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上更(一)字,102年度,13號
KSHM,102,上更(一),13,2013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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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上更(一)字第1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聖凱
選任辯護人 徐豐益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
0 年度重訴字第27號中華民國101 年2 月1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
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1904號),提起
上訴,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林聖凱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事 實
一、林聖凱自民國95年5 月起至96年7 月止,擔任善興國際實業 有限公司(址設高雄市○○區○○村○○○街00號,於96年 7 月25日遷至高雄市○○區○○○路00巷00○0 號,下稱善 興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且於95年9 月25日至96年7 月24日 亦為善興公司登記負責人,而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 人。其明知營業人應依銷售貨物或勞務之實際情況,據實開 立統一發票,亦明知善興公司自95年5 月起至96年7 月止( 起訴書附表已列有發票月份為95年5 月之不實統一發票,故 起訴書記載始日為95年6 月,顯係誤載,應予更正)並無實 際銷貨予附表一所示49家公司行號之事實,竟基於填製不實 會計憑證、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營業稅捐之犯意,於前開所 任商業負責人期間,接續以善興公司名義虛開內容不實之如 附表所示性質屬會計憑證之統一發票共297 張,合計銷售額 新臺幣2 億830 萬1292元,予附表一所示49家公司行號,而 由附表編號1 至3 、9 、11至13、15至27、29至49等41家公 司行號,充當進項憑證,持向稅捐主管機關申報營業稅,憑 供扣抵銷項稅額使用,因而幫助附表一編號1 至3 、9 、11 至13、15至27、29至49等41家公司行號,逃漏如附表一所示 之營業稅額共計725 萬7664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稅 捐稽徵及管理之正確性。
二、案經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函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方面:本判決所引用之證據資料(詳後引用之各項證據 ),其中係屬傳聞證據部分,縱無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或其他規定之傳聞證據例外情形,亦因被告 林聖凱、檢察官於本院調查證據時,明知有第159 條第1 項



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且本 院審酌卷內並無事證顯示各該陳述之作成時、地與週遭環境 ,有何致令陳述內容虛偽、偏頗之狀況後,也認為適當,依 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之規定,為傳聞法則之例外 ,應有證據能力。
二、訊據上訴人即被告林聖凱(下稱被告)矢口否認有何違反稅 捐稽徵法及商業會計法等犯行,辯稱:雖有這件事情,但是 這不是我做的;當時檢察官說如果叫那人來人家也不一定會 承認,那時我剛有一小孩出生,我也還在研究所唸書,所以 我就承認,以為會判輕一點,結果對我判刑1 年4 月,可能 造成我研究所沒有辦法繼續念下去。當時是因為我積欠郭銘 菘錢,所有的公司資料都是他拿走,我以為他辦理公司過戶 ,所以都不敢問他,後來我有去查他已經將公司變更登記了 云云。
三、經查:
㈠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原審101 年2 月2 日審理時坦承 不諱(見原審卷第66頁反面),並經證人即善興公司95年5 月至95年9 月24日之登記負責人陳思錚(現改名陳佩箖,為 被告之妻,另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於檢察官偵訊中,就被告 林聖凱陳稱「陳思錚掛名負責人期間,善興公司實際都是林 聖凱在運作」等情,陳思錚答稱:「沒有(意見)」等語( 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他字第4309號卷宗,下稱 他字卷第54頁);另證人即善興公司會計林杏蓉亦分別於國 稅局備詢及檢察官偵訊時時陳述:「我約於95年底至96年3 月任職期間,職稱雖為會計,但發票開立及公司帳務均由林 聖凱負責,我僅負責跑腿打雜等。」