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2年度,417號
KSDM,102,易,417,2013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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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易字第417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德榮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2828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表示認罪,經徵詢被告、檢察官之意
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
如下:
主 文
莊德榮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莊德榮於民國(下同)100年2月14日之前某時(起訴書誤植 99年2 月13日前之某時,經公訴檢察官於本院審理時更正) ,在其高雄市○○區○○街00巷00弄00號之住處,使用電腦 連接網路,並以附表二所示之「台灣淘1 站」會員登入帳號 ,以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作為賣家之行動 電話,登入露天拍賣網站(http: //www.ruten.com.tw), 於該網站刊登販售「wii 遊戲機」之廣告,適如附表一所示 蘇村煌洪英鈐上網瀏覽該則賣家電子郵件信箱之廣告,致 渠等均陷於錯誤,誤信刊登該則廣告之人販售「wii遊戲機 」之商品,而下標標得該商品,遂各於如附表一所示之匯款 時間、地點,分別轉帳匯款如附表一所示金額,匯至莊德榮 指定如附表一所示之銀行帳戶內。嗣莊德榮取得上開款項後 ,竟未交付上開商品,蘇村煌洪英鈴均久未收到所購買之 商品,始察覺有異,並分別報警查獲上情。
二、案經告訴人蘇村煌洪英鈐訴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莊德榮所犯並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 以上有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而其於準備程 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詐欺取財2 次為有罪之陳述,經法 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 意見後,本院認適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規定,由本院合議庭以裁 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上開犯罪事實即被告莊德榮於100年2月14日之前某時,在其 上開住處,使用電腦連接網路,並以如附表二所示之「台灣 淘1站」會員登入帳號,以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 作



為賣家之行動電話,登入上開露天拍賣網站,於該網站刊登 販售「wii 遊戲機」之廣告,適如附表一之蘇村煌洪英鈴 上網瀏覽該則廣告,致陷於錯誤,誤信刊登廣告之人販售「 wii 遊戲機」,而下標標得該商品,遂各於如附表一之匯款 時間、地點,分別轉帳匯款如附表一之金額,至其指定如附 表之銀行帳戶內。嗣被告取得上開款項後,竟未交付上開商 品,蘇村煌洪英鈐因久未收到上開商品,始分別報警查獲 等情,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參本院2 卷第18、 41頁),並有證人王佩茹於偵訊,證人即告訴人蘇村煌、洪 英鈐、網勁公司員工吳文琦於警詢、偵訊證述綦詳(參偵1 卷第12、65、66至78、80、81、94至96、158、159頁;偵2 卷第5至10、20至22頁;偵3 卷第9、14至20頁)。此外,並 有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 局白河分局白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網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0年3月 3 日(100)網勁字第000000000000號函及附件、台灣淘1站台 灣買家支付寶代收服務說明(以上蘇村煌受害部分),⑵露 天拍賣網站購買清單之結帳明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專線紀錄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四維派出所受理刑 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 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公務電話紀錄簿 影本(以上洪英鈐受害部分),以及露天市集國際資訊股份 有限公司100年7月14日露安100法字第336號函及附件之露天 拍賣網站會員「0000000000」註冊基本資料、網勁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100年10月31日(100)勁字第000000000000號函及 附件之會員「money354@yahoo.com.tw」下單列表(含IP) 、露天網站賣家「0000000000」使用之網路IP列表通聯調閱 查詢單、網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101年4月30日刑事陳報狀 附件1、台灣大哥大資料查詢、台灣淘1站會員「e66915@yah oo.com.tw 」於該網站線上客服網頁之留言、台灣大哥大資 料查詢等各1份在卷可稽(參偵1卷第15、16、34、36至43、 49、79、82至93、97至106、161至171、173頁;偵2卷第23 至30頁;偵3卷第、22至30、76至95頁),堪以佐證。又就 告訴人蘇村煌受害部分,業經網勁公司與蘇村煌達成和解, 亦有和解書影本1份在卷可佐(參偵1卷第44頁)。另被告雖 辯稱:本件伊係受人所託,代為於拍賣網站刊登廣告銷售「 wii遊戲機」,並未得到任何款項或一成報酬云云。然被告 詐得之款項確已匯入其所指定帳戶內,且被告就受何人委託 ,是否為中國大陸或台灣地區人士、如何聯絡、使用何網址 、電話均答稱不知道,未提出電子信箱資料以供查詢,亦無



