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上易字,101年度,278號
TNHM,101,上易,278,201306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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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上易字第278號
上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郭金雀
選任辯護人 呂維凱律師
      查名邦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易
字第193號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
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24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郭金雀犯詐欺取財罪,共柒罪,各處如附表一(一)至(七)所示之刑。附表一(一)至(二)、(四)至(七)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事 實
一、郭金雀自民國91年起,在址設嘉義縣民雄鄉○○村00○0○0 號之宏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宏翰公司),擔任總經理 ,負責財務及業務管理,宏翰公司以經營學校營養午餐等團 膳為業,郭金雀並與○○○○○賴朝崙同居(賴朝崙業經檢 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周桂蘭(業經原審判決無罪確定 )之夫賴朝全(係建築師,業於94年間死亡)係賴朝崙之兄 ,為宏翰公司董事,周桂蘭於賴朝全過世後,繼承宏翰公司 股份,擔任宏翰公司董事。
二、郭金雀明知其資金缺口鉅大、已周轉不靈,且宏翰公司並未 投資國中、小教科書、電腦、課桌椅等或政府機關工程之採 購業務,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各別犯 意,自95年間起,在嘉義市○區○○里○○街000號周桂蘭 住處等地,向趙淑明賴愛雀、蔡玉枝陸惠蓮林翠玲吳素琴佯稱下列話語之全部或一部,或利用不知情之周桂蘭 向上開6人轉述下列話語之全部或一部,郭金雀佯稱:「從 事國中、小教科書等銷售業務已2年,獲利甚佳,現因競標 嘉義縣市、臺中市、雲林及臺南縣等縣市教科書生意,亟需 資金週轉,若能給予資金週轉,將朋分紅利」、「從事公家 機關工程已1、2年,現正標購政府大型工程,亟需湊足押標 金,可以出資並分紅」、「○○黃偉哲是郭金雀表哥,利用 他的關係可以承標學校及公家的採購案,獲利很高,不怕拿 不到錢」、「郭金雀是○○○○○賴朝崙同居人,與○○陳 明文(現為○○○○)關係良好,可以輕易標得學校教科書 採購案」、「周桂蘭有投資新臺幣(下同)5千多萬元,並



每年分得1千多萬元」等語,持續邀約趙淑明林翠玲、吳 素琴、陸惠蓮賴愛雀、蔡玉枝投資。郭金雀另向蔡維譯佯 稱:「宏翰公司標到耐斯松屋百貨公司廣場前安全島美化工 程」、「從事教科書、電腦等銷售業務」、「與○○陳明文 、○○黃偉哲熟識,且已標到臺南○市、嘉義縣市等採購案 ,極需押標金」等語,持續邀約蔡維譯投資。郭金雀於此期 間,或出示投標文件,或帶同前往嘉義縣政府佯稱投標,或 於取款後交付賴朝崙嘉義縣民雄鄉農會帳戶所開立同額或加 計紅利之支票供作擔保,藉以取信趙淑明林翠玲吳素琴陸惠蓮賴愛雀、蔡玉枝蔡維譯,以上揭方式施用詐術 ,致其等陷於錯誤,於如附表一(一)至(七)所示之時間 ,交付如附表一(一)至(七)所示現金予郭金雀,或匯款 至郭金雀嘉義縣民雄鄉農會北斗分部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下稱郭金雀民雄鄉農會帳戶),作為押標金、支付上述採 購案之投資款項。惟自96年7月16日起,賴朝崙及宏翰公司 之支票大量跳票,於96年8月23日,宏翰公司宣布倒閉,周 桂蘭、趙淑明林翠玲吳素琴陸惠蓮賴愛雀、蔡玉枝蔡維譯,始得知郭金雀並未投資上開業務。嗣於98年9月 15 日9時50分許,在周桂蘭上揭住處,為警持搜索票搜索, 扣得郭金雀交付周桂蘭之嘉義縣各級學校96年度採購投標須 知1份。
