,不得對乙○○、少年林O維為騷擾、跟蹤之行為。詎甲○ ○於收受上開民事暫時保護令裁定,並知悉該民事暫時保護 令裁定之內容後,於101 年9 月7 日下午3 時10分許,在其 與乙○○原位於高雄市○○區○○街000 號4 樓A 室之租屋 處內,見乙○○、少年林O維因預備搬離該租屋處整理屋內 衣服、物品之際,且因乙○○表示其持有保護令委請警員勸 說甲○○先行離去之細故,因而與乙○○、少年林O維發生 爭執、口角,甲○○竟基於違反民事保護令之單一犯意,向 乙○○、少年林O維怒視、咆哮及怒罵多次,再於其翻找物 品之際,多次摔落或踢落乙○○、少年林O維已整理裝置完 畢之物品,繼而以身體逼近少年林O維,而以前揭方式對乙 ○○、少年林O維為騷擾之行為,而違反本院所為上開民事 暫時保護令裁定。嗣經乙○○、少年林O維報警處理,始查 悉上情。
二、案經乙○○、少年林O維分別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 二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按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 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 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 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 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同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 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 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 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 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 4 、第159 條第1 項、第159 條之5 分別定有明文。本判決 下列所引用之各項書面及供述證據,被告甲○○於本院準備 程序及審理中均表示同意有證據能力( 見本院簡上卷第28頁 、第82頁正面) ,且迄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就該等證 據之證據能力聲明異議,本院復審酌上揭書面或言詞陳述等 證據資料取得及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或不當,亦無不得 或不宜作為證據之情形,又本院認為以之作為本案之證據, 均與本件待證事實具有相當關聯性,是依上開規定,堪認該 等證據,均具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固不否認其於前揭時間、地點,因見告訴人 乙○○、少年林O維在上揭租屋處內,因預備搬離該租屋處 而整理屋內衣服、物品之際,及乙○○表示其持有保護令而 委請警員勸說被告先行離去之細故,因而與告訴人乙○○、 少年林O維發生爭執、口角等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違反保 護令之犯行,辯稱:伊沒有叫林O維小心一點,也沒有摔落 乙○○、少年林O維的印表機,是乙○○叫伊自己找東西, 伊有將東西掉在地上,但伊不是故意摔的,是林O維故意把 伊的電腦摔在地上,還跟伊嗆說「你要怎樣都沒關係」,乙 ○○、林O維明知道伊有憂鬱症,很難控制,還這樣對伊, 還跟警察說伊是現行犯,叫警察把伊抓走等語,經查: ㈠被告甲○○於101 年7 月間某日,因對告訴人乙○○、少年 林O維施以家庭暴力行為,經高雄少家法院於101 年8 月30 日核發101 年度司暫家護字313 號民事暫時保護令裁定,禁 止對被告甲○○對告訴人乙○○、少年林O維實施身體、精 神不法之侵害,亦不得對告訴人乙○○、少年林O維為騷擾 、跟蹤之行為。嗣上開民事暫時保護令裁定於101 年9 月6 日經被告甲○○本人收受無訛等事實,此為被告甲○○所不



