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聲字,102年度,501號
KSHM,102,聲,501,2013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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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50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水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2 年度執聲字第15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水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四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貳月。
理 由
一、按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 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 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50條有關數罪併罰要件之規定已 於民國102 年1 月23日修正,並自102 年1 月25日起施行。 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 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 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 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 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 規定定之」,即增訂第1 項但書及第2 項之規定。經比較新 舊法結果,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時,未必減免受刑人之刑期 ,而修正前刑法剝奪受刑人原得自行決定是否聲請定執行之 權利,屬不利於受刑人,自應適用新法之規定,為得否定其 應執行刑之依據。準此,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其中有得易 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 請,始得依第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二、受刑人許水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4 罪,各經本院及臺灣 高雄地方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附表編號2.、3.所示二 部分,並曾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判決時並定其應執行有期 徒刑1 年,均已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之裁判書及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 聲請本院即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就附表編號1.至 4.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復有受刑人聲請書1 份在卷可 憑。本院審核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並參酌最高法院80年 臺非字第473 號判例關於法院定應執行之刑所必須受拘束之 自由裁量內部性界限意旨,准定其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刑。三、另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若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惟因 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 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



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 號解釋意旨參照)。故本件附表編號 3.部分,原雖得易科罰金,惟揆諸上開說明,即不再為易科 罰金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永宗
法 官 任森銓
法 官 陳松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瓊芳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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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⒈ │ ⒉ │
├─────────────┼─────────────┼─────────────┤
│ 罪 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 │ │
│ 及 │ 有期徒刑10月 │ 有期徒刑10月 │
│ 減 得 之 刑 │ │ │
├─────────────┼─────────────┼─────────────┤
│ 犯 罪 日 期 │ 100.8.4 │ 101.2.1 │
├─────────────┼─────────────┼─────────────┤
│ 偵查機關及案號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100年度毒偵字第5490號 │ 100年度毒偵字第2020號 │
├──┬──────────┼─────────────┼─────────────┤
│ 最 │ 法 院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 案 號 │ 100年度審訴字第3107號 │ 101年度審訴字第1227號 │
│ 實 ├──────────┼─────────────┼─────────────┤
│ 審 │ 判決日期 │ 101.3.9 │ 101.5.11 │
├──┼──────────┼─────────────┼─────────────┤
│ 確 │ 法 院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 定 ├──────────┼─────────────┼─────────────┤
│ 之 │ 案 號 │ 100年度審訴字第3107號 │ 101年度審訴字第1227號 │
│ 判 ├──────────┼─────────────┼─────────────┤
│ 決 │ 確定日期 │ 101.3.9 │ 101.5.11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
│ 備 註 │ 101年度執字第4900號 │ 101年度執字第7634 號 │
│ │ │(編號2-3 應執行刑有期徒刑│
│ │ │1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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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⒊ │ ⒋ │
├─────────────┼─────────────┼─────────────┤
│ 罪 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 │ │
│ 及 │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8年6月 │
│ 減 得 之 刑 │ │ │
├─────────────┼─────────────┼─────────────┤
│ 犯 罪 日 期 │ 101.2.1 │ 100.1.13 │
├─────────────┼─────────────┼─────────────┤
│ 偵查機關及案號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100年度毒偵字第2020號 │ 101年度偵字第4395號、 │
│ │ │ 第6472號、第6473號 │
├──┬──────────┼─────────────┼─────────────┤
│ 最 │ 法 院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本 院 │
│ 後 ├──────────┼─────────────┼─────────────┤
│ 事 │ 案 號 │ 101年度審訴字第1227號 │ 101年度上訴字第1165號 │
│ 實 ├──────────┼─────────────┼─────────────┤
│ 審 │ 判決日期 │ 101.5.11 │ 102.1.22 │
├──┼──────────┼─────────────┼─────────────┤
│ 確 │ 法 院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本 院 │
│ 定 ├──────────┼─────────────┼─────────────┤
│ 之 │ 案 號 │ 101年度審訴字第1227號 │ 101年度上訴字第1165號 │
│ 判 ├──────────┼─────────────┼─────────────┤
│ 決 │ 確定日期 │ 101.5.11 │ 102.2.19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
│ 備 註 │ 101年度執字第7634號 │ 102年度執字第3431號 │
│ │(編號2-3 應執行有期徒刑1 │ │
│ │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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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