三、案經趙淑明賴愛雀、蔡玉枝陸惠蓮林翠玲吳素琴蔡維譯訴由法務部調查局嘉義市調查站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有下列情形 之一,其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 之陳述,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 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159 之3定有明文。查,本案證人即告訴人趙淑明林翠玲、吳 素琴、陸惠蓮賴愛雀、蔡玉枝蔡維譯於調查站、警詢、 及檢察事務官於警詢時之陳述,屬傳聞證據,經被告郭金雀 及辯護人爭執其證據能力,因渠等於警詢時之陳述與其於偵 訊時及原審中經具結之證詞大致相符,故其於警詢中之陳述 為既審判外陳述,亦欠缺必要性,依上開規定,此部分無證 據能力(但可為彈劾證據)。
二、告訴人趙淑明林翠玲吳素琴陸惠蓮賴愛雀、蔡玉枝蔡維譯、陳美玲(即宏翰公司會計)、劉宇芳(即宏翰公



司會計及行政),於檢察官依法訊問並命具結之證詞,本院 審酌其等於陳述時之外在環境及情況,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 況,從而其等此部分之證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 項應有證據能力。且被告於原審審理時已經對該等證人當庭 及先前之陳述進行詰問,即已賦予被告對該等證人詰問之機 會,該等證人於偵查中之陳述即屬完足調查之證據,而得作 為判斷之依據。
三、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於檢察事務官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經證明具有可 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 據:三、滯留國外或所在不明而無法傳喚或傳喚不到者。刑 事訴訟法第159條之3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郭金雀之辯 護人於原審準備程序時主張證人即宏翰公司董事長張家毓於 警詢及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證述係屬審判外之陳述,無證據 能力。然證人張家毓原審依其戶籍地址、居所地合法傳喚均 未到庭,復命警拘提亦未拘獲乙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 果一份、送達證書、拘票及拘提報告書各2份附卷可稽(見 原審卷六第40、173-174、228-231、235-238頁)。是證人 張家毓於警詢及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證述核與刑事訴訟法第 159條之3第3款所示「傳喚不到」之要件相符,而其於警詢 及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述內容,係屬證明本件詐欺取財犯行 所必要之證據,參諸上開警詢筆錄製作之原因、過程,證人 張家毓於警詢及檢察事務官詢問時陳述之過程並無明顯之外 力介入,其陳述應出於自由之意思為之,且陳述之內容係其 親自見聞之事,是其於警詢及檢察事務官詢問時陳述當時之 客觀情況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本件犯罪事實存 否所必要,揆諸上開規定,應認有證據能力。