、「我擔任會計期間, 公司真正負責人是林聖凱處理,公司發票及帳目亦都是他在 處理。」等語(見財政部國稅局刑事案件告發資料卷夾第一 卷,下稱稅卷㈠第179 頁,其餘各卷同稱以稅㈡至㈣卷;及 他字卷第54頁至第56頁);另證人即受託處理善興公司稅務 事宜之白秋玉於國稅局備詢時亦陳述:「我有接受善興公司 委託代為處理公司發票請領及營業稅申報事宜,與我接洽的 人為林雍善、統一發票購票證之請領及變更係本人與林雍善 聯絡後,由其或陪同負責人(如陳思錚)一起前往稽徵單位 辦理。」等語(見稅卷㈠第173 頁至第174 頁),且被告前 於96年7 月11日國稅局調查附表一編號11銀馬科技有限公司 逃漏稅捐案件時亦坦稱:「其為善興公司負責人,確有開立 附表編號11所示發票12張予銀馬公司。」等語(見稅卷㈡第 328 頁)明確,並有林聖凱戶籍資料查詢清單、善興公司營 業稅稅籍資料、營業人訪問卡、營業人變更登記查簽表、營



利事業統一發證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各1 份(見稅卷㈠第1 至81頁)在卷,及善興公司登記案卷1 卷可考,足認被告確 為善興公司負責人無訛。
㈡附表一各編號所示49家公司、行號未與善興公司有實際交易 行為,卻取得善興公司所虛開之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發票, 而幫助除附表一編號4 、5 、6 、7 、8 、10、14、28等8 家公司行號以外之其餘附表所示41家公司行號,逃漏如上開 附表所示之營業稅額各情,業經附表一編號14、15、16、17 等公司行號負責人於稅捐機關訪談時陳述明確(見稅卷㈢第 507 至508 頁、第515 至516 頁、第532 至533 頁、第536 至537 頁),並有附表一編號13、14、15、17、18、19、20 、40、44、45、47、48公司行號承諾確有取得不實善興公司 開立之統一發票,部分更進而充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營業稅 ,或經裁罰、或自動補繳之各稅捐機關函文及所附承諾書或 裁處書或自動補報繳營業稅申請書(出處詳見附表「證據出 處欄」所載),及善興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設立變更登記 申請書、善興公司取得及開立不實發票金額明細表、善興公 司進銷交易流程圖、善興公司之95及96年度申報書跨中心查 詢作業、營業人銷售額及稅額申報書、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 單、領用統一發票商號查詢、95、96年度綜合所得稅BAN 給 付清單(見稅卷㈠第81頁至第168 頁),且有附表所示49家 公司、行號各「證據出處欄」所載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證據 等資料(詳細資料名稱及出處詳見附表「證據出處欄」所載 )存卷可參。
㈢至附表一編號34、46、49所示之公司負責人王智聖賴建豪羅安男,及附表編號35所示之公司會計楊惠淇、編號45所 示達誠企業社委託之人蔡佳龍雖於稅捐機關調查時陳稱附表 一所示統一發票並非虛偽交易等語(見稅卷㈢第736 頁至第 737 頁、第750 頁至第751 頁,稅卷㈣第886 至887 頁、第 944 至945 頁),及附表一編號30、31、32、33、34、35、 46、49公司、行號有提出同表所示統一發票之發票影本、或 合約交易出貨單、帳冊或存摺明細等影本資料,然其中編號 46所示公司除發票外,無法提供任何交易相關資料,且觀此 部分公司行號之營業項目或合約項目內容,明顯與善興公司 登記之營業項目不同,且支付貨款方式多以現金支付,亦與 一般大筆貨款商業交易常態有違,實違常情,而無可採;況 被告亦已坦承此部分統一發票均屬虛偽交易,是上開證據尚 不足為有利被告之認定。
㈣被告雖於本院前審審理時辯稱:伊因積欠郭銘菘錢,所有的 公司資料都是郭銘崧拿走,我以為他辦理公司過戶,所以都



不敢問他,後來我有去查,他已經將公司變更登記了等語。 然查,證人郭銘菘於本院前審101 年6 月12日審理時係證稱 :「附表這些發票是『小高』開的,並不是我開的,也不是 被告本人開的。『小高』這個人被告林先生認識他,當初被 告跟我有金錢往來,欠我一些貨款,因為被告公司經營不是 很好,約95年底、96年初,由我介紹『小高』來承接被告公 司業務,就我當時所知道他們之間互動不好,公司是在6 月 才過戶的,可能在中間過程不能在林先生名下,所以小高有 付我一筆錢,我就算了;我是銘亮科技公司的負責人,附表 49家公司之發票,不是我開的,應該是『小高』開的,因為 這些資料都是交給他;至於我確定『小高』有開的是我(銘 亮科技公司)的部分。」、「『小高』從事貿易的,做IP O,在還沒有過戶這段時間,所有公司的資料(公司大、小 章、執照、發票等相關過戶資料等)都交給『小高』,原審 判決附表所列發票,被告要開這些發票是有困難。」等語( 見本院前審卷第60頁至第61頁),即依證人郭銘崧所述,附 表一所示之發票並非被告所開立,亦非其所簽發,而係綽號 『小高』所簽發;然查,被告確為善興公司負責人,而「公 司發票及帳目亦都是伊在處理。」等情,已如前述;況且被 告及證人郭銘崧所稱之『小高』者,雖被告具狀稱『小高』 即係高明志(並稱高明志許志利,嗣又稱許志利非伊所稱 之高明志,見被告之陳明狀二紙,各附於本院前審卷第65頁 、第99頁),經本院前審依職權傳拘未著,是被告、證人郭 銘崧所稱之『小高』者,是否有此人?有無參與?無從證實 之。