爭執( 見本院簡上卷第28頁) ,並有乙○○101 年7 月15日 家庭暴力事件通報表1 份、甲○○傳送予乙○○所持用手機 之簡訊翻拍照片5 張、乙○○之臺灣親密關係暴力危險評估 表(TIPVDA)、高雄少家法院101 年度司暫家護字第313 號 民事暫時保護令、高雄少家法院家事法庭送達證書( 甲○○ 、101 年9 月4 日寄存民族派出所)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 東分局101 年9 月17日屏警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檢 附之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101 年9 月11日保護令執行 紀錄表( 乙○○部分) 及101 年9 月11日家庭暴力被害人查 訪紀錄表( 乙○○、少年林O維部分)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檢察署101 年11月20日電話紀錄單、民族路派出所寄存送達 簽收簿(101年9 月6 日經甲○○具領) 各1 份在卷可稽( 見 司暫家護影卷第1 頁正面至第3 頁正面、第5 頁正面至第7 頁正面、第8 頁正面至第10頁正面、警卷第27至30頁、偵卷 第21、23、24頁) ,是此部分之事實,應可認定。 ㈡另被告甲○○於101 年9 月7 日下午3 時10分許,在其與告 訴人乙○○原位於高雄市○○區○○街000 號4 樓A 室之租 屋處內,因故與告訴人乙○○、少年林O維發生口角、爭執 ,雙方所有物品均有摔落地上之情形等事實,此亦為被告自 承在案( 見本院簡上卷第28頁) ,並據證人即告訴人乙○○ 及少年林O維、證人莊OO於警詢及偵查中、證人即本案現 場處理之警員戊○○於本院審理中分別證述綦祥( 見家護影 卷第6 頁正面、警卷第8 至14、16、17頁、偵卷第9 頁背面 至第11頁正面、本院簡上卷第82頁背面至第84頁正面) ,復 有乙○○101 年9 月22日家庭暴力事件通報表、乙○○之臺 灣親密關係暴力危險評估表(TIPVDA)、少年林O維之兒童 少年保護及高風險家庭通報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婦幼警察 隊102 年2 月19日高市警婦隊偵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所 檢附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指揮中心受理110 報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按( 見警卷第18至22頁、本院簡上卷第37至39頁) ,是該部分之事實,亦堪認定。
㈢被告甲○○雖以前詞置辯,惟查:
⒈證人即告訴人乙○○於警詢中證述:(101年)9月7 日那天我 回租屋處收拾物品,被告有作勢要打大女兒( 指告訴人丙○ ○) 及摔印表機,101 年9 月7 日下午14時許,當天我被房 東通知要回租屋處(即高雄市○○區○○街000 號4 樓A 室 )整理物品,因為甲○○已經離開該租屋處,所以房東要我 整理該租屋處處後要出租房子,所以我回到該租屋處( 整理 物品) 。我回到租屋處整理物品一段時間後,約當日下午3 時許,甲○○回到該租屋處,我看到甲○○後,就告知甲○