四、又按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訊問中所為之不利於己之供 述,並無證據證明係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 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依刑事訴 訟法第156條第1項規定,均得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 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 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 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 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 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 有明文。查,本案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被告及其辯護人暨檢 察官對於其他證人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詞等證據方法之證據 能力,均未聲明異議,並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審酌上開其他



證人言詞陳述及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無顯不適當之情 形,至其他文書等證據方法,分別屬於公務員職務上製作及 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 或證明文書,均無顯不可信之情況,且採納上開證據方法, 尚無礙於被告等人於程序上之彈劾詰問權利,而認上開傳聞 證據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第159條之5等規定,因而 均具證據能力。又被告之筆錄,係被告本身之供述證據,無 傳聞證據排除之適用,而被告又無抗辯該等筆錄之作成有出 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 正之方法,且亦無違反被告訴訟法上權利保障之事項,自得 為證據,合先敘明。
貳、證據認定部分:
一、訊據被告郭金雀固供承係宏翰公司之總經理,其或宏翰公司 並未投資國中、小教科書、電腦、課桌椅等或政府機關工程 之採購業務,其有取得如附表一所示匯入民雄鄉農會帳戶之 金錢,並交付賴朝崙民雄鄉農會帳戶所開立同額或加計紅利 之支票供作擔保。惟矢口否認有何詐欺取財之犯行,辯稱: 是公司欠缺資金,要伊跟股東借錢,伊沒有詐欺告訴人,這 些都是借款,並非投資款,借款都用在宏翰公司。起訴書所 載的話伊沒有講過,這些人伊都不認識,伊都是透過周桂蘭 借款,伊不知道周桂蘭有沒有說過這些話。錢都進到周桂蘭 的帳戶裡,周桂蘭未將伊還款的支票交付趙淑明等人,逕自 兌領,錢伊都已經還完了,伊有要求周桂蘭這一些錢已經清 償完畢,要幫伊跟趙淑明等人把支票拿回來,周桂蘭說伊利 息還沒有全部付完,伊說已經沒有錢了,因為有的是以票換 票沒有拿回來的。蔡維譯的部分,他都領完錢了,伊也是沒 有跟他拿一些票回來。伊沒有把「嘉義縣各級學校96年度教 科書採購投標須知」交給周桂蘭或告訴人,也沒有拿給她們 看過,這是她們捏造的。卷附「中文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 書公告資料」,這個是蔡維譯在伊車上,伊跟他借錢他要蓋 章的時候,從伊檔案裏面拿起來看,他說後面他想要寫東西 ,這張給他,伊說那個信封伊完全不用的。伊跟周桂蘭、魏 季良說伊要去縣政府領辦新春團拜歐式自助餐的標,他們說 無聊,跟伊去縣政府走走,伊說好,伊領完標就載他們一起 回來了,伊那有不見縱影,因為領標的文件他們也都有看到 云云。