又善興公司之負責人係被告,直至96年7 月25日始變更 為楊水勝,有善興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在卷可稽(見稅卷㈠ 第24頁),是被告在此之前既為公司之負責人,則有關公司 之會計憑證、印章等資料,當有管理注意之責,豈有推諉予 他人而置之度外之理。再者,被告既於原審審理時坦承上開 犯行,且於偵查中坦承有附表一之簽立發票,並供稱:我在 96年農曆年前,將公司資料交給「小王」,公司換成他經營 等語(見他字卷第56頁),可見被告究竟將公司資料交給何 人,亦先後所述不一,且亦無法提出確切證據證明其並未簽 發附表一所示之發票,足認被告於原審時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堪予採信。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前開違反業會計法 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 1 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犯行,均堪認定。四、按犯罪行為之處罰,除須具備構成要件相當性(即侵害性) 、違法性外,尚須具備有責性,故商業會計法第71條所稱之 商業負責人,係指實際負責人而言,如僅為登記之負責人,



而未實際負責或參與商業業務之執行,尚非該條所稱之商業 負責人(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3244號判決理由參照)。 被告係民國95年5 月起至96年7 月止,係善興公司之實際負 責人,並於95年9 月25日至96年7 月24日期間亦擔任善興公 司之登記負責人(95年5 月至95年7 月24日登記負責人為不 知情之陳思錚;96年7 月25日起為不知情之楊水勝),自屬 商業會計法第71條所稱之商業負責人。又按統一發票乃證明 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 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 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 罪,該罪為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 ,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 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92年度台 上字第6792號、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98年度台上字第4699 號判決意旨參照)。
五、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 憑證罪(指虛開附表一所列發票)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指幫助附表一編號1 至3 、9 、11至13、15至27、29至49等41家公司行號,逃漏附表 所列營業稅)。被告自95年5 月起至96年7 月止密集開立如 附表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供附表一所示49家公司、行號充作 進項憑證使用,並幫助附表一編號1 至3 、9 、11至13、15 至27、29至49等41家公司行號逃漏營業稅捐之複數行為,觀 諸時間互有重疊、接連緊密,亦均侵害同種法益,在刑法評 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認屬包括一罪之接續犯 (法律上一行為),較為合理,僅各論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 第1 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幫助納稅義 務人逃漏稅捐罪之單純一罪。又按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所 謂之「一行為」,固不能以主觀要素為標準,而應以犯罪構 成要件之客觀實行行為是否具有「同一性」為必要,為其判 斷依據,然此一相競合之構成要件實行行為,並不以「完全 同一」為必要,只要有「部分之同一性」,即足以成立想像 競合犯,故在第一個構成要件行為實行既遂後,行為終了前 ,復實現其他犯罪構成要件,仍應成立想像競合犯。被告就 虛開統一發票,提供公司行號而幫助逃漏稅捐,所犯商業會 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 條第1 項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行為上雖非「完全同 一」,然已有部分行為同一性,在客觀上所犯罪構成要件之 客觀實行行為已具有「同一性」,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 開二罪,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商業會計法第



