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車輛等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簡調字,106年度,315號
SYEV,106,營簡調,315,2017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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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營簡調字第315號
原   告 楊庭懿
上列原告與被告朱珮珊間請求返還車輛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208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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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