二、惟查,上揭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人趙淑明林翠玲吳素琴陸惠蓮賴愛雀、蔡玉枝蔡維譯、共同被告周桂蘭於偵 查及原審審理時結證綦詳(見交查1601號卷14頁、偵卷第 16-18頁、原審卷二第6-52頁、53-89頁、99-134頁、136-17



9、18 0-216頁、卷三第7-40、41-79頁、卷四第119-159頁 、卷六第22-23頁、137-152頁、186-208頁、卷七第4-46頁 ),並有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郵 政國內匯款執據、臺灣銀行匯款回條聯、「中文公開取得報 價單或企劃書公告資料」、被告郭金雀民雄鄉農會帳戶顧客 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被告周桂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東嘉 義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被告周桂蘭中國信託商業 銀行帳戶)客戶資料、歷史交易查詢報表、被告周桂蘭中華 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白河仙草埔郵局00000000 000000號帳戶 (下稱白河仙草埔郵局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搜索票、 搜索扣押筆錄、宏翰公司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資料、 法務部票據信用資訊連結作業查詢明細表、告訴人吳素琴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嘉義分行、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忠 孝郵局存摺影本、告訴人蔡維譯提出之附表等附卷可稽(見 他字第1538號卷第6-7頁、11-14頁、17頁、20-22頁、28-29 頁、他852號卷一第13-15頁、第45-63頁、卷二第95-95頁、 124-22 0頁、224-225頁、22 7頁、交查字1711號卷第47頁 、交查字第1601號卷第40-43號卷、原審卷一第140-145頁、 149-157頁、卷二第234-236頁、卷五第133頁)。另有「嘉 義縣各級學校96年度採購投標須知」一份扣案可資佐證。足 認被告郭金雀確有以上開事由,向告訴人趙淑明等人邀約投 資,以詐欺取財之犯行。
三、被告郭金雀辯稱係為宏翰公司向告訴人等人借錢周轉部分:(一)依宏翰公司之負責人張家毓於調查站供稱宏翰公司每月營 業額約350萬元至400萬元間,依本公司會計帳目,盈餘, 業務狀況尚可,宏翰公司一向只從事學校團繕業務等語( 見他字852號卷一第75頁反面、77頁。證人即宏翰公司之 會計陳美玲(95年8月至96年公司結束)於偵查時證稱: 「宏翰公司對外均由被告郭金雀在處理,宏翰公司是在做 學校營養午餐,未從事學課桌椅、教科書、電腦等採購案 ,郭金雀有叫我去周桂蘭住處拿錢,金額10幾萬不等,數 忘記了,我拿了錢會交給郭金雀,或依其指示存入甲存等 語。」(見交查字第55號第50-51頁)。證人陳美玲即與 其前手劉宇芳於偵查中證稱:我們大部分都聽郭金雀,公 司每個月有賺有賠,看當時學校輪到的家數多少,也要看 菜價,盈虧大約十幾萬元,但沒有超過百萬元。有部分現 金是郭金雀借錢給公司,然後請我記帳,公司戶頭裡有錢 會還給她,借錢跟還錢的數額是一樣的,不會多,都是有 還比較多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68-269頁)。據上開證人 所證,可證宏翰公司並無長期處於虧狀態,被告郭金雀



