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1年度,721號
KSDM,101,易,721,20130627,3

1/5頁 下一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易字第72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羿翔 
選任辯護人 吳永茂律師
 羅玲郁律師
被   告 洪勝專 
     林進成 
     蔡育亨 
     黃顯竣 
     古豪澤
     陳永發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615
5 號、第34569 號、第36673 號)及移送併辦(100 年度偵字第
35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羿翔犯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二之一、附表二之二、附表四之一編號3 至編號6 、附表四之二編號5 至編號13、附表五之一編號2 至編號4 、編號7 、附表五之二編號3 至編號10、編號16至編號17、附表六之一編號3 、附表六之二編號2、附表七之一編號2 、編號4 、編號6 、附表七之二編號5 至編號6 、編號8 、附表八之一、附表八之二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洪勝專犯如附表一編號3 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三之一、附表三之二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林進成犯如附表一編號4 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四之一編號1 至編號3 、編號5 至編號8 、附表四之二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蔡育亨犯如附表一編號5 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五之一、附表五之二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黃顯竣犯如附表一編號6 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六之一、附表六之二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古豪澤犯如附表一編號8 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八之一、附表八之二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永發犯如附表一編號9 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二之一、附表二之二、附表四之一編號3 至編號6 、附表四之二編號5 至編號13、附表五之一編號2 至編號4 、編號7 、附表五之二編號3 至編



號10、編號16至編號17、附表六之一編號3 、附表六之二編號2、附表七之一編號2 、編號4 、編號6 、附表七之二編號5 至編號6 、編號8 、附表八之一、附表八之二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事 實
一、㈠黃顯竣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8 月10日以98年 度簡上字第409 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99年4 月4 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
王羿翔(綽號「阿賓」、「阿平」)、陳永發林進成蔡育亨黃顯竣古豪澤李發志王鴻城李發志及王 鴻城另經簡易判決處刑)與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陳哥」( 下稱「陳哥」)之成年男子,及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 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聯絡,先由 王羿翔負責在報紙上刊登「應徵司機」廣告,並於被害人 依廣告撥打電話應徵時,向被害人詐稱係應徵載小姐去飯 店服務的工作,但小姐上班的錢需匯到帳戶內,故被害人 需提供身分證件、帳戶存摺影本、提款卡及提款卡密碼等 語,以此方式施用詐術,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而應允提供, 再由王羿翔或「陳哥」指示李發志王鴻城林進成、蔡 育亨、黃顯竣古豪澤(下稱「外務」等人)前往約定地 點向被害人詐取身分證件、帳戶存摺影本、提款卡及密碼 後,以包裹方式寄送至「空軍一號」客運臺中市中原站、 排骨站等地予「陳哥」。