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另按接續犯性質實質上 一罪,因僅給予一罪之刑罰評價,故其行為之時間認定,當 自著手之初,持續至行為終了,並延伸至結果發生為止,倘 上揭犯罪時間適逢法律修正,跨越新、舊法,而其中部分作 為,或結果發生,已在新法施行或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 刑條例所定減刑基準日之後,不生刑法第2 條新、舊法比較 及適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予以減刑之問題(最 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5119號判決理由、99年度台上字第 7542號判決理由參照),被告行為後刑法業於94年2 月2 日 修正公布,並於95年7 月1 日施行生效、商業會計法第71條 業於95年5 月24日修正公布施行,並於同年月26日生效,及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業於96年7 月4 日公布,同 年月16日施行生效,而被告之接續行為終了已在各該新法施 行及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定減刑基準日(即96 年4 月24日)之後,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即適用新法,且無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適用,併此說明。六、至最高法院發回要旨稱:本案與前案即台灣高雄地方法院10 1 年度簡字第3345號刑事簡易判決之犯罪時間似有重疊,且 二案犯罪手法、情節及所侵害之法益均屬相同,因而是否具 有接續犯之實質一罪關係,而為前案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乙 節。經查,前案即台灣高雄地方法院101 年度簡字第3345號 刑事簡易判決之犯罪事實,係被告為亞鑫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下稱亞鑫公司)之負責人,竟與程柏溪及一自稱高明志者 ,自95年7 月10日起至96年1 月止,共同開立亞鑫公司之不 實發票予揚昇等公司,以逃漏稅捐,因而觸犯商業會計法第 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指虛開發票)及稅捐稽 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有前案判 決書在卷可稽,是前案之犯罪時間為95年7 月10日起至96年 1 月止,與本案之犯罪時間固有重疊之情形;然前案係被告 擔任亞鑫公司之負責人時,與程柏溪及一自稱「高明志」者 ,共同開立不實之發票;而本件係被告擔任善興公司之負責 人時,單獨開立不實之發票,犯罪人數組合及被告為負責人 之公司商號均不同;且前案之亞鑫公司設址於高雄市○○區 ○○路000 號1 樓,而本案善興公司係設址於高雄市○○區 ○○村○○○街00號(96年7 月25日始遷至高雄市○○區○ ○○路00巷00○0 號),二案之犯罪地點亦有不同,從而本 案與前案雖犯罪方式相同,但因犯罪組合及犯罪地均不同, 應係另行起意為之,自無從視為接續犯而以同一案件論,一 併敘明。
七、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㈠公訴意旨雖另以:被告虛開附表一編號4 、5 、6 、7 、8 、10、14、28所示統一發票予附表一編號4 、5 、6 、7 、 8 、10、14、28等8 家公司行號(此部分之商業會計法第71 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業經本院論罪科刑如前) ,供該等公司行號充當進項憑證,進而向稅捐主管機關申報 營業稅時,憑供扣抵銷項稅額使用,而幫助上開公司、行號 逃漏營業稅,因認被告此部分所為亦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 第1 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嫌云云。經查: ⑴按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規定係屬結果犯,除犯罪之目的在逃 漏稅捐外,並須有逃漏應納稅捐之結果事實,始足構成該條 之罪,而同法第43條所規定之幫助犯第41條之罪,當亦應以 受幫助之納稅義務人確有犯第41條之事實與結果者,方有幫 助逃漏稅捐罪責成立之可言(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216 號判決意旨參照);又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 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 依營業稅規定課徵營業稅,而虛設行號係以販售統一發票牟 利為目的,本身並無銷貨之事實,而營業稅之課徵係針對營 業行為,虛設行號既無營業行為,當無課徵營業稅餘地,不 生逃漏營業稅之問題,是縱虛開發票予虛設行號,亦無由以 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責相 繩。
