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審交易字第366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憲樟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
62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徐憲樟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謝文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邱家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