陳哥收取後即交由其他詐騙集團 成員以對被害人施以性交易需確認身分、在網路上張貼不 實拍賣訊息、詐稱誤設分期付款需至提款機更正等詐術, 詐得被害人匯款款項。(王羿翔陳永發林進成、蔡育 亨、黃顯竣古豪澤行為時間、手法及詐得提款卡、匯款 之被害人各詳如本判決附表一編號1 、編號9 、編號4 、 編號5 、編號6 、編號8 所示【若未特別註明,以下附表 均指本判決附表】)。嗣陳哥以每個帳戶獲取新臺幣(下 同)14,000元之不法所得,王羿翔則獲取7,000 元代價( 由「陳哥」匯至陳永發中華郵政大寮中庄郵局000-000000 00000000帳戶內,再由王羿翔指示陳永發轉匯至其他帳戶 或將餘款轉匯陳永發渣打銀行00000000000000帳戶內,王 羿翔再持陳永發渣打銀行提款卡提領贓款),並由陳永發 以每週7,500 元之報酬,依王羿翔指示將上揭外務等人每 日1,500 元至2,000 元不等或每帳戶提款卡1,000 元之代 價,放置在高雄火車站置物櫃內,由上揭外務等人依通知 前往收取。
洪勝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



聯絡,以每收取1 份帳戶提款卡1,000 元之代價,受僱於 持用門號0000-000000 、0000-000000 行動電話之姓名年 籍不詳綽號「經理」之詐騙集團成員。先由「經理」在報 紙上刊登「應徵司機」廣告,於被害人閱覽前揭廣告而撥 打上開電話與「經理」聯絡應徵司機時,向被害人詐稱欲 應徵載小姐去飯店服務的工作,因小姐上班的錢需匯到帳 戶內,而要求被害人提供身分證件、帳戶存摺影本、提款 卡及提款卡密碼,以此方式施用詐術,使附表三之一被害 人陷於錯誤,「經理」即指示洪勝專前往約定地點向前揭 被害人詐取身分證件、帳戶存摺影本、提款卡及密碼,再 將詐得帳戶以包裹方式寄送至「空軍一號」客運臺中市排 骨站予「經理」。「經理」所屬詐騙集團取得前揭帳戶提 款卡及密碼後,即以附表三之二所示方式,向各該被害人 詐得如附表三之二所示款項。(洪勝專行為時間、手法及 詐得提款卡、匯款之被害人詳如附表一編號3 所示) ㈣嗣經警循線查獲,分別於附表一編號1 、編號3 至編號6 、編號8 至編號9 所示時間拘捕王羿翔洪勝專林進成蔡育亨黃顯竣古豪澤陳永發,並扣得前揭附表「 拘捕時間及搜索扣得物品欄」所示之物。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理 由
甲、程序部分:
一、管轄權部分:
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相牽連之案件:數人共犯一罪或數 罪者。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 院管轄,刑事訴訟法第5 條第1 項、第7 條第2 款、第6 條 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洪勝專、被告黃顯竣、被告古 豪澤、被告陳永發戶籍地均在本院轄區內;被告林進成、被 告蔡育亨之戶籍地雖不在高雄,但其等如附表一編號4 、編 號5 之收受帳戶犯罪地點均包括高雄;至被告王羿翔之戶籍 地不在高雄,惟其與被告林進成、被告蔡育亨、被告黃顯竣 、被告古豪澤、被告陳永發等人共組詐騙集團收受帳戶資料 轉賣獲利,為共同正犯,而有上述相牽連關係,是本院就前 述被告均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證據能力部分: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 不符前4 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



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 ,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59 條之5 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案以下引用之被告王羿翔、被告洪勝 專、被告林進成、被告蔡育亨、被告黃顯竣、被告古豪澤、 被告陳永發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及書面陳述,均經前揭 被告及檢察官於本院審理時同意作為證據,本院揆諸上開法 條規定,並審酌前開言詞及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 當,自得作為證據,合先敘明。
乙、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王羿翔、被告古豪澤各就其等所犯附表一編號1 、 附表一編號8 之犯罪事實坦認不諱。被告洪勝專、被告林進 成、被告蔡育亨、被告黃顯竣固坦認各有收受附表三之一、 附表四之一、附表五之一、附表六之一被害人帳戶提款卡、 密碼等詐欺取財犯行,惟矢口否認有何與詐騙集團共犯附表 三之二、附表四之二、附表五之二、附表六之二以前開詐得 帳戶詐騙被害人匯款之詐欺取財犯行,辯稱:其等固有收取 被害人之帳戶,但對後續帳戶被用以詐騙其他被害人匯款部 分並不知情亦未參與云云。被告陳永發固坦認於99年3 月至 8 月間有提供帳戶及依被告王羿翔指示提領及匯款,並將錢 放在高雄火車站置物櫃等事實,然矢口否認有何詐欺取財犯 行,辯稱:其以為是職棒簽賭,不知前開款項與詐騙有關云 云。經查:
㈠被告王羿翔與「陳哥」及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共組 詐騙集團,先由被告王羿翔負責在報紙上刊登「應徵司機 」廣告,並於被害人依廣告撥打電話應徵時,向被害人詐 稱係應徵載小姐去飯店服務的工作,但小姐上班的錢需匯 到帳戶內,故被害人需提供身分證件、帳戶存摺影本、提 款卡及提款卡密碼等語,以此方式施用詐術,使被害人陷 於錯誤而應允提供,再由被告王羿翔或「陳哥」指示李發 志、王鴻城(另經簡易判決處刑)、被告林進成、被告蔡 育亨、被告黃顯竣、被告古豪澤「外務」等人前往約定地 點向被害人收取身分證件、帳戶存摺影本、提款卡及密碼 後,以包裹方式寄送至「空軍一號」客運臺中市中原站、 排骨站等地予「陳哥」。陳哥收取後即交由其他詐騙集團 成員以對被害人施以性交易需確認身分、在網路上張貼不 實拍賣訊息、詐稱誤設分期付款需至提款機更正等詐術, 詐得被害人匯款款項。(被告王羿翔、被告陳永發、被告 林進成、被告蔡育亨、被告黃顯竣、被告古豪澤行為時間 、行為態樣及提款卡、匯款遭詐騙之被害人各詳如附表一 編號1 、編號9 、編號4 、編號5 、編號6 、編號8 所示



)。嗣陳哥以每個帳戶獲取14,000元之不法所得,被告王 羿翔則獲取7,000 元代價(由「陳哥」匯至被告陳永發中 華郵政大寮中庄郵局000-00000000000000帳戶內,再由被 告王羿翔指示被告陳永發轉匯至其他帳戶或將餘款轉匯被 告陳永發渣打銀行00000000000000帳戶內,被告王羿翔再 持被告陳永發渣打銀行提款卡提領贓款),並由被告陳永 發以每週7,500 元之報酬,依被告王羿翔指示將上揭外務 等人每日1,500 元至2,000 元不等或每帳戶提款卡1,000 元之代價,放置在高雄火車站置物櫃內,由上揭外務等人 依通知前往收取。被告洪勝專則以每收取1 份帳戶提款卡 1,000 元之代價,受僱於持用門號0000-000000 、0000-0 00000 行動電話之姓名年籍不詳綽號「經理」之詐騙集團 成員。先由「經理」在報紙上刊登「應徵司機」廣告,於 被害人閱覽前揭廣告而撥打上開電話與「經理」聯絡應徵 司機時,向被害人詐稱欲應徵載小姐去飯店服務的工作, 因小姐上班的錢需匯到帳戶內,而要求附表三之一被害人 提供身分證件、帳戶存摺影本、提款卡及提款卡密碼,「 經理」即指示被告洪勝專前往約定地點向前揭被害人收取 身分證件、帳戶存摺影本、提款卡及密碼,再將前揭帳戶 以包裹方式寄送至「空軍一號」客運臺中市中原站或排骨 站予「經理」。「經理」所屬詐騙集團取得前揭之帳戶提 款卡及密碼後,即以附表三之二所示方式,向各該被害人 詐得如附表三之二所示款項(洪勝專詳細行為時間、手法 及詐得提款卡、匯款之被害人詳如附表一編號3 所示)等 事實,業據附表二之一帳戶被害人蘇仁政、孫有廷、李宗 明於警詢(見高雄縣政府警察局高縣警刑偵四字第099008 6301號卷第31至32頁、第48至49頁、第59至60頁【下稱警 一卷】)及附表二之二匯款被害人李佳瑜、許柏淵、張瑞 蘭、游佳霓、黃雅偵、林靜美、施智誠於警詢(警一卷第 36至38頁、第43至44頁、第52至53頁、第64至65頁、第69 至71頁、第77至78頁、第82至84頁)、附表三之一帳戶被 害人董仁泰、邵維閣於警詢(警一卷第104 至105 頁、第 118 至119 頁)、附表三之二匯款被害人黃思嚴黃曉筑 、張淑美、陳嘉修、陳興正、程國展、劉興向、沈欣盈於 警詢(警一卷第109 至110 頁、第114 至115 頁、第123 至124 頁、第128 至129 頁、第133 至134 頁、第139 至 140 頁、第145 至146 頁、第152 至153 頁)、附表四之 一帳戶被害人蔡典祐謝長良溫詩鴻蔡國雄林金勇鍾建成於警詢(警一卷第219 至220 頁、第276 至277 頁、第286 至287 頁、第308 至309 頁、第319 至320 頁



、第334 至335 頁)、附表四之二匯款被害人高孟甫、楊 宏文、許譽騰、游舜幃、吳秋坪、林坤憲、田宇柔、伍長 榮、王芝瑄邱雅靖、黃煥捷、李嘉臻、張同慶、劉緯仁 、鄭雅文、趙志偉、陳奇盛於警詢(警一卷第191 至192 頁、第196 至198 頁、第224 至226 頁、第231 至232 頁 、第244 至245 頁、第250 至252 頁、第257 至259 頁、 第268 至269 頁、第273 至274 頁、第281 至282 頁、第 291 至292 頁、第295 至296 頁、第300 至301 頁、第32 4 至327 頁、第331 至332 頁、第339 至340 頁、第343 至344 頁)、附表五之一帳戶被害人進誠、陳玉龍、陳 台勇於警詢、陳志明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陳志明配偶即 帳戶所有人張麗香於檢察官訊問、李俊昇、李保賢、柳聰 明、莊玄胤、林建綸於警詢(警一卷第366 至367 頁、第 378 至379 頁、第381 至382 頁、第419 至420 