辯向周桂蘭等人取得之款項係為宏翰公司還債週轉云云, 並非實在,被告向告訴人等所取得之款項是否確實用於宏 翰公司即有可議。
(二)被告及辯護人亦有辯稱宏翰公司每一年度所承攬之國中小 學營養午餐平均約有150幾家以上,因此被告向告訴人等 款之用途均著實作為供給宏翰公司支付履約保證金、食材 費、人事費…等云云。惟依上開證人所證,均係向被告報 告要給付貨款了,他們就會去商量等語(見本院卷二第 269頁),證人張家毓亦供稱:由於本公司營運一向正常 ,並無虧損情形,所以不需要開立本公司支票對外供作資 金週轉,郭金雀於96年2月間,在本公司辦公室向我詐稱 ,她正在從事學校電腦、教科書及制服等投標工作,亟需 押標金為由向其借款等語(見他字852號卷一第77頁)。 據上開證人所證之情,可證宏翰公司亦未因須給付履約保 證金而須資金周轉之情,況被告亦未稱其所支付給學校之 履約保證金有遭沒收之情。
(三)據上,可證被告所辯其係為宏翰公司向告訴人等人借錢周 轉始向告訴人等人借款,顯不足採。
四、被告郭金雀否認收到下列款項部分:
(一)證人陳美玲(宏翰公司會計)於原審審理時結證稱:「( 你曾經到周桂蘭嘉義市這邊幫郭小姐拿錢回去是不是?) 嗯,曾經。」、「(郭小姐有沒有跟你講說這個是什麼錢 ?)沒有。」等語(見原審卷三第154頁)。足見被告郭 金雀曾經委由他人至被告周桂蘭住處拿取現金。(二)告訴人林翠玲於96年5月28日之現金60萬元【(即如附表 一(二)編號1所示】,依告訴人林翠玲於原審證稱:這6 0萬元在周桂蘭住處交給郭金雀郭金雀說她要拿去給誰 ,周桂蘭也有在場,我沒有拿給周桂蘭等語(見原審卷二 82 頁),並經被告周桂蘭於原審審理時結證明確(見原 審卷七第33頁)。足認被告郭金雀確有收到告訴人林翠玲 之現金60萬元。
(三)告訴人吳素琴於95年8月9日、96年1月17日之現金各20萬 元、95年11月15日之匯款15萬元【即如附表一(三)所示 】,依告訴人吳素琴於原審證稱:我先後交給周桂蘭二筆 各20萬元,總共40萬元,第一次的20萬元是我郵局的定存 ,在周桂蘭家交給周桂蘭,她說會交給郭金雀。第二次的 20萬元,我是直接從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嘉義分行那邊領出 來就給周桂蘭了,周桂蘭拿給在宏翰裏面的一個小姐。我 拿到賴朝崙50萬元的支票,是包括紅利的部分,實際上我 交付的金額是40萬元等語(見原審卷二第107頁、



113-115頁、125頁、128頁),並經被告周桂蘭於原審結 證屬實(見原審卷七第33 -34頁),復有支票影本1張附 卷可按(見他1538號卷第17頁)。衡以被告郭金雀若未收 到該匯款,當無可能交付支票予告訴人吳素琴,足認被告 郭金雀確有收到告訴人吳素琴之現金40萬元。再者,告訴 人吳素琴於原審證稱:這個15萬元是我妹妹吳素富匯的, 周桂蘭給我農會匯款的帳號,我把這個帳號給吳素富,由 吳素富直接匯款給郭金雀等語(見原審卷二第105-106頁 、121頁),復有被告郭金雀民雄鄉農會帳戶之交易明細 表一份附卷可稽(見他852號卷二第195頁)。足見被告郭 金雀確有收到吳素富之匯款15萬元。
(四)告訴人陸惠蓮於95年1月20日之匯款50萬元【即如附表一 (四)編號一所示】,依告訴人陸惠蓮於原審證稱:95 年 1月20號我匯款50萬元給周桂蘭,可能匯幾天之後,我又 到周桂蘭家去,她給伊賴朝崙的支票,95年1月20號第一 筆的紅利我有拿到,她那時候匯給我等語(見原審卷二第 147-148頁),並經被告周桂蘭於原審證述明確(見原審 卷七第34頁)。衡以被告郭金雀若未收到該匯款,當無可 能交付支票予告訴人陸惠蓮,亦無可能支付紅利,足認被 告郭金雀確有收到被告周桂蘭轉交之現金50萬元。(五)告訴人賴愛雀於96年5月4日、96年5月28日、96年6月1日 之現金50萬元、20萬元、30萬元、20萬元【即如附表一( 五)編號2至4所示】。依告訴人賴愛雀於原審證稱:我交 給周桂蘭的這些現金,周桂蘭有時候會一起跟我到台灣銀 行去匯款,有時候現金拿到周桂蘭家,郭金雀馬上就找人 來把現款取走了等語(見原審卷二第214頁),並經被告 周桂蘭於原審結證屬實(見原審卷七第35頁),復有支票 影本二張在卷可稽(見他字第1538號卷第28-29頁)。衡 以被告郭金雀若未收到該匯款,當無可能交付支票予告訴 人賴愛雀,足見被告郭金雀確有收到告訴人賴愛雀之上揭 現金。