○說我有保護令,請甲○○離開,不然我要報警,甲○○即 說「我不會離開,要報警儘管叫,我不會怕。」等語,我就 打電話給110 和家暴中心。警察到場前,甲○○一直瞪我, 警察到場後,甲○○在找他的電腦螢幕,因為除了我之外還 有其他5 個人(4 男1 女)在整理東西,所以我不知道整理 打包的物品裡是否有甲○○的物品,我便叫甲○○自己找, 甲○○在找電腦螢幕過程中,因為翻東西,所以用腳將我的 印表機從床上踢到地上,我女兒林O維看到很生氣說「你幹 麻摔我們的印表機?」,後來我女兒林O維的朋友有找到甲 ○○的電腦螢幕,所以我女兒林O維就將裝有螢幕的袋子放 到甲○○的面前,甲○○看到該動作後就生氣的跟林O維說 「你憑什麼丟我東西?」,林O維就回說「你丟我東西,我 丟給你剛好而已。」,甲○○聽到後很生氣,做勢要打人, 但因為當時警察在場有口頭制止,要我們不要吵,趕快處理 好事情。我一直要甲○○先離開,甲○○就說該租屋處押金 是他付的,所以不要離開。我打電話問過社工,社工告知我 可以要求警察以違反保護令現行犯,將甲○○帶走,所以我 要求警方將甲○○帶走,不然我無法整理房子內的物品,我 當時心情很害怕,因為甲○○的精神狀況不是很穩定等語( 見警卷第9 、10頁) ;其復於偵查中證述:我於101 年9 月 7 日回去租屋處搬東西時,看到電腦桌上有保護令的文件已 經拆開,所以甲○○應該知道( 保護令的內容) ,而且當天 甲○○回來租屋處時,我有告知甲○○說我有保護令,請甲 ○○離開,不然我要報警。因為房東於101 年9 月6 日打電 話給我說甲○○已經搬走了,鑰匙也還給他了,叫我回去搬 東西,101 年9 月7 日下午1 時30分許,我回到( 高雄市三 民區) 灣中街的租屋處時,看到甲○○的車子停在1 摟,我 就先到民族二路派出所,請員警陪同,並且有打電話給房東 ,房東跟我說甲○○後來跟房東說要住到101 年9 月9 日, 我就請房東跟甲○○說請他不要在這個地方,我要請員警陪 同我進去搬東西,員警有先上樓去看一下,說暫時沒危險, 就離開了。後來當日下午3 點10分許,甲○○就出現在現場 ,我就跟甲○○說我有保護令,請甲○○離開,不然我要報 警,甲○○就說「要報儘管報,他不怕。」等語,我就打 110 報警。員警到場前,我跟甲○○就大眼瞪小眼,甲○○ 並且說一些挑釁的話,員警約10幾分鐘後到場。警察到場後 ,因為我們整理放在現場的東西很多,沒有分清楚,甲○○ 說要找他的電腦主機及螢幕,找的過程中甲○○就從床上把 我們裝箱的印表機用力甩到地上,我跟我女兒林O維就跟甲 ○○說「為什麼要摔我們的東西?」,後來林O維有找到甲



○○的電腦螢幕,就把電腦螢幕丟到甲○○面前,甲○○就 對林O維說「為什麼摔我的東西?」,林O維就回甲○○說 「你丟我的東西,我丟你的東西剛好而已。」之類的話,當 時他們2 人站的很近,甲○○也握拳好像要打人,林O維就 說「你要打我嗎?」,甲○○就說「我沒那麼笨,我不會打 你。」,甲○○與林O維發生口角時,甲○○的語氣很兇, 表情很猙獰,我當時很害怕,甲○○離開之後,員警也就離 開了,之後我在搬家過程中心裡都很害怕,怕甲○○又回來 不曉得又會做什麼等語( 見偵卷第9 頁背面至第10頁正面) 。是綜觀證人乙○○上開所證各節,足見其就於上揭時間、 地點,其與告訴人即少年林O維及渠友人在上開租屋處整理 物品準備搬家時,因被告返回該租屋處,經其出示保護令要 求被告離開未果後,其報警請求警員到場陪同,並要求警員 告知被告先行離開以便其整理物品之際,其及告訴人即少年 林O維因被告翻找物品摔落渠等所有物品而發生爭執、口角 之過程及細節等相關各情,其前後所為之證述均大致相符, 應可認定。
