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智簡字第2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盧建良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2年度偵字第4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丁○○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理由,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8至9行: 「證人丙○○出具之鑑定證明書」應補充為:「證人丙○○ 出具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之鑑定證明書」之記載;另證據部分應補充:「查獲現場照 片16張、扣案物品照片98張」之記載;又附表一、編號4 : 應新增:「註冊審定號第00000000號」之記載外,餘均引用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丁○○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 權之商品罪。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低度行為 ,為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 告所為本案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營利性行為,係自民國101 年8 月間某日起至同年11月15日9 時56分許為警查獲時止, 數個在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侵害同一法益之行為, 因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社會通念認為無法強行分開, 乃將之包括視為一個行為之接續進行,給予單純一罪之刑法 評價,而應評價認為包括一罪之接續犯(智慧財產法院100 年度刑智上易字第106 號判決亦同此見解)。聲請意旨認應 成立集合犯一罪,尚有未合,酌予修正。又被告以一販賣行 為侵害如附表一之13被害人即商標專用權人之商標專用權, 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三、茲審酌被告正值壯年,不思以正當方式謀取生活上所需,竟 為圖私利販賣上開仿冒商標商品,非但侵害如附表一所示之 13被害人之權益,且足以擾亂國內同一商品市場之健全發展 ,影響國家正常經濟及貿易形象,所為實不足取。而被告雖 於本案審理中已與告訴人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 司、法商埃爾梅斯國際(上二人委由唐朝智慧財產有限公司 告訴)達成調解,有卷附本院102 年度審智簡附民字第12號 調解筆錄、上開告訴人具狀請求予以被告緩刑之陳報狀各1 份在卷足憑(另告訴人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瑞士商 勞力士公司、瑞士商亞米茄股份有限公司、瑞士商卡地亞國 際有限公司、瑞士商佛朗西龍隆吉那鐘錶股份有限公司、義
大利商普魯嘉里公司、瑞士商查浦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則 經合法通知未到庭參與調解),然被告前於100 年間,曾因 違犯商標法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智簡字第13號判決判處 拘役40日,緩刑2 年確定(不構成累犯),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參,竟不知悔改仍於緩刑期間 再犯本案,足見其未因前案記取教訓,實不宜輕縱,亦不宜 再予被告宣告緩刑。復衡酌其販賣之仿冒商品數量為56件及 其非法販賣之期間僅約3 天,兼衡其犯後坦承犯行、高中畢 業之智識程度及自稱家境貧寒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爰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拘役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 資儆懲。
四、末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共56件,為被告犯 商標法第97條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所販賣之商品,應依同法 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宣告沒收。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 項、 第454條第2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55 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 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 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及表明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管 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柯盛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瑞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一:
┌──┬────┬──────┬────────┬───────┐
│編號│商標名稱│商標權人 │註冊審定號 │指定使用商品 │
├──┼────┼──────┼────────┼───────┤
│1 │CK │美商卡文克雷│第00000000號 │鐘錶等商品 │
│ │ │恩商標信託公│(正註冊/審定號第│ │
│ │ │司 │00000000號) │ │
├──┼────┼──────┼────────┼───────┤
│2 │DIOR │法商克麗絲汀│第00000000號 │鐘錶等商品 │
│ │ │迪奧高巧股份│ │ │
│ │ │有限公司 │ │ │
├──┼────┼──────┼────────┼───────┤
│3 │HERMES │法商埃爾梅斯│第00000000號 │鐘錶等商品 │
│ │ │國際 │ │ │
├──┼────┼──────┼────────┼───────┤
