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審訴字第2947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婉柔
選任辯護人 梁智豪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1年度偵字
第21286號、101年度偵字第260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黃婉柔明知係私立耕莘高級護理助 產職業學校護理科畢業,並參加民國86年第二次專門職業及 技術人員醫事人員檢覈筆試護士類科及格,僅在94年7月4日 至98年5月20日,於行政院衛生署桃園醫院(下稱:署立桃 園醫院)擔任護理科約用護士(約用職級:四等五)。而其 於98年5月20日離職後,至100年5月1日任職於臺北榮民總醫 院桃園分院(下稱:榮總桃園分院),竟分別為下列行為:(一)黃婉柔利用在署立桃園醫院任職期間所取得之同事護理師 證書影本,於在桃園醫院任職期間中某日,在家中先以掃 瞄器將該影本掃入電腦後,利用電腦內之小畫家軟體,將 證書上之姓名、身份證字號及發造日期等字樣,予以變更 為自己的個人資料,列印後再將上述變更部分,剪下貼於 同事證書影本,再影印一次,而做出變造之如附表編號5 所示之護理師證書影本(變造證書編號:000000號),足 以生損害於護理師資格管理之正確性。
(二)又黃婉柔於榮總桃園分院任職期間,於100年4月間,取出 不知名同事所擁有之台北護理學院學士學位證書及台北榮 民總醫院離職證書後,以相同方式利用電腦掃瞄及小畫家 軟體修改個人資料後,再行影印,分別變造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台北護理學院學士學位證書、附表編號3所示之台 北榮民總醫院離職證書(變造編號:北總人字第00000000 號,修改個人基本資料及到職日期與離職日期,98年8月3 日至100年5月1日)及附表編號2所示之台北榮民總醫院離 職證書(編號:北總人字第00000號,未變造編號,僅修 改個人姓名、生日及身份證字號,87年7月14日至93年4月 23日) 。而黃婉柔為讓(變造編號:第00000000號)台北 榮民總醫院離職證書能取信於人,竟又基於偽造印章之犯 意,在屏東縣潮州鎮某印章店內,委請不知名店家,偽造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民總醫院關防 」公印1枚及「院長林○郁」印章1枚後,再於(變造編號 :第00000000號)台北榮民總醫院離職證明書上,分別偽
造「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民總醫院關 防」公印文1枚及「院長林○郁」印文1枚,繼而提出該離 職證明書予旗山醫院而行使,足以生損害於旗山醫院及護 理師資格管理之正確性。
(三)緣行政院衛生署署立旗山醫院(下稱:旗山醫院)於100 年3月1日至3月31日間,公告欲甄選約用護理長一名,黃 婉柔為求能順利通過甄試,遂於100年3月15日面試時,向 旗山醫院面試人員佯稱:本身有大學畢業學歷、曾任職台 北榮民總醫院,但因面試當日早上車輛停放在路邊遭不明 人士打破車窗並竊取所有證件資料,故無法於面試時提供 等語,面試人員不疑有他,遂請黃婉柔先至原服務單位將 相關證件及資格資料等影印後,再行提供給旗山醫院簽請 核示任用。黃婉柔明知本身並無大學學歷,亦未通過護理 師考試,也未曾在台北榮民總醫院服務,竟為順利通過上 開甄試,於100年5月2日前某時,在桃園縣住處將原先在 署立桃園醫院之離職證明書,以上述方式將其中任用職稱 ,由「護士」改為「約用護理師」,約用職級由「四等五 」改為「五等四」,再將此變造後之如附表編號4所示離 職證明書影本連同上述變造之附表編號5所示護理師證書 、編號1所示台北護理護理學院學士學位證書、編號3所示 台北榮民總醫院離職證書(變造編號:北總人字第000000 00號)及編號2所示之台北榮民總醫院離職證書(編號: 北總人字第00000號)提供予旗山醫院,而順利甄選通過 ,成為旗山醫院約用護理長,足以生損害於旗山醫院及護 理師資格管理之正確性。因認被告前揭所為涉犯刑法第 216 條、第212條之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及同法第218條第 1項之偽造公印文罪嫌等語。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 303條第2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前被訴「於民國100年5月間在行政院衛生署旗山醫院 (下稱旗山醫院)擔任護士,雖未取得護理師資格,竟基 於行使偽造護理師考試及格證書、護理師證書之犯意,於 100年8月至9月間某日,在桃園縣桃園市○○路000號18樓 之4住處內,以影印及電腦掃描方式,偽造考試院核發之 編號(97)(二)專高醫字第000000號護理師考試及格證 書1紙及行政院衛生署核發之護理師證書3紙後,將前開偽 造之證書影本提出予旗山醫院護理部,以應徵旗山醫院護 理長一職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考試院及行政院衛生署對
於護理師資格管理之正確性,並使旗山醫院相關人員溢發 新臺幣13萬9,542元之薪資予黃婉柔」等犯行,經臺灣高 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1年度偵字第13709號、第15998號 提起公訴,本院於101年7月23日以101年度審易字第2179 號繫屬在案,嗣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經本院合 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簡字 第911號,下稱前案),此有上開起訴書及臺灣高雄地方 法院檢察署101偵字第13709 字第11066號函暨其上之本院 收文章在卷可憑。
