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審易字第419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宜蓮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蘇鴻吉
被 告 陳盟豐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2893
4 號、101年度偵字第337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何宜蓮、陳盟豐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 起訴,而被告二人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高瑞聰
法 官 毛妍懿
以上正本經核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國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