│4 │LV │法商路易威登│第00000000號 │鐘錶等商品 │
│ │ │馬爾悌耶公司│第00000000號 │ │
├──┼────┼──────┼────────┼───────┤
│5 │GUCCI │義大利商固喜│第00000000號 │鐘錶及其組件商│
│ │ │歡固喜公司 │(正註冊/審定號第│品 │
│ │ │ │00000000號) │ │
├──┼────┼──────┼────────┼───────┤
│6 │CHANEL │瑞士商香奈兒│第00000000號 │鐘錶及其組件商│
│ │ │股份有限公司│ │品 │
├──┼────┼──────┼────────┼───────┤
│7 │ROLEX │瑞士商勞力士│第0000000號 │錶等商品 │
│ │ │公司 │ │ │
├──┼────┼──────┼────────┼───────┤
│8 │OMEGA │瑞士商亞米茄│第00000000號 │錶及其組件商品│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9 │CARTIER │瑞士商卡地亞│第00000000號 │各種錶商品 │
│ │ │國際有限公司│ │ │
├──┼────┼──────┼────────┼───────┤
│10 │LONGINES│瑞士商佛朗西│第00000000號 │鐘錶及計時儀器│
│ │ │龍隆吉那鐘錶│ │商品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11 │BVLGARI │義大利商台灣│第00000000號 │鐘錶及其零組件│
│ │ │寶格麗股份有│(正註冊/審定號第│等商品 │
│ │ │限公司 │00000000號) │ │
├──┼────┼──────┼────────┼───────┤
│12 │CHOPARD │瑞士商查浦德│第00000000號 │各種鐘錶及其組│
│ │ │國際股份有限│ │件商品 │
│ │ │公司 │ │ │
├──┼────┼──────┼────────┼───────┤
│13 │TISSOT │瑞士商天梭股│第00000000號 │各種錶及其各部│
│ │ │份有限公司 │ │與附件商品 │
└──┴────┴──────┴────────┴───────┘ 附表二:
┌──┬────────────┬─────┐
│編號│扣案商品名稱 │數量(件) │
├──┼────────────┼─────┤
│1 │仿冒CK商標之手錶 │3 │
├──┼────────────┼─────┤
│2 │仿冒DIOR商標之手錶 │3 │
├──┼────────────┼─────┤
│3 │仿冒HERMES商標之手錶 │3 │
├──┼────────────┼─────┤
│4 │仿冒LV商標之手錶 │7 │
├──┼────────────┼─────┤
│5 │仿冒GUCCI商標之手錶 │11 │
├──┼────────────┼─────┤
│6 │仿冒CHANEL商標之手錶 │4 │
├──┼────────────┼─────┤
│7 │仿冒ROLEX商標之手錶 │2 │
├──┼────────────┼─────┤
│8 │仿冒OMEGA商標之手錶 │9 │
├──┼────────────┼─────┤
│9 │仿冒CARTIER商標之手錶 │2 │
├──┼────────────┼─────┤
│10 │仿冒LONGINES商標之手錶 │3 │
├──┼────────────┼─────┤
│11 │仿冒BVLGARI商標之手錶 │3 │
├──┼────────────┼─────┤
│12 │仿冒CHOPARD商標之手錶 │5 │
├──┼────────────┼─────┤
│13 │仿冒TISSOT商標之手錶 │1 │
└──┴────────────┴─────┘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2年度偵字第491號
被 告 丁○○ 男 43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高雄市前鎮區○○街00號10樓
居高雄市前鎮區○○街000號1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丁○○明知如附表一所示商標及圖樣,分別係如附表一所示 商標權人,依法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取 得商標權之註冊商標,指定使用於如附表一所示商品,且上 開商標在商標專用期間內,任何人未經上開商標權人之同意 或授權,不得於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於此 等註冊商標圖樣,亦不得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詎其竟基 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於民國101年8月中旬某日,向 大陸淘寶網站商家,以每件新台幣(下同) 300元至800元之 價格,販入仿冒附表一商標之商品後,自同年11月13日起, 在高雄市○○區○○○街000號前攤位上,陳列仿冒上開商 標之商品,並以每件500元至1200元之價格,販售予不特定 人,藉以牟利。嗣於同年11月15日9時56分許,為警在上開 攤位當場查獲,並查扣如附表二所示之商品而悉上情。二、案經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法商埃爾梅斯國 際、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瑞士商勞力士公司、瑞士 商亞米茄股份有限公司、瑞士商卡地亞國際有限公司、瑞士 商佛朗西龍隆吉那鐘錶股份有限公司、義大利商普魯嘉里公 司、瑞士商查浦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瑞士商天梭股份有限 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三中隊 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丁○○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並經證人即商標權人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及義大利 商固喜歡固喜公司鑑定人丙○○於警詢時證述明確,復有扣 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品商標對 照表、瑞士商斯沃琪瑞遠東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CK全國 零售業務經理甲○○出具之鑑定報告書、告訴人法商克麗絲 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及法商埃爾梅斯國際代理人唐朝智 慧財產有限公司之刑事告訴狀暨鑑定報告書、證人丙○○出 具之鑑定證明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仿 品照片、現場照片及告訴人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瑞 士商勞力士公司、瑞士商亞米茄股份有限公司、瑞士商卡地 亞國際有限公司、瑞士商佛朗西龍隆吉那鐘錶股份有限公司 、義大利商普魯嘉里公司、瑞士商查浦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瑞士商天梭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戊○○之刑事告訴狀暨鑑
