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78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石錞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石錞諺因詐欺等貳拾肆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受刑人石錞諺因詐欺等24罪,經本院暨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邱永貴
法 官 林水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秋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