⒉復參以證人即告訴人林O維於警詢中證述:於101 年9 月7 日下午2 時許,我和我媽媽乙○○在高雄市○○街000 號4 樓A 室搬家,後來甲○○也到該租屋處,所以我媽媽就到派 出所找警察,請警察陪我們一起過去。我媽媽當時也連絡房 東請甲○○離開租屋處,雖然甲○○一開始有離開租屋處, 但是後來我們東西整理好要離開時,甲○○就出現在租屋處 ,我媽媽看到甲○○就告知他說「我們有保護令,要甲○○ 離開租屋處,不然要叫警察到場。」,甲○○聽到後就說「 去叫啊!去叫啊!反正我也沒再怕!」,所以我們(我、我 媽媽、莊OO賴OO還有另外2 個我的朋友,共6 人)就 在現場等警察來,後來警察來了,我們就出示法院核發的保 護令,請甲○○離開,可是甲○○就開始大小聲,並開始找 東西(甲○○當時表示現場有他的電腦螢幕),並摔我們的 印表機,我看到甲○○的電腦營幕後,就把甲○○的電腦螢 幕丟在地上給甲○○,甲○○看到後就靠近我,好像要打我 的樣子並跟我說「你憑什麼摔我東西?」,我就回說「你摔 我的東西,我摔你的東西剛好而已!」,甲○○就一直靠我 很近,我站在我媽媽旁邊,甲○○用眼睛一直瞪我,而且一 直靠過來,很兇的樣子,我跟他說「有種你打我啊!」,甲 ○○就回說「他沒有那麼笨我不會打你。」,警察看到後有 出言制止,我當時聽到甲○○的話和看到甲○○一直瞪我, 而且靠我很近好,好像要打我,我就覺得害怕等語(見警卷 第13、14頁);其又於偵查中證述:101 年9 月7 目下午2



時許,我跟我媽媽( 指乙○○) 有返回高雄市灣中街的租屋 處搬東西,甲○○在當日下午3 時10分左右,有回到上開租 屋處,甲○○到場後有將我們裝箱的印表機從床上甩到地上 ,甲○○是將印表機抱起來往地上丟,印表機是用盒子裝的 ,我認為是甲○○是故意的,後來我有找到甲○○的電腦螢 幕後,也把電腦螢幕丟到甲○○的面前,之後甲○○就衝過 來靠我很近,問我「幹麼丟他的東西?」,我就說「你丟我 的東西,我丟你的還你剛好。」,結果甲○○就靠我靠的更 近,很兇、很像要打我的樣子,我就說「你要打我嗎?」, 甲○○就說「他沒有那麼笨,他不會打我,而且這裡人那麼 多,他也不會打我。」,警察當時在場看到後有制止,叫我 們不要吵了,我與甲○○發生口角後,因此會害怕等語( 見 偵卷第10頁正面及背面) 。是觀之證人即少年林O維前揭所 證,可見其就其於上揭時間,與其母即告訴人乙○○及渠友 人在上開租屋處整理物品時,因見被告到場,經告知被告其 等已有法院核發之保護令,請其離開現場,經被告表示拒絕 離開,渠等即報警請求警員到場協助,嗣被告在上開租屋處 內翻找物品之際,曾故意摔落渠等所有物品,而因之與被告 發生口角、爭執之過程等相關各節,其不僅前後陳述大致無 異,互核證人乙○○、少年林O維就其2 人於上開租屋處整 理物品之際,因見被告到場,乃出示保護令請被告先行離開 未果,遂請求警員到場協助,並於被告翻找其所有物品過程 中,因故與被告發生口角、爭執等相關各節,其2 人所為之 證述亦屬一致,足徵證人乙○○、少年林O維上開所證各節 ,應非虛構之詞,均屬可採。
⒊又核以本院勘驗警員所提出被告與告訴人乙○○、少年林O 維於案發當日發生爭執過程之錄影光碟,其勘驗內容顯示: 「101 年9 月7 日下午3 時48分57秒畫面開始(員警自走廊 走入屋內,時有吵鬧聲傳來。)
員 警:來,這誰租的?誰租的?
乙○○:這我租的,我的名字。
甲○○:你叫房東來(模糊不清)。
員 警:你叫房東來啦,看誰租的啦。
乙○○:名字我的啦,我叫他拿租約來啦。
員 警:那房租是誰在繳的啊?
甲○○:我付的。
乙○○:住在一起,大家都有付過,不要說都是你付的。 甲○○:我在繳的,你看簿子,誰簽名。(聲音大聲) 乙○○:都我簽的,你信不信。
甲○○:你自己看。




乙○○:後面你簽的,前面都是我在繳的。
101 年9 月7 日下午3 時49分30秒
員 警:這樣我跟你說啦,先生。
乙○○:(聽不清楚)。
甲○○:我從頭住到尾…(聽不清楚)。
員 警:那她(指乙○○)回來整理她的東西。
甲○○:她(指乙○○)就整理她的啊,要把我趕走。 員 警:那好,那你有意見嗎?