定證明書等在卷可資佐證,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犯行 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嫌。 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 ,不另論罪。被告先後多次販賣行為,係於密集期間內以相 同之方式持續進行,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屬包括一 罪之集合犯,請論以一罪。至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標 商品,請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4 日
檢 察 官 乙 ○ ○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所犯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罰則)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一
┌──┬────┬──────┬────────┬───────┐
│編號│商標名稱│商標權人 │註冊審定號 │指定使用商品 │
├──┼────┼──────┼────────┼───────┤
│1 │CK │美商卡文克雷│第00000000號 │鐘錶等商品 │
│ │ │恩商標信託公│(正註冊/審定號第│ │
│ │ │司 │00000000號) │ │
├──┼────┼──────┼────────┼───────┤
│2 │DIOR │法商克麗絲汀│第00000000號 │鐘錶等商品 │
│ │ │迪奧高巧股份│ │ │
│ │ │有限公司 │ │ │
├──┼────┼──────┼────────┼───────┤
│3 │HERMES │法商埃爾梅斯│第00000000號 │鐘錶等商品 │
│ │ │國際 │ │ │
├──┼────┼──────┼────────┼───────┤
│4 │LV │法商路易威登│第00000000號 │鐘錶等商品 │
│ │ │馬爾悌耶公司│ │ │
├──┼────┼──────┼────────┼───────┤
│5 │GUCCI │義大利商固喜│第00000000號 │鐘錶及其組件商│
│ │ │歡固喜公司 │(正註冊/審定號第│品 │
│ │ │ │00000000號) │ │
├──┼────┼──────┼────────┼───────┤
│6 │CHANEL │瑞士商香奈兒│第00000000號 │鐘錶及其組件商│
│ │ │股份有限公司│ │品 │
├──┼────┼──────┼────────┼───────┤
│7 │ROLEX │瑞士商勞力士│第0000000號 │錶等商品 │
│ │ │公司 │ │ │
├──┼────┼──────┼────────┼───────┤
│8 │OMEGA │瑞士商亞米茄│第00000000號 │錶及其組件商品│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9 │CARTIER │瑞士商卡地亞│第00000000號 │各種錶商品 │
│ │ │國際有限公司│ │ │
├──┼────┼──────┼────────┼───────┤
│10 │LONGINES│瑞士商佛朗西│第00000000號 │鐘錶及計時儀器│
│ │ │龍隆吉那鐘錶│ │商品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11 │BVLGARI │義大利商台灣│第00000000號 │鐘錶及其零組件│
│ │ │寶格麗股份有│(正註冊/審定號第│等商品 │
│ │ │限公司 │00000000號) │ │
├──┼────┼──────┼────────┼───────┤
│12 │CHOPARD │瑞士商查浦德│第00000000號 │各種鐘錶及其組│
│ │ │國際股份有限│ │件商品 │
│ │ │公司 │ │ │
├──┼────┼──────┼────────┼───────┤
│13 │TISSOT │瑞士商天梭股│第00000000號 │各種錶及其各部│
│ │ │份有限公司 │ │與附件商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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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
│編號│扣案商品名稱 │數量(件) │
├──┼────────────┼─────┤
│1 │仿冒CK商標之手錶 │3 │
├──┼────────────┼─────┤
│2 │仿冒DIOR商標之手錶 │3 │
├──┼────────────┼─────┤
│3 │仿冒HERMES商標之手錶 │3 │
├──┼────────────┼─────┤
│4 │仿冒LV商標之手錶 │7 │
├──┼────────────┼─────┤
│5 │仿冒GUCCI商標之手錶 │11 │
├──┼────────────┼─────┤
│6 │仿冒CHANEL商標之手錶 │4 │
├──┼────────────┼─────┤
│7 │仿冒ROLEX商標之手錶 │2 │
├──┼────────────┼─────┤
│8 │仿冒OMEGA商標之手錶 │9 │
├──┼────────────┼─────┤
│9 │仿冒CARTIER商標之手錶 │2 │
├──┼────────────┼─────┤
│10 │仿冒LONGINES商標之手錶 │3 │
├──┼────────────┼─────┤
│11 │仿冒BVLGARI商標之手錶 │3 │
├──┼────────────┼─────┤
│12 │仿冒CHOPARD商標之手錶 │5 │
├──┼────────────┼─────┤
│13 │仿冒TISSOT商標之手錶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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