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民事),台上字,90年度,1384號
TPSV,90,台上,1384,2001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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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一三八四號
  上 訴 人 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朝威
  被 上訴 人 乙○○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台灣高
等法院台南分院第二審判決(八十八年度上字第四○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
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本件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於民國八十七年二月至五月間,在台南縣永康市○○路二五五巷四十二弄十二號前芒果園內,鑿破伊公司所有輸油幹線,竊取伊公司所有之油料。依虧油量統計表,及伊台南營業處永康油庫輸油工作紀錄表以觀,被上訴人竊取之油料為九五無鉛汽油二百十五點一公秉、高級柴油九十四點二公秉。又伊公司為修復損壞之管線,共支付修理費用新台幣(下同)十二萬二千二百二十七元,此部分自應由被上訴人負擔等情。爰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求為命被上訴人連帶給付伊九五無鉛汽油二百十五點一公秉、高級柴油九十四點二公秉,及十二萬二千二百二十七元暨加計法定遲延利息之判決(第一審僅判命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高級柴油八十點八五七公秉,及十二萬二千二百二十七元本息,而駁回上訴人其餘之請求。上訴人對其敗訴部分即九五無鉛汽油二百十五點一公秉、高級柴油一三點三四三公秉提起上訴,被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僅就其中命其連帶給付高級柴油十八公秉,及修復費用二千二百二十七元本息部分,提起上訴)。
被上訴人則以:伊二人僅竊取高級柴油六十二公秉八百五十七公升,上訴人就其所稱之數量應負舉證之責。上訴人提出之台南營業處永康油庫輸油工作紀錄表,伊亦否認其真正。上訴人既將油管修復工程交由訴外人連國有限公司承包,自無需供應便當﹖且軟片、相片的發票為八十七年五月十三日,顯非案發日期(即八十七年五月五日),則上開費用與伊之行為顯屬無關,該部分均非屬修理費範圍等語。資為抗辯。原審審理結果,以:本件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竊取其公司所有高級柴油八十點八五七公秉販售,其中於八十七年五月五日竊取高級柴油十八公秉之部分,為上訴人公司人員發現報警當場查獲,被上訴人因而經法院各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確定之事實,業經證人黃輝煌於第一審證述屬實,復有上訴人提出之高嘉長途管線Y2管八十七年二月至五月虧油量統計表一件、台南營業處輸油工作紀錄表影本三件、連國有限公司統一發票影本、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易字第一八二六號、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八十七年度上易字第一八三四號刑事判決影本等各一件,及調取之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五五一二號、臺灣台南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交訴字第三○三號、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四三二號刑事偵審案卷暨所附刑事判決書可資憑按,且為被上訴人所不爭,堪信上訴人此部分之主張為真實。查,前揭被上訴人所竊取柴油十八公秉已於八十七年五月五日發還上訴人,有贓物領據附另刑事



案件警卷可稽,且為上訴人所不爭,此部分上訴人既未受有損害,自難令被上訴人負損害賠償責任。又查,上訴人已將該修復工程交由訴外人連國有限公司承包,為上訴人所不爭,則該承包所需費用已包括全部材料、工資等所有費用在內,實無必要再另支付工作時之便當費用;況其中一千三百元係支付嫌犯移送警方處理逾時便餐費用,三百九十元部分,亦係支付上訴人員工逾時便餐費用,有上訴人物品請購單、便當名單等影本各二件在卷可稽,均非支付搶修工程人員之便當費用,要與被上訴人本件侵權行為無直接因果關係,難認係屬必要修復費用。而工程完工後包括驗收過程,雖須拍照存證,惟係上訴人內部作業採證問題,亦非屬修復工程所必需。被上訴人抗辯,該費用與伊二人因侵權行為所造成之損害間無相當因果關係,尚堪憑採。上訴人請求上開便餐費用及軟片、相片費用計二千二百二十七元本息,要非有據,不予准許。上訴人中另主張,被上訴人竊取伊公司所有九五無鉛汽油二百十五點一公秉、及高級柴油一三點三四三公秉云云,固據其提出高嘉長途管線Y2輸油管,八十七年二月至五月虧油量統計表、台南營業處輸油工作紀錄表等件為證,惟為被上訴人所否認,而證人即上訴人永康油庫主管黃輝煌所提卷附之油管路線圖顯示,由高雄煉油廠至永康油庫間距離長達四十點六公里,且上訴人輸油管線,時遭外人鑿破,竊取油料,或因不明原因,油料外漏,是則油料輸送過程,導致油料減少之因素甚夥,是上開統計表及紀錄表究僅屬上訴人內部有關油料之報表資料,不足作為被上訴人竊取該部分油料之證據。上訴人又不能證明自八十七年二月五日至同年五月五日止,該Y2輸油管所損失之油料,均係被上訴人所竊取,則其此項主張,要無可採。從而,上訴人本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則除請求被上訴人連帶給付高級柴油六二點八五七公秉及工程修復費用十二萬元本息為屬有理,應予准許外,其餘請求被上訴人連帶給付:㈠高級柴油三一點三四三公秉,㈡二千二百二十七元本息,㈢九五無鉛汽油二百十五點一公秉,均非有據,無從准許云云。為其心證之所由得,並說明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不予審酌之理由,爰將第一審所命被上訴人連帶給付,其中高級柴油十八公秉及二千二百二十七元本息部分予以廢棄,改判駁回上訴人該部分之訴(其餘第一審命被上訴人連帶給付高級柴油六二點八五七公秉,及十二萬元本息部分,被上訴人對之未聲明上訴),並將第一審所為上訴人敗訴部分之判決予以維持,駁回上訴人之上訴,於法核無違誤。上訴論旨,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求予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九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朱 錦 娟
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蘇 達 志
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陳 碧 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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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連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