⑵本件被告各虛開附表編號14、28所示統一發票予附表編號14 樺樹廣告工程行、編號28茂晶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然該等發 票未經附表編號14樺樹廣告工程行、編號28茂晶能源股份有 限公司申報為進項憑證扣抵營業稅,分別有財政部台北市國 稅局大安分局99年7 月21日財北國稅大安營業字第00000000 00號函1 份、南區國稅局高雄縣分局99年7 月9 日南區國稅 高縣○○○0000000000號函及承諾書在卷可參(見稅卷㈢第 630 頁、第507 頁),而無以此生逃漏營業稅結果,故此部 分與以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 之構成要件不合。
⑶另附表編號4 堃益工程有限公司、編號5 巨嵐企業有限公司 、編號6 荷康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編號7 鑫揚昇有限公司、 編號8 蕾蒂揚企業有限公司、編號10安陽企業社,均屬虛設 公司行號,並無實際營業行為,有上開公司行號之營業稅營 業稅稅籍資料查詢單各1 份在卷可參(詳附表一各編號所示 證據出處),揆諸前揭說明,虛設公司行號既無營業行為, 當無課徵營業稅餘地,不生逃漏營業稅之問題,故而被告虛 開發票予上述虛設公司行號之行為,自不成立稅捐稽徵法第 43條第1 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




⑷此外,綜觀全案卷證,尚乏證據證明被告有此部分公訴意旨 所指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犯 行,本應另為無罪之諭知;然因公訴意旨認此部分如成立犯 罪,與上開經已論罪科刑部分,有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之 裁判上一罪關係,故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㈡另公訴意旨:被告於96年8 月間為善興公司之負責人,簽發 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發票,以幫助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公 司逃漏稅捐,因認被告就此部分亦犯有商業會計法第71條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幫助納稅 義務人逃漏稅捐等罪;惟查,被告擔任善興公司之登記負責 人僅至96年7 月24日止,嗣變更登記負責人為楊水勝等情, 有公司變更登記表等在卷可稽(見稅卷㈠第24頁),是簽發 附表二各編號之發票即96年8 月份之發票時,被告既已非善 興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則上開發票是否仍為被告所開立,容 有疑義;況亦查無其他事證足以證明被告當時係上開公司之 實際負責人。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證明被告有此部分 之犯行,亦本應另為無罪之諭知;然因公訴意旨認此部分如 成立犯罪,與上開已論罪科刑部分,有裁判上一罪關係,爰 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八、原判決以被告罪證明確,因而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 被告自96年7 月25日起,已非善興公司之登記負責人,亦查 無其他事證足以證明被告於96年8 月間仍為善興公司之實際 負責人,已如前述,是原審就附表二所示之發票即96年8 月 份之發票,竟認為被告所簽發,容有未恰。被告上訴意旨, 否認犯罪,指摘原判決不當,雖無理由;惟原判決既有上開 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罔顧 賦稅公平,以前述開立不實會計憑證幫助營業人逃漏應納之 營業稅捐,擾亂稅務作業、危害稽徵公正,並虛簽發票張數 甚多,幫助逃漏營業稅額亦甚高,所生危害程度嚴重,確屬 不該;惟念其犯後於原審審理時坦承犯行,尚知所悔悟,且 因經商失敗一時失慮而罹刑章,本性非劣,復兼衡被告犯後 已然就職(貨物運送)、持續進修(就讀國立高雄第一科技 大學碩士專班)、家庭生活(已婚、育有子女)等一切情狀 ,量處有期徒刑10月。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劉宗慶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蕭權閔




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吳進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賴梅琴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 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等之處罰)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新台幣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 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 處1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罰鍰。

附表一:
┌──┬─────┬────┬─────┬──────┬──────┬───────────┐
│編號│ 銷售對象 │發票月份│ 發票號碼 │ 發票金額 │ 實際逃漏 │ 證據出處 │