頁、99年 度偵字第26155 號卷第139 至140 頁【下稱偵一卷】、警 一卷第443 至444 頁、第497 至498 頁、第513 至514 頁 、第523 至524 頁、第532 至533 頁)、附表五之二匯款 被害人楊淑芬、留鄭金鳳、曹香蘭、莊智閎、車克謙、王 佳駿、余宗諺簡雪貞、李日暐、王聖利、趙郁菁、謝學 琪、郭宗賢、鄧智宗、余秀蘭、胡聿岑、郭潔倪、王月汝張筑婷、沈雅婷、黃靖雯於警詢(警一卷第370 至372 頁、第376 頁、第386 至387 頁、第394 至396 頁、第40 7 至408 頁、第416 至417 頁、第424 至425 頁、第430 至431 頁、第435 至436 頁、第440 至441 頁、第447 至 448 頁、第458 至460 頁、第465 至466 頁、第480 至48 1 頁、第493 至494 頁、第503 至504 頁、第509 至510 頁、第518 至520 頁、第528 至530 頁、第537 至538 頁 、第540 至541 頁)、附表六之一帳戶被害人李天鵬、鄧 元賀、潘冠呈於警詢(警一卷第564 至565 頁、第576 至 577 頁、第583 至584 頁)、附表六之二匯款被害人王之 青、梁世賢於警詢(警一卷第572 至573 頁、第587 至58 8 頁)、附表七之一帳戶被害人陳泓亦、王志銘、陳欽宗 、盧榮洲、吳後志、吳後志之友人即帳戶所有人邱喜紅、 廖家樟於警詢(警一卷第696 至699 頁、第727 至730 頁 、第742 至745 頁、第748 至750 頁、第773 至775 頁、 第760 至762 頁、第778 至780 頁)、附表七之二匯款被 害人劉偉民鄭秋月、周錦泉、吳鎮輝謝淑貞、黃琬瓔 、廖秋德、薛姿婷於警詢(警一卷第706 至708 頁、第71 2 至713 頁、第718 至720 頁、第724 至725 頁、第737 至739 頁、第755 至757 頁、第767 至769 頁、第784 至



785 頁)、附表八之一帳戶被害人吳侑晨於警詢(警一卷 第930 至931 頁)、附表八之二匯款被害人莊富凱、鐘享 翰、葉芙瑜、莊昇祐於警詢(警一卷第938 至939 頁、第 942 至943 頁、第946 至948 頁、第954 至955 頁)指述 明確,並有附表二之二匯款被害人李佳瑜之內政部警政署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李佳瑜郵局帳戶帳號700-000000 00000000號之查詢帳戶最近交易資料(警一卷第34頁、第 40頁)、許柏淵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許柏 淵設臺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 號之存摺明細、土地 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一卷第42頁、第45至47頁 )、張瑞蘭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張瑞蘭郵 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 號之存摺明細、郵政自動櫃 員機交易明細表(警一卷第51頁、第55至58頁)、游佳霓 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聯邦銀行自動櫃 員機交易明細表(警一卷第62至63頁、第66頁)、黃雅偵 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雅虎奇摩拍賣網 站得標通知、黃雅偵使用之陳寶月帳號000-000000000000 00帳戶中華郵政存簿儲金簿交易明細(警一卷第67至68頁 、第72至74頁)、林靜美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 表、合作金庫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一卷第75頁 、第79頁)施智誠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中 華郵政WebATM轉帳明細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拍賣真品歐 米茄羊金條黃面星座石英男錶訊息網頁(警一卷第80頁、 第85至87頁)、附表三之二匯款被害人黃靜如之內政部警 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警一卷第107 頁、第111 頁)、黃曉筑之內政部警政署 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銀行存簿明細表(警一卷第112 頁、 第117 頁)、張淑美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 表、臺灣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一卷第121 頁、 第125 