乙○○:他( 指甲○○) 把我的東西拿去賣掉了啊!(聽 不清楚)
員 警:小姐。
乙○○:我請他( 指甲○○) 離開他不要,他叫我報警, 說他不怕。
員 警:小姐,今天不是他來接近你,是你回來收拾東西 。
乙○○:我有通知他( 指甲○○) ,請他離開,請他不要 來,房東有跟他講說我要來拿東西。
101 年9 月7 日下午3 時50分0 秒
員 警:對,我現在在跟他( 指甲○○) 溝通,所以你不 能叫我逮捕他。
乙○○:社工說可以。
員 警:你不能叫我逮捕他( 指甲○○)。
乙○○:那社工講的,我怎麼知道,社工講的ㄟ,說可以 啊,他叫我拿保護令啊,那不然…。
員警:那我們現在在協調請他( 指甲○○) 離開,你要多 久時間?好不好?小姐,第一喔,我要先跟你講 清楚,警方不是受你指揮,要不要逮捕他,我們 自己會斟酌。
乙○○:我知道,是社工跟我講的訊問,我去問社工,他 是這樣跟我說。
員 警:如果今天你住在這裡,他來騷擾你,那就是違反 保護令。
乙○○:對。
101 年9 月7 日下午3 時50分30秒
員 警:但是今天不是他來找你,是你回來收拾東西,那 我們可以跟他( 指甲○○) 協調,請他出去多久 ,或者是什麼情況下,你要多久時間來收拾。
乙○○:我已經好了,我要走啦,他( 指甲○○) 突然進 來。
甲○○:走啊,叫她走啊。(說話大聲,憤怒)



員 警:可以啊,那你東西有沒有辦法先拿去別的地方嗎 ?叫1 臺計程車或2 臺計程車?
乙○○:這邊我明天會來。
員 警:明天會來?
乙○○:這邊我都有拍照了。
員 警:姐仔,姐仔,我跟你說,你如果要處理事情,不 差那2 趟計程車錢,你可以的話,叫2 臺計程車 來載走。
101 年9 月7 日下午3 時51分0 秒
乙○○:計程車載不完啊。
員 警:載不完喔?載不完那不然叫3 臺( 計程車) ?因 為你這個喔,你明天再拖,我們一樣再來現場, 再來看你們夫妻吵架。那如果你要處理。
乙○○:那等一下,我有1 個問題,因為這段時間都他住 在這裡,那我的東西在這邊,我都沒辦法過來, 那我不見的東西呢?
員 警:不見的東西?
乙○○:對。
甲○○:你拿證據出來啊。
員 警:對,你要拿證據,那我在處理事情你在講什麼? (對甲○○說)
乙○○:我女兒都有看到,之前的東西都不見了。 員 警:先生,我在處理事情,你在講(插嘴)什麼? 乙○○:你身上戴的那些也都是我的啊!
101 年9 月7 日下午3 時51分30秒
員 警:小姐,小姐!
乙○○:我知道這個沒有證據沒錯,不過那些東西我女兒 真的有看到,我東西原本在。
甲○○:(聽不清楚)
員 警:什麼東西?
乙○○:皮包,地上一整袋的,裡面都是皮包,你問我女 兒,都不見了。
員 警:小姐,我跟你說喔,你們如果夫妻要分手或是情 人在分手不用弄成這樣。
乙○○:我知道,我也沒有打算,他不要動我東西嘛,他 拿我的東西去賣,這算什麼。
甲○○:這邊都有人,你說我拿去賣,你等著去法院。 101 年9 月7 日下午3 時52分0 秒
乙○○:我等法院啊,問題東西本來都在。
甲○○:你有證明,證據拿出來再說。




員 警:小姐,他這樣說沒錯啦,你算你那邊的東西有幾 項
啦。
乙○○:8 個啊,那我有證人,知道那些東西本來就是我 的,在這間房子裡。
員 警:小姐我跟你說,你的女兒喔。
乙○○:不可以當證人喔?
員 警:你們有那個利益迴避的問題啊,他當然是偏頗你 這邊,我坦白跟你們說啦,先生小姐,你們這種 東西我們看多了,你們現在要處理事情還是吵架 ?
乙○○:我要處理事情啊!
101 年9 月7 日下午3 時52分25秒
員 警:好,要處理事情,東西叫車載一載開走,大家以 後都不往來,你也不要在那邊說我的東西幾項在 這邊在那邊,他拿去賣,他身上什麼東西都我送 他的,兩個人互相意愛的時候沒有在講這些的, 那現在要分手,事情是要處理,東西拿走,大家 明天開始都沒有瓜葛,這樣可以嗎?
乙○○:好啊!
員 警:好。
乙○○:我現在先找車。
員 警:好,讓你找。
乙○○:你有沒有辦法幫我打電話?你有辦法查到搬家公 司的電話嗎?