│ │ │ │ │ │ 營業稅額 │ │
├──┼─────┼────┼─────┼──────┼──────┼───────────┤
│ 1 │興昌發工程│96年1月 │RU00000000│86萬9000元 │4萬3450元 │1、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 │
│ │有限公司 ├────┼─────┼──────┼──────┤ 作業 │
│ │ │96年1月 │RU00000000│132萬8000元 │6萬6400元 │2、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 │
│ │ ├────┼─────┼──────┼──────┤ 象彙加明細表(銷項 │
│ │ │96年1月 │RU00000000│87萬7000元 │4萬3850元 │ 去路) │
│ │ ├────┼─────┼──────┼──────┤3、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 │




│ │ │96年1月 │RU00000000│46萬2000元 │2萬3100元 │ 單 │
│ │ ├────┼─────┼──────┼──────┤(稅卷㈠第159 至160 頁│
│ │ │96年3月 │SU00000000│185萬7000元 │9萬2850元 │、稅卷㈡第342 至344 頁│
│ │ ├────┼─────┼──────┼──────┤) │
│ │ │96年3月 │SU00000000│197萬9200元 │9萬8960元 │ │
│ │ ├────┼─────┼──────┼──────┤ │
│ │ │96年4月 │SU00000000│247萬3550元 │12萬3678元 │ │
│ │ ├────┼─────┼──────┼──────┤ │
│ │ │96年4月 │SU00000000│187萬1800元 │9萬3590元 │ │
│ │ ├────┼─────┼──────┼──────┤ │
│ │ │96年4月 │SU00000000│190萬2100元 │9萬5105元 │ │
│ │ ├────┼─────┼──────┼──────┤ │
│ │ │96年4月 │SU00000000│115萬1400元 │5萬7570元 │ │
│ │ ├────┼─────┼──────┼──────┤ │
│ │ │96年4月 │SU00000000│114萬8850元 │5萬7443元 │ │
│ │ ├────┼─────┼──────┼──────┤ │
│ │ │96年4月 │SU00000000│87萬5000元 │4萬3750元 │ │
│ │ ├────┼─────┼──────┼──────┤ │
│ │ │96年5月 │TU00000000│107萬3800元 │5萬3690元 │ │
│ │ ├────┼─────┼──────┼──────┤ │
│ │ │96年5月 │TU00000000│82萬7000元 │4萬1350元 │ │
│ │ ├────┼─────┼──────┼──────┤ │
│ │ │96年5月 │TU00000000│87萬2000元 │4萬3600元 │ │
│ │ ├────┼─────┼──────┼──────┤ │
│ │ │96年5月 │TU00000000│171萬6000元 │8萬5800元 │ │
│ │ ├────┼─────┼──────┼──────┤ │
│ │ │96年5月 │TU00000000│73萬6000元 │3萬6800元 │ │
│ │ ├────┼─────┼──────┼──────┤ │
│ │ │96年5月 │TU00000000│134萬5500元 │6萬7275元 │ │
│ │ ├────┼─────┼──────┼──────┤ │
│ │ │96年5月 │TU00000000│91萬8000元 │4萬5900元 │ │
│ │ ├────┼─────┼──────┼──────┤ │
│ │ │96年5月 │TU00000000│125萬1900元 │6萬2595元 │ │
│ │ ├────┼─────┼──────┼──────┤ │
│ │ │96年5月 │TU00000000│72萬5000元 │3萬6250元 │ │
│ │ ├────┼─────┼──────┼──────┤ │
│ │ │96年5月 │TU00000000│62萬7250元 │3萬1363元 │ │
│ │ ├────┼─────┼──────┼──────┤ │
│ │ │96年6月 │TU00000000│145萬6000元 │7萬2800元 │ │
│ │ ├────┼─────┼──────┼──────┤ │




│ │ │96年6月 │TU00000000│103萬元 │5萬1500元 │ │
│ │ ├────┼─────┼──────┼──────┤ │
│ │ │96年6月 │TU00000000│162萬5000元 │8萬1250元 │ │
│ │ ├────┼─────┼──────┼──────┤ │
│ │ │96年6月 │TU00000000│55萬2000元 │2萬7600元 │ │
│ │ ├────┼─────┼──────┼──────┤ │
│ │ │96年6月 │TU00000000│240萬元 │12萬元 │ │
│ │ ├────┼─────┼──────┼──────┤ │
│ │ │96年6月 │TU00000000│41萬元 │2萬500元 │ │
│ │ ├────┼─────┼──────┼──────┤ │