頁)、陳嘉修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 表、臺灣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一卷第126 頁、 第130 頁)、陳興正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 表、臺北富邦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一卷第131 頁、第136 頁)、程國展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 紀錄表、程國展設於農會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 號之 存摺明細(警一卷第137 頁、第141 頁)、劉興向之內政 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彰化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 細表(警一卷第143 頁、第148 頁)、沈欣盈之內政部警 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沈欣盈設於遠東商銀帳戶之存摺 明細(警一卷第143 頁、第154 頁)、附表四之一帳戶被



害人蔡國雄之自由時報99年7 月23日徵人廣告版(警一卷 第310 頁)、附表四之二匯款被害人高孟甫之內政部警政 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兆豐商銀網路銀行轉帳結果通 知(警一卷第189 頁、第193 頁)、楊宏文之內政部警政 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警一卷第194 頁、第199 頁)、許譽騰之內政部警政署反 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一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警一卷第222 頁、第228 頁)、游舜幃之內政部警政署反 詐騙案件紀錄表、臺北富邦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警一卷第230 頁、第233 頁)、吳秋坪之內政部警政署反 詐騙案件紀錄表、臺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一 卷第242 頁、第246 頁)、林坤憲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諮詢專線紀錄表、中華郵政WebATM轉帳明細表(警一卷第 248 頁、第253 頁)田宇柔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 線紀錄表、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雅虎奇摩拍 賣網站拍賣遊戲機Wii 訊息網頁、田宇柔與賣家MSN 之對 話記錄(警一卷第255 頁、第260 至265 頁)、伍長榮之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國泰世華銀行客戶交易 明細表(警一卷第266 頁、第270 頁)、王芝瑄之內政部 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表(警一卷第271 頁、第275 頁)、邱雅靖之內政部警政 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富邦網路銀行交易明細、 交易訊息資料(警一卷第279 頁、第283 至285 頁)、黃 煥捷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一卷第28 9 頁)、李嘉臻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一卷第289 頁、第297 頁)、張同慶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 表、臺北富邦網路銀行交易明細(警一卷第298 頁、第30 2 頁)、劉緯仁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一卷第322 頁、第32 8 頁)、鄭雅文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警一 卷第329 頁)、趙志偉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 錄表(警一卷第337 頁)、陳奇盛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一 卷第341 頁、第345 頁)、附表五之二匯款被害人楊淑芬 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匯款申請書、楊淑芬 所有之臺灣銀行帳戶存摺明細(警一卷第356 頁、第369 頁、第373 頁)、留鄭金鳳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 錄表、郵局跨行匯款申請書(警一卷第375 頁、第377 頁 )、曹香蘭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曹香