101 年9 月7 日下午3 時52分53秒
員 警:你打105 ,手機打105 可以找到搬家公司好不好 ,那先生我跟你說,原則上他們有保護令,我是 想說麻煩你,請你先離開,看兩個小時、三個小 時吃個晚餐,現在才3 點半快4 點,我跟你說啦 ,大哥你去吃的東西。
甲○○:我等一下再過來。
員 警:好,謝謝。
甲○○:(聽不清楚)你要告沒關係,改天去法院,你等 著看啦。
員 警:好,你小聲一點,好啦,不要講這些。(此時林 栩嫣講電話中)(甲○○往床邊走去)
101 年9 月7 日下午3 時53分0 秒
員 警:這樣,大哥,大哥我跟你說喔,你先把你貴重的 東西拿著。




甲○○:(指著床邊,說話大聲,質問乙○○)我的電腦 呢?
乙○○:那個我有出到錢,什麼你的電腦?
甲○○:(說話大聲,態度激動,質問乙○○)我的電腦 呢?
乙○○:在這邊。(手指地上)什麼你的,這不是你的。 (甲○○要拿取電腦,乙○○欲阻擋,雙方發生推擠) 乙○○:我有出到錢。
(甲○○將電腦主機從地上拿起)
員 警:先生,好,不要這樣,不要使用強制力。 ( 甲○○與乙○○說什麼聽不清楚,雙方發生拉扯,甲○ ○將電腦主機抱走)
甲○○:證物。
乙○○:要怎麼證明是他的,怎麼證明是他的啊! 甲○○:證物!
乙○○:要怎麼證明是你的!
甲○○:這都是我的帳號密碼。
乙○○:問題是誰出錢的?
甲○○:你憑什麼說你出錢的?
乙○○:我憑…
101 年9 月7 日下午3 時54分2 秒
乙○○:你還欠人家2 千( 元) ,先前2 千( 元) 買1 臺 ,壞了,再去換這臺。
甲○○:裡面都是我的帳號密碼。
員 警:先生,先生小姐,先生小姐(乙○○講話中,但 無法聽出說什麼)。
甲○○:你憑什麼要拿走。
員 警:先生小姐…
乙○○:為什麼我不能拿?
員 警:我跟你講啦,先生小姐。
乙○○:不然你扣押啊!給法院判啊!
員 警:我們這個沒有辦法扣押。
乙○○:不然要怎麼辦?他說他的,我有出錢。 甲○○:你有能耐你來拿啊。
乙○○:什麼叫我有能耐我去拿!
員 警:不是啦。
101 年9 月7 日下午3 時54分30秒
甲○○:這裡面都是我的帳號密碼啦!
乙○○:我有出到錢為什麼我不能拿,我買的,你在用的 。




甲○○:什麼你買的,證據在哪裡?
員 警:小姐,小姐,不是我要袒護誰喔,但是你要說東 西是你的,你要能夠舉證,發票。
乙○○:我知道東西在哪理買的,當初是我去付錢的,他 沒有發票,那個人是他同學…
員 警:那你覺得法院會信你嗎?
乙○○:那他( 指甲○○) 那邊應該還欠人家2 千元,他 也沒去還吧!
員 警:那你電腦留給他( 指甲○○) ,自然他要去還啊 ,不然你要去還嗎?好,不要為了1 臺這個電腦 主機…。
乙○○:他把我東西賣了,我才要拿那一臺( 電腦) 的啊 !他不動我東西我就不會這樣。
101 年9 月7 日下午3 時55分0 秒
員 警:小姐,小姐,分開的時候說他拿我的東西,我拿 他的東西,我們不用這樣,好不好。先生,你有 黃金或什麼貴重的東西,麻煩你現在帶走,貴重 的,我請你拿貴重的。
.....
