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49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童 子 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2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童子芳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 由
受刑人童子芳因偽造文書等罪,經本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玆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茆臺雲
法 官 陳義仲
法 官 蔡長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戴淑敏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