蘭所有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存摺明細、拍賣網站上之賣家 資訊(警一卷第384 頁、第389 至391 頁)、莊智閎之內 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日盛銀行網路ATM 交 易明細表、拍賣網站上之賣家資訊(警一卷第392 頁、第 397 至404 頁)、車克謙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 表、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拍賣網頁擷取之畫 面(警一卷第405 頁、第410 至413 頁)、王佳駿之內政 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交易明 細表(警一卷第414 頁、第418 頁)、余宗諺之內政部警 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一卷第422 頁)、簡雪貞 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合作金庫銀行自動櫃 員機交易明細表(警一卷第428 頁、第432 頁)、李日暐 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永豐銀行帳戶往來明 細(警一卷第433 頁、第437 頁)、王聖利之內政部警政 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合作金庫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表(警一卷第438 頁、第442 頁)、趙郁菁之內政部警政 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趙郁菁所有之永豐銀行存摺交 易明細、趙郁菁與賣家於網路上聯絡之訊息記錄(警一卷 第446 頁、第449 至456 頁)、謝學琪之內政部警政署反 詐騙案件紀錄表、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客戶交易明細表、賣 家於網路刊登拍賣物品之網頁擷取畫面(警一卷第457 頁 、第461 至462 頁)、郭宗賢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 紀錄表、網路拍賣物品之網頁及交易訊息擷取畫面、交易 明細查詢(警一卷第463 頁、第467 至477 頁)、鄧智宗 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 交易明細表(警一卷第478 頁、第482 頁)、余秀蘭之內 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灣銀行匯款申請書 (警一卷第491 頁、第495 頁)、胡聿岑之內政部警政署 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警一卷第501 頁、第505 頁)、郭潔倪之內政部警政署 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存摺明細(警一卷第507 頁、第511 頁)、王月汝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郵 局匯款單(警一卷第516 頁、第521 頁)、張筑婷之內政 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存摺明細(警一卷第526 頁 、第531 頁)、沈雅婷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 錄表(警一卷第535 頁)、黃靖雯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案件紀錄表、存摺明細(警一卷第539 頁、第543 至545 頁)、附表六之一帳戶被害人李天鵬之徵司機廣告、李天 鵬高雄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 易明細(警一卷第567 至570 頁)、附表六之二匯款被害