│ │ │96年6月 │TU00000000│67萬8000元 │3萬3900元 │ │
│ │ ├────┴─────┼──────┼──────┤ │
│ │ │共計開立不實發票29張│3503萬8350元│175萬1919 元│ │
├──┼─────┼────┬─────┼──────┼──────┼───────────┤
│ 2 │興昇陽科技│96年7月 │UU00000000│164萬2000元 │8萬2100元 │1、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 │
│ │工程有限公├────┼─────┼──────┼──────┤ 作業 │
│ │司 │96年7月 │UU00000000│172萬4900元 │8萬6245元 │2、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 │
│ │ ├────┼─────┼──────┼──────┤ 象彙加明細表(銷項 │
│ │ │96年7月 │UU00000000│185萬7400元 │9萬2870元 │ 去路) │
│ │ ├────┼─────┼──────┼──────┤3、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 │
│ │ │96年7月 │UU00000000│176萬8500元 │8萬8425元 │ 單 │
│ │ ├────┼─────┼──────┼──────┤(稅卷㈠第145 頁、稅卷│
│ │ │96年7月 │UU00000000│168萬9700元 │8萬4485元 │㈡第383 至393 頁) │
│ │ ├────┼─────┼──────┼──────┤ │
│ │ │96年7月 │UU00000000│188萬6400元 │9萬4320元 │ │
│ │ ├────┴─────┼──────┼──────┤ │
│ │ │共計開立不實發票6張 │1056萬8900元│52萬8445元 │ │
├──┼─────┼────┬─────┼──────┼──────┼───────────┤
│ 3 │辰邦實業有│96年3月 │SU00000000│101萬2100元 │5萬605元 │1、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 │
│ │限公司 ├────┼─────┼──────┼──────┤ 作業 │
│ │ │96年3月 │SU00000000│87萬3800元 │4萬3690元 │2、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 │
│ │ ├────┼─────┼──────┼──────┤ 象彙加明細表(銷項 │
│ │ │96年3月 │SU00000000│64萬1800元 │3萬2090元 │ 去路) │
│ │ ├────┼─────┼──────┼──────┤3、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 │
│ │ │96年4月 │SU00000000│188萬8000元 │9萬4400元 │ 單 │
│ │ ├────┼─────┼──────┼──────┤(稅卷㈠第160 至161 頁│
│ │ │96年4月 │SU00000000│134萬元 │6萬7000元 │、稅卷㈡第394 至395 頁│
│ │ ├────┼─────┼──────┼──────┤) │
│ │ │96年4月 │SU00000000│197萬5000元 │9萬8750元 │ │
│ │ ├────┼─────┼──────┼──────┤ │




│ │ │96年4月 │SU00000000│82萬5000元 │4萬1250元 │ │
│ │ ├────┼─────┼──────┼──────┤ │
│ │ │96年4月 │SU00000000│117萬6000元 │5萬8800元 │ │
│ │ ├────┼─────┼──────┼──────┤ │
│ │ │96年7月 │UU00000000│75萬6000元 │3萬7800元 │ │
│ │ ├────┼─────┼──────┼──────┤ │
│ │ │96年7月 │UU00000000│85萬8000元 │4萬2900元 │ │
│ │ ├────┼─────┼──────┼──────┤ │
│ │ │96年7月 │UU00000000│346萬5000元 │17萬3250元 │ │
│ │ ├────┼─────┼──────┼──────┤ │
│ │ │96年7月 │UU00000000│140萬元 │7萬元 │ │
│ │ ├────┼─────┼──────┼──────┤ │
│ │ │96年7月 │UU00000000│34萬2000元 │1萬7100元 │ │
│ │ ├────┼─────┼──────┼──────┤ │
│ │ │96年7月 │UU00000000│25萬9200元 │1萬2960元 │ │
│ │ ├────┼─────┼──────┼──────┤ │
│ │ │96年7月 │UU00000000│41萬8070元 │2萬904元 │ │
│ │ ├────┴─────┼──────┼──────┤ │
│ │ │共計開立不實發票15張│1772萬9970元│86萬1499元 │ │
├──┼─────┼────┬─────┼──────┼──────┼───────────┤
│ 4 │堃益工程有│96年5月 │TU00000000│97萬8500元 │虛設公司,無│1、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 │