101 年9 月7 日下午3 時57分40秒
乙○○:那主要是,我剛剛我也講過,他是跟屋主說他已 經走了,我今天才會回來啊。
員 警:沒關係,沒關係。
乙○○:那我白跑一趟了。
甲○○:我從頭到尾跟屋主說我不要走。
乙○○:他跟我說你搬走了。
員 警:沒關係啦,你要繼續住是你的問題啦,先生,大 哥,我現在跟你商量,麻煩你先離開喔,讓他們 去整理東西。
甲○○:你叫他電腦螢幕拿來,那是我自己出錢買的。 員 警:電腦螢幕,沒關係。
乙○○:你自己找啊!
員 警:沒關係,你自己去拿,你們如果是要這樣。 甲○○:我放在這邊…(聽不清楚)
101 年9 月7 日下午3 時58分12秒
乙○○:我不要跟他吵,你叫他離開,我就趕快叫車來。 甲○○:東西拿出來啦。
乙○○:我沒拿啊!你看東西在這邊,你叫他自己找啊! 東西就是這樣啊!
員 警:喔,你沒拿是不是,螢幕你沒拿喔!




甲○○:東西不是你們在這裡整理的嗎?
乙○○:你自己去翻,剛剛不是只有我1 個人在整理,你 自己慢慢去找。(甲○○移動往床邊尋找螢幕) 員 警:好啦,他如果沒有跟你拿就好了,那小姐快一點 ,快叫車。
101 年9 月7 日下午3 時58分38秒
(甲○○往床上去尋找螢幕)
甲○○:我的螢幕不見了。(從床上下來)
員 警:小姐沒拿走啦,你再找仔細一點好嗎?她說她沒 有拿。
乙○○:我的東西都在這邊。
員 警:找看看,找看看,不要這樣氣呼呼的。
(甲○○往床邊走,拿起一個黃色塑膠袋,察看裡面的東 西,之後將東西丟在地上,之後往衣櫃方向走去,用腳踢 開在地上的東西) 。
101 年9 月7 日下午3 時59分8 秒
( 甲○○將某東西丟在地上,發出很大聲響,並往床鋪方 向尋找螢幕中,甲○○從床上拿取某物)
甲○○:連我的工具也要給我拿走。
乙○○:丟在你的床上,誰拿走啊!
甲○○:少1 支啦。
乙○○:你自己丟在床上的啊!
甲○○:你還說你少了很多東西,我的東西呢! 員 警:先生,好了,不要在那邊吵那個了,你貴重的東 西攜帶著,有皮包、錢、還是什麼信用卡啊,那 都帶著。
( 甲○○開始翻床上的衣物,並將1 個後背包拿取丟到床 下)
101 年9 月7 日下午3 時59分30秒
甲○○:我只要找我的主機跟螢幕。
員 警:好好好,那等一下,等她電話講完,跟她溝通好 嗎?
(乙○○聯絡搬家公司中)
101 年9 月7 日下午4時0 分50秒
乙○○:他摔壞的是不是要算賠我的,我的東西他( 指毛 瑞湧) 這樣給我摔,我放在床上他就這樣子摔, 我還要繼續打包,我東西還沒整理完,你叫他走 ,這樣我才可以…,他電腦他拿走。
員 警:好,那我跟你說,你主機喔,他拿走,他說他電 腦。




甲○○:我的螢幕呢?我的滑鼠呢?(說話大聲,憤怒) 乙○○:他是要走不走?我要整理東西。
甲○○:你東西拿給我我就走啦。
員 警:你有拿他的螢幕嗎?
乙○○:我剛剛這樣整理,你自己去找啦!你的東西自然 會留在這邊還你啦!
101 年9 月7 日下午4 時1 分17秒
甲○○:(手指乙○○)你叫我翻的喔!
( 甲○○走到一旁自地上拿起1 袋東西,然後用力丟在地 上)
員 警:在這邊啦,在這邊,好啦!
(甲○○走過來至乙○○面前,與乙○○對罵) 甲○○:(聽不清楚)(說話大聲,憤怒)
乙○○:你丟我東西,怎麼樣,兇三小?
甲○○:兇三小啦!
( 甲○○與乙○○對罵,丙○○亦與甲○○互相對罵、大 聲,但此時因攝影機角度問題,並未拍攝到丙○○的影像 。)
林O維:你打我啊!
甲○○:我沒有那麼傻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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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