人王之青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切結書、玉 山銀行匯款回條(警一卷第571 頁、第574 至575 頁)、 梁世賢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 機制通報單、聯邦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一卷第 586 頁、第589 至591 頁)、附表七之一帳戶被害人陳泓 亦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帳戶相關資料(警 一卷第701 至703 頁)、附表七之二匯款被害人劉偉民之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郵政自動櫃員機交 易明細表(警一卷第704 至709 頁)、鄭秋月之內政部警 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板信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 細表(警一卷第710 頁、第714 頁)、周錦泉之內政部警 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聯邦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 細表(警一卷第716 頁、第721 頁)、吳鎮輝之內政部警 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國泰世華帳戶交易明細查詢 (警一卷第722 頁、第726 頁)、謝淑貞之內政部警政署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一銀行存款存根聯(警一卷第 735 頁、第740 頁)、黃琬瓔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專線紀錄表、合作金庫、元大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警一卷第753 頁、第758 頁)、廖秋德之內政部警政署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玉山網路銀行交易明細表(警一 卷第765 頁、第770 頁)、薛姿婷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諮詢專線紀錄表、郵政國內匯款執據(警一卷第782 頁、 第786 頁)、附表八之一帳戶被害人吳侑晨之合作金庫銀 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 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一卷 第933 至935 頁)、附表八之二匯款被害人莊富凱之內政 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一卷第936 頁)、鍾 享翰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警一卷第940 頁 )、葉芙瑜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新光銀行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網路拍賣資訊(警一卷第944 頁 、第949 至951 頁)、莊昇祐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 紀錄表、聯邦銀行存簿內頁明細、詐騙集團於拍賣網站上 之拍賣資料(警一卷第952 頁、第956 至957 頁)、被告 王羿翔李發志、被告洪勝專、被告林進成、被告蔡育亨 、被告黃顯竣王鴻城、被告古豪澤、被告陳永發之搜索 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案物照片(警一卷第10至 15頁、第25至29頁、第96至102 頁、第167 至181 頁、第 359 至364 頁、第556 至561 頁、第689 至692 頁、第92 3 至928 頁、第971 至988 頁)、被告王羿翔現場勘查照 片2 紙(警一卷第7 頁)、被告黃顯竣現場勘查照片6 張 (警一卷第549 至551 頁)、被告陳永發與被告王羿翔



通訊監察譯文(高雄縣政府警察局99年度高縣警刑偵四字 第990081420 號卷第370 頁【下稱警三卷】、高雄市政府 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高市警刑大偵16字第1000005474號卷 第23至29頁【下稱警二卷】)、李發志與被告王羿翔之通 訊監察譯文(警一卷第19至22頁)、被告洪勝專與「陳哥 」之通訊監察譯文(警二卷第56頁、警三卷第328 頁)、 被告林進成與被告王羿翔之通訊監察譯文(警三卷第141 至160 頁)、被告蔡育亨與被告王羿翔之通訊監察譯文( 警一卷第353 至355 頁、警二卷第143 頁、警三卷第202 至204 頁)、被告蔡育亨與持用0000-000000 「阿豐」之 通訊監察譯文(警三卷第117 至118 頁)、被告黃顯竣與 被告王羿翔之通訊監察譯文(警三卷第60至65頁、第153 頁)、王鴻城與被告王羿翔之通訊監察譯文(警三卷第16 0 至161 頁)、被告古豪澤與被告王羿翔之通訊監察譯文 (警三卷第207 至210 頁)附卷,及如附表一所示之物扣 案足憑,復為被告王羿翔及被告古豪澤坦認不諱(被告王 羿翔部分見本院卷三第143 至144 頁、第148 頁背面、第 154 頁;被告古豪澤部分見本院卷三第150 頁背面)及被 告洪勝專、被告林進成、被告蔡育亨、被告黃顯竣、被告 陳永發所不否認(本院卷一第228 至229 頁、第280 頁) ,首堪認定。
