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貪污治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聲再字,102年度,82號
TNHM,102,聲再,82,2013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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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再字第82號
聲 請 人 沈國民
上列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對於本院98年
度重上更(四)字第213號中華民國98年12月23日確定判決(第一
審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291號,起訴案號:臺
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偵字第9593號、93年度偵字第6495
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 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 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 別定有明文,此項聲請再審程序之欠缺,非程序中所得補正 ,如確具有聲請再審之理由,只能另行依法聲請(最高法院 71年台抗字第337號判例、88年度台抗字第416號裁定意旨參 照)。
二、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對於本院 98年度重上更(四)字第213號刑事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惟其 並未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顯然違背上開規 定,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志誠
法 官 陳連發
法 官 楊明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清洪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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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