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營簡調字第315號
原 告 楊庭懿
被 告 朱珮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輛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之相關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經本院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 國106年8月14日送達,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 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 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黃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