㈡被告洪勝專、被告林進成、被告蔡育亨、被告黃顯竣固以 前詞為辯,惟查:
⒈觀諸被告洪勝專、被告林進成、被告蔡育亨及被告黃顯 竣受僱擔任「外務」之經過,從看報紙廣告應徵、依指 示收取帳戶及其後取得報酬整個過程,自始至終僅以電 話或簡訊和王羿翔或「經理」聯絡,連報酬都是到火車 站置物櫃裡依密碼開啟取得其內的金錢,從頭到尾都沒 見過王羿翔或「經理」一面,均以綽號相稱,根本不知 道彼此真實身分姓名,甚且王羿翔或「經理」的電話還 常常更換(警一卷第92至93頁、第162 至163 頁、偵一 卷第57至58頁、警一卷第547 頁)等情,是王羿翔及「 經理」等應徵者完全隱藏在幕後而不願透露身分,明顯 與一般應徵工作有明確公司名稱、地點,在公司裡應徵 ,和應徵者面對面談話,彼此均知悉對方身分等常情相 違,則此「外務」工作是否合法,依一般人之智識當察 覺有異而起疑。此外,被告洪勝專、被告林進成、被告 蔡育亨及被告黃顯竣等人擔任之「外務」工作內容僅需 依指示前往收取帳戶提款卡及密碼等資料後轉寄至指定 地點,工作內容簡單輕鬆,耗費時間亦少,即可獲得每



日1,500 元至2,000 元不等,或每收取1 件帳戶1,000 元之高額報酬,是其工作內容與代價實不相當,更值懷 疑。
⒉再者,依被告洪勝專、被告林進成、被告蔡育亨及被告 黃顯竣之檢察官訊問筆錄,其等收取帳戶之次數各為被 告洪勝專4 、5 次(偵一卷第71至72頁)、被告林進成 快20件(偵一卷第76至77頁)、被告蔡育亨共收取50、 60件帳戶(偵一卷第58頁)、被告黃顯竣收到10幾本存 摺(偵一卷第66頁),而均多次收取帳戶提款卡及密碼 等資料,被告林進成、被告蔡育亨收取件數甚至高達數 十次之多,且於收取後均有測試密碼確認帳戶堪以使用 之情(本院卷三第231 頁、警一卷第349 頁背面),倘 係應徵司機,當不致於短期內密集收取如此大量之帳戶 ,是被告洪勝專、被告林進成、被告蔡育亨及被告黃顯 竣當能知悉王羿翔或「經理」等應徵者僱用其等之目的 ,顯為獲取大量可以使用之帳戶無疑。
⒊參以被告黃顯竣持用之0000-000000 門號電話(前揭門 號搭配附表一編號6 所示被告黃顯竣扣得之手機序號00 0000000000000 手機,下稱A ),於99年7 月5 日下午 5 時44分與王羿翔持用之0000-000000 門號(下稱B ) 對話如下:「B :你有可以信賴的朋友嗎?」、「A : 1 、2 個而已。」、「B :那怎麼作大事情…可以改途 …你不用跟人家見面。」、「A :我算進級了。」、「 B :你有帳戶可以用嗎?」、「A :我的被列入警示帳 戶,被你們這些人弄的。」、「B :那你的女友呢?」 、「A :不要動到她。」、「B :你提款卡放我這,要 讓我領。」、「A :這是二段式的方法?」、「B :對 。」、「A :算是我有別人的帳戶,人家匯進來我去領 ,領完匯到我的帳戶讓你領?」、「B :對。」、「A :你怎麼那麼聰明…你認識一個○○○嗎,我在裡面認 識的,也是在臺中做詐騙的,他是做跨國的。」、「B :不認識,你頭腦是裝什麼,你在電話中把人家的全名 說出來。」、「A :沒差他有很多名字。」(警三卷第 63頁),自其等對話內容足見被告黃顯竣明確知道王羿 翔從事詐騙,甚且王羿翔還要求被告黃顯竣提供帳戶方 便提領款項等情。
⒋衡以現今社會開戶並非難事,即便信用不佳者亦可以簡 便手續地申辦自己的戶頭,王羿翔或「經理」卻百般遮 掩身分,大費周章地以不相當之高薪僱用被告洪勝專、 被告林進成、被告蔡育亨及被告黃顯竣等人代為取得及



測試大量帳戶,在媒體一再報導詐騙份子橫行及人頭帳 戶充斥之狀況下,王羿翔或「經理」取得大量帳戶之目 的為何,實不言而喻,被告洪勝專、被告林進成、被告 蔡育亨及被告黃顯竣等人就此實難諉為不知。而王羿翔 或「經理」不惜以高薪僱用被告洪勝專、被告林進成、 被告蔡育亨及被告黃顯竣取得帳戶,顯見該等帳戶其後 當能獲得更大不法財產利益。乃被告洪勝專、被告林進 成、被告蔡育亨及被告黃顯竣知悉其等取得之大量帳戶 將被拿來從事詐騙等財產犯罪之用,而仍貪圖利益,詐 得附表三之一、附表四之一編號1 至編號3 、編號5 至 編號8 、附表五之一、附表六之一之帳戶後寄至王羿翔 或「經理」指定之地點,而供詐騙集團進而詐得附表三 之二、附表四之二、附表五之二及附表六之二被害人之 匯款等共同詐欺取財犯行,均堪以認定。
㈢被告陳永發部分:
⒈被告陳永發於99年3 月中旬開始受僱於持用0000-00000 0 門號之老闆「龍哥」,前2 月週薪5,000 元,第3 月 開始調薪為7,500 元,其持用0000-000000 、0000-000 000 門號手機,其擔任轉手角色,提供自己渣打銀行、 彰化銀行、郵局及高雄銀行帳戶給「龍哥」,「龍哥」

1/5頁 下一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