(六)據上開證人之證詞,可證被告郭金雀否認收到上開款項云 云,顯係卸責之詞,委無足採。
五、被告郭金雀否認告訴人趙淑明林翠玲吳素琴陸惠蓮賴愛雀、蔡玉枝蔡維譯交付之金錢係投資款部分:(一)告訴人趙淑明於原審證稱:周桂蘭跟我邀約說要投資,她 說她小叔是現任的縣○○賴朝崙,她們因為有這個管道可 以去做投資,可是資金上她們沒有這麼多。就是周桂蘭郭金雀二個人一起做投資,投資了很多,範圍非常的廣, 因為她說都是做公家機關的,教科書、電腦採購還有課桌



椅,反正她就是有管道,因為她們的身份特殊,而且做的 都是公家的,這個錢絕對不會怕拿不到後續的什麼問題。 第一次匯款之後郭金雀就有跟我講這些事情,在周桂蘭家 講的,因為她要開支票給我,她和周桂蘭講好幾次了,二 個同時都會跟我講等語(見原審卷二卷第6-8頁、39-40頁 )。
(二)告訴人林翠玲於原審證稱:犯罪事實欄的話,郭金雀、周 桂蘭都有說過,每一次都是郭金雀周桂蘭的住處來講, 我交付四次的款項都有講。郭金雀周桂蘭跟我說要招標 這個工程,跟她一起去集資做電腦、課桌椅公家機關的工 作,要分紅給我等語(見原審卷二第57頁、74 頁、76-78 頁)。
(三)告訴人吳素琴於原審證稱:周桂蘭賴朝崙要標工程資金 缺少,才會邀伊投資,說賴朝崙現在是○○的身份,要趁 他當○○的這段時間,趕快去標一些工程,否則○○沒有 做的話,就不可能再有這種好康的事,又利用賴朝崙跟陳 明文是很好的朋友的關係,她說臺南的黃偉哲是郭金雀的 親戚。她投資去標的案子,有門牌、航測圖、電腦、課桌 椅、參考書。因為郭金雀資金短少,周桂蘭問我說看還有 誰要投資,我把周桂蘭跟我講的話再跟我妹妹吳素富講, 我說賴朝崙現在要標工程,妳那邊還有沒有錢,吳素富也 有相信等語(見原審卷第二卷第105 頁、第115-117頁、 129頁)。
(四)告訴人陸惠蓮於原審證稱:有一次我去周桂蘭家,郭金雀 說○○黃偉哲是她的表哥,利用他的關係可以承標學校及 公家的採購案獲利很高,不用怕拿不到錢,講的時候周桂 蘭有在場,好像趙淑明也有,周桂蘭沒有講。我們經常會 到周桂蘭家,有的時候郭金雀會來,她跟我說這個有利標 ,這個沒問題,○○的人脈很好,她說趁這個時候,一屆 才有4年,現在做2年多都很好,絕對不會有問題,你放心 的做,叫我把親戚朋友找來做等語(見原審卷第二卷第 137 頁、171頁)。
(五)告訴人賴愛雀於原審證稱:有一天周桂蘭郭金雀到我上 班的地方找我,邀我投資。事後是周桂蘭跟我講要標工程 案,要資金一大筆幾千萬的,要我趕快幫她湊資金。郭金 雀曾經在周桂蘭家遇到我的時候,跟我說從事國中小教科 書銷售業務獲利甚佳,現在競標嘉義縣市、臺中市、雲林 及臺南縣等縣市教科書,需要資金週轉,如果可以提供資 金週轉可以分紅利,也說過她們從事公家機關1、2年,現 正標政府大型工程案需要押標金,可以出資並分紅等語(



見原審卷二卷第181頁、206-207頁)。(六)告訴人蔡玉枝於原審證稱:周桂蘭說她的小叔是縣○○, 可以他的人脈關係投資各縣市公家機關的工程,公家機關 的工程比較可靠,不會倒、不會賠,會穩賺不賠,因為錢 不夠她要集資來從事這方面的工程。周桂蘭沒有說多少紅 利,但她說會有分紅。郭金雀好像有類似暗示,說阿崙可 靠,投資這個很可靠等語(見原審卷三第12 頁、34頁) 。
(七)告訴人蔡維譯於原審證稱:95年9月5日,我到周桂蘭住處 ,郭金雀跟我講公司已經標到嘉義市忠孝路耐斯松屋百貨 公司廣場前安全島美化工程,總工程6千多萬元,欠缺資 金,如果可以共同出資的話可以獲利百分之二、三十,郭 金雀跟伊講這些話的時候周桂蘭有在場,我當天就匯了 300萬元給郭金雀投資。第一次的300萬元從來都沒有兌現 過,郭金雀跟我說那個投資下去,繼續押下去,就繼續投 資,我很懷疑,怎麼結束了就有工程可以標,她說因為議 員的關係才有這個能耐,我就信以為真。我當然是會覺得 奇怪,所以每一次要投資,郭金雀都有說這個去網路下載 一些東西,下載的東西都有標案,什麼教科書都有標,就 上網投標,我看也有,就相信了等語(見原審卷三第47-4 8、67頁)。是就告訴人蔡維譯部分,被告周桂蘭並未參 與,被告郭金雀係自己以投資為由邀約告訴人蔡維譯。(八)證人李佩珊於原審證稱:我跟蔡維譯有金錢往來,好幾年 前了,他有來跟我借錢,陸陸續續很多次,說要去投資, 但我不知道要投資什麼,他跟我說時間比較趕,轉來轉去 麻煩,叫我直接匯到郭金雀的帳戶,我也有拿過現金給蔡 維譯。我印象中蔡維譯說要去投資,沒有印象他有說過要 借給別人收取較高的利息等語(見原審卷六第7-8頁、12 頁、18頁),核與告訴人蔡維譯上揭投資被告郭金雀之證 述互核相符。