舉出證據以供本院調查審認,自無從採信有何共犯參與其事 ,其此部分所辯,即無可採,併予敘明。是被告上開自白以 網站拍賣方式詐欺取財既遂二次之犯行,認與卷內積極事證 相符,洵堪採信。從而,被告本案犯行,事證已臻明確,應 依法論科。
三、按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罪之成立,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 不法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要件。本 件被告使用電腦連接網路,並以如附表二之「台灣淘1 站」 會員登入帳號、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作為賣家之行 動電話,登入上開露天拍賣網站,刊登不實之販售「wii 遊 戲機」廣告,使被害人蘇村煌洪英鈐因此陷於錯誤而下單 ,並將如附表一、二之金額,匯至被告於廣告指定之銀行帳 戶內,因此受有利益,事後被告並未交付上開遊戲機,致被 害人受有損害。核被告莊德榮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 項詐欺取財。被告所犯上開二罪,犯意各別,行為互異,被 害人不同,應論以數罪併罰之。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不思 以正當途徑賺取財物,竟以網路拍賣方式詐取財物,有害網 路健全發展及國民對於網路交易安全之信賴,惟念及其二次 詐得金額非鉅(各6703元、7502元),犯後已坦承犯行,態 度尚可,告訴人蘇村煌已與網勁公司達成和解,而就被害人 洪英鈐部分仍未和解,且二次詐騙金額有差,衡酌被告年齡 、品行、智識程度高職畢業、犯罪手段、對於法益侵害程度 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刑法第50條有關 數罪併罰之要件,雖於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自公布日 施行,惟本院上開宣告二罪,均屬得易科罰金之罪,並無同 法第50條但書所定各款之情形,仍依現行適用之法律而為判 決,不生新舊法之比較適用問題,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 、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劉彥君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李昆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339條第1項(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被害人│詐騙方式│匯款時間 │匯款地點 │匯入帳號 │匯款金│賣家之聯絡│賣家之電子郵│匯款憑據 │
│號│ │ │ │ │ │額(新│電話 │件信箱 │ │
│ │ │ │ │ │ │臺幣: │ │ │ │
│ │ │ │ │ │ │元) │ │ │ │
├─┼───┼────┼─────┼─────┼─────┼───┼─────┼──────┼─────┤
│1 │蘇村煌│刊登販售│100/02/08 │臺南市白河│中國信託商│6703 │0000000000│Z000000000@ │帳號089005│
│ │ │wii遊戲 │18:10 │區新興路48│業銀行敦南│ │、 │yahoo.com.tw│069484帳戶│
│ │ │機之廣告│ │6號住處, │分行822-95│ │0000000000│ │存摺內頁影│
│ │ │ │ │以網路ATM │0000000000│ │ │ │本(參100 │
│ │ │ │ │方式匯款 │8517 │ │ │ │年度偵字第│
│ │ │ │ │ │ │ │ │ │9093號卷頁│
│ │ │ │ │ │ │ │ │ │82) │
├─┼───┼────┼─────┼─────┼─────┼───┼─────┼──────┼─────┤
│2 │洪英鈴│刊登販售│100/02/14 │設於桃園縣│中國信託商│7502 │0000000000│Z000000000@ │玉山銀行 │
│ │ │wii遊戲 │09:29 │八德市介壽│業銀行敦南│ │ │yahoo.com.tw│ATM自動櫃 │
│ │ │機之廣告│ │路1段870號│分行822-95│ │ │ │員機交易明│
│ │ │ │ │之玉山銀行│0000000000│ │ │ │細影本 │
│ │ │ │ │提款機前 │7563 │ │ │ │ │
└─┴───┴────┴─────┴─────┴─────┴───┴─────┴──────┴─────┘
附表二
┌─┬──────────┬───────────┬─────┬──────┐
│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虛擬│「台灣淘1站」會員登入 │下單時間 │金額(新台 │
│號│帳號 │帳號 │ │幣:元) │
├─┼──────────┼───────────┼─────┼──────┤
│1 │000-0000000000000000│e66915@yahoo.com.tw │100年2月8 │6703 │
│ │ │ │日17時16分│ │
├─┼──────────┼───────────┼─────┼──────┤
│2 │000-0000000000000000│money354@yahoo.com.tw │100年2月14│7502 │
│ │ │ │日0時18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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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網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