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2年度,553號
KSDM,102,易,553,2013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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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易字第553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宏煜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045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宏煜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 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韋岑

法 官 蔡英雌

法 官 洪毓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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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