(二)又本件檢察官就被告偽造「院長林○郁」印章暨其印文、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民總醫院關防 」公印章暨其印文及行使偽造變造如附表所示之特種文書 ,予以追加起訴,然被告此部分偽造印文、公印及行使偽 造變造特種文書之犯行,係其為順利甄選上旗山醫院約用 護理長所為,且被告於100年5月間應徵旗山醫院約用護理 長時,將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特種文書,連同起訴部分偽 造之護理字第000000號護理師證書,一併提供予旗山醫院 承辦人員以行使等事實,業據被告坦承明確(見廉政署卷 第4頁、第6~7頁、第9頁),顯見上揭追加起訴之犯行, 與前案已起訴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犯行,具有想像競合之 裁判上一罪關係,均應為前案起訴效力所及,故本件檢察 官就與前開已先繫屬同一案件之犯罪事實,重行向本院起 訴,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追加起訴既繫屬在後,本院即不 得審判,爰依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另檢察官就「黃婉柔與林○樺、黃○馨及邱○瑩等人等同事 共同參加中華民國急救加護醫學會高級心臟救命術ACLS訓練 課程,黃婉柔明知黃○馨並未通過該項考試(其餘黃婉柔、 林○樺及邱○瑩則有通過),竟於100年11月3日,意圖為自 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詐欺及偽造文書之犯意,先在旗 山醫院以上述影印及電腦掃描方式,偽造黃○馨通過高級心 臟救命術訓練課程(下稱ACLS課程)證書,並在林○樺、黃 ○馨及邱○瑩等人參加ACLS課程收據上均加註由黃婉柔先支 付字樣,將上開人等與自己之證書和收據,向旗山醫院提出 申請通過ACLS課程補助款,致旗山醫院如數支付1萬1,000 元,此部分共詐得黃○馨補助部分2,750元,另亦未將邱○ 瑩及林○樺部分轉交,反加以侵占邱○瑩與林○樺補助款各 2,750元,共5,500元,足以生損害於旗山醫院、邱○瑩與林 ○樺等人。」、「100年12月間,因旗山醫院護理長郭○卿 退休,旗山醫院員工翁○芸等14人,遂委請黃婉柔購買禮品 ,然黃婉柔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
,於100年12月3日在高雄市○○區○○路00號金○發珠寶銀 樓,購買戒指一只及項鍊一條,打折後僅5, 850元,黃婉柔 竟於100年12月6日以電子郵件通知其他14位同事,佯稱購買 上開禮物費用共計1萬4,610元,須向每人收取1,000元,共 計詐得財物8,150元,足以生損害於翁○芸、朱○櫻、林○ 志、秦○華、蘇○曲、吳○燁、林○鳳、陳○惠、李○蓮、 溫○蘭、鍾○杉、趙○汎、年○玉及鍾○珍等人。」部分犯 行,一併追加起訴,然此部分因被告於準備程序自白犯罪, 業由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102年簡字第910號),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劉美香
法 官 洪培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葉姿敏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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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偽造或變造文書名稱 │偽造印文 │
├──┼──────────────┼──────────────┤
│1 │變造之國立台北護理學院93護院│無 │
│ │字0000號學士學位證書(見101 │ │
│ │年度聲搜字第57號卷第21頁;廉│ │
│ │政署卷第42頁) │ │
├──┼──────────────┼──────────────┤
│2 │變造之臺北榮民總醫院北總人字│無 │
│ │第00000號離職證明書(見廉政 │ │
│ │署卷第53頁) │ │
├──┼──────────────┼──────────────┤
│3 │偽造之臺北榮民總醫院100年4月│一、偽造「院長林○郁」印文1 │
│ │25日北總人字第00000000號離職│ 枚 │
│ │證明書(見101年度聲搜字第57 │二、偽造「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
│ │號卷第23頁;廉政署卷第第48頁│ 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民總醫│
│ │、第50頁) │ 院關防」公印文1枚 │
├──┼──────────────┼──────────────┤
│4 │變造之行政院衛生署桃園醫院98│無 │
│ │年5月20日桃醫人字第00000000 │ │
│ │號離職證明書(見101年度聲搜 │ │
│ │字第57號卷第29頁;廉政署卷第│ │
│ │67頁) │ │
├──┼──────────────┼──────────────┤
│5 │偽造之行政院衛生署97年9月24 │偽造「林○郁」印文1枚 │
│ │日護理字第000000號護理師證書│ │
│ │(見101年度他字第3329號卷第4│ │
│ │頁;101年度聲搜字第57號卷第 │ │
│ │33頁;廉政署卷第45頁)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