│ │限公司 ├────┼─────┼──────┤實際營業行為│ 作業 │
│ │ │96年5月 │TU00000000│131萬5000元 │,不生逃漏營│2、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 │
│ │ ├────┼─────┼──────┤業稅捐問題 │ 象彙加明細表(銷項 │
│ │ │96年5月 │TU00000000│187萬8600元 │ │ 去路) │
│ │ ├────┼─────┼──────┤ │3、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 │
│ │ │96年5月 │TU00000000│132萬5600元 │ │ 單 │
│ │ ├────┼─────┼──────┤ │(稅卷㈠第149 至150 頁│
│ │ │96年5月 │TU00000000│76萬8000元 │ │、稅卷㈡第400 至401 頁│
│ │ ├────┼─────┼──────┤ │) │
│ │ │96年6月 │TU00000000│74萬8000元 │ │ │
│ │ ├────┼─────┼──────┤ │ │
│ │ │96年6月 │TU00000000│84萬2800元 │ │ │
│ │ ├────┼─────┼──────┤ │ │
│ │ │96年6月 │TU00000000│152萬6900元 │ │ │
│ │ ├────┴─────┼──────┤ │ │
│ │ │共計開立不實發票8張 │938萬3400元 │ │ │
├──┼─────┼────┬─────┼──────┼──────┼───────────┤
│ 5 │巨嵐企業有│96年5月 │TU00000000│80萬5400元 │虛設公司,無│1、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 │
│ │限公司 ├────┼─────┼──────┤實際營業行為│ 作業 │




│ │ │96年5月 │TU00000000│78萬6500元 │,不生逃漏營│2、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 │
│ │ ├────┼─────┼──────┤業稅捐問題 │ 象彙加明細表(銷項 │
│ │ │96年5月 │TU00000000│80萬8400元 │ │ 去路) │
│ │ ├────┼─────┼──────┤ │3、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 │
│ │ │96年5月 │TU00000000│75萬9100元 │ │ 單 │
│ │ ├────┼─────┼──────┤ │(稅卷㈠第150 至151 頁│
│ │ │96年5月 │TU00000000│76萬2600元 │ │、稅卷㈡第418 至420 頁│
│ │ ├────┼─────┼──────┤ │) │
│ │ │96年5月 │TU00000000│68萬1300元 │ │ │
│ │ ├────┼─────┼──────┤ │ │
│ │ │96年7月 │UU00000000│155萬元 │ │ │
│ │ ├────┼─────┼──────┤ │ │
│ │ │96年7月 │UU00000000│66萬3000元 │ │ │
│ │ ├────┼─────┼──────┤ │ │
│ │ │96年7月 │UU00000000│138萬5000元 │ │ │
│ │ ├────┼─────┼──────┤ │ │
│ │ │96年7月 │UU00000000│156萬5000元 │ │ │
│ │ ├────┼─────┼──────┤ │ │
│ │ │96年7月 │UU00000000│178萬4800元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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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荷康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茂晶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蕾蒂揚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康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銀馬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巨嵐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馬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揚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益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揚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揚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