(九)共同被告周桂蘭於原審證稱:郭金雀跟我提到「投資教科 書獲利甚佳,現因競標嘉義縣市、臺中市、雲林及臺南縣 等縣市教科書生意,亟需資金週轉,若能給予資金週轉, 將朋分紅利」、「○○黃偉哲是郭金雀表哥,利用他的關 係可以承標學校及公家的採購案,獲利很高,不怕拿不到 錢」、「郭金雀是○○○○○賴朝崙同居人,與○○陳明 文關係良好,可以輕易標得學校教科書採購案,我有邀約 趙淑明等六人投資,而且我有轉述郭金雀的話,我當時也 有相信郭金雀的話。」等語(見原審卷七第28-29頁、第 38 頁),於本院亦為相同之證述(見本院卷三第5-6頁、



第9-12頁),與告訴人趙淑明林翠玲吳素琴陸惠蓮賴愛雀、蔡玉枝蔡維譯上揭證述,互核大致相符,足 認被告郭金雀係邀約告訴人趙淑明等7人投資,而非借款 。
(十)據上開證人所證之詞,可證被告郭金雀否認告訴人趙淑明林翠玲吳素琴陸惠蓮賴愛雀、蔡玉枝蔡維譯交 付之金錢係投資款,顯屬卸責之詞,尚非可採。六、告訴人趙淑明林翠玲吳素琴陸惠蓮賴愛雀、蔡玉枝 、共同被告周桂蘭,於原審時證稱如附表一(一)至(六) 所示之金錢係投資款,與其等於調查站詢問、警詢(彈劾證 據)及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筆錄記載或證述不符,無從據此 認被告無詐欺之犯,對其為有利之認定:
(一)告訴人趙淑明部分:
(1)告訴人趙淑明於96年8月24日、97年5月1日之調查站筆錄( 見他字852號卷一第69-70頁、73-74頁),記載告訴人趙淑 明如附表一編號(一)所示之金額係借款,並經原審當庭 勘驗告訴人趙淑明上揭調查站錄音光碟屬實,製有勘驗筆 錄、錄音譯文各二份在卷足考(見原審卷四第22-23頁、33 -3 8頁)。足認告訴人趙淑明於調查站詢問時確有證稱係 借款。
(2)告訴人趙淑明就如附表一編號(一)所示之金額,以請求 清償借款事件,向被告郭金雀請求返還借款,經原審民事 庭以97年度訴字第28號判決勝訴,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 分院以97年度上字第95號判決,判處上訴駁回確定,有上 揭判決書二份附卷可稽(見原審卷一第131-139頁)。是告 訴人趙淑明在民事訴訟是對被告郭金雀主張借款之法律關 係。
(3)告訴人趙淑明於96年8月24日調查站詢問時證稱:「(去很 多縣市做生意啦,急需資金週轉啦,所以如果說能夠給予 資金週轉的話,將給予紅利給你們啦?)對,啊紅利什麼 的都是她自己說的。」、「(那等於她給你們的紅利啊? )紅利我們不知道啊!都是她講的啊!都是她寫給我們的 啊!」等語,有錄音譯文一份附卷足憑(見原審卷四第33 頁)。是告訴人趙淑明於同一次調查站詢問時,即有提及 是給紅利。
(4)告訴人趙淑明於97年5月1日調查站詢問時證稱:「(錢, 這190萬元啊,是什麼人叫你出錢投資?)是那個周桂蘭出 面的,啊指定叫我交給那個郭金雀,啊我說這個人我不認 識,她說她願意跟我負責,她說她跟她合作了兩年,她投 資了5千萬元,她獲利一年1千萬元。」、「(那她怎麼說



郭金雀跟那是什麼關係?一起經營?還是她代她跟你借? )她說她小叔是縣○○,而且是現任的喔,任期的縣○○ ,她們有那個投資的管道,可以取得這個投資的管道,可 是她沒有這麼多資金,她說要找一些好朋友,比較可靠的 比較老實的,然後一起惦惦做,她說她有這個管道,但是 沒有這個資金,她說要借用我們大家,大家一起賺錢。」 、「(那妳意思是說郭金雀所講的金額實在,但她支付給 你的那些是紅利,不是利息?)紅利,不是利息,她說她 去做書的啊!可是她給我開票開7月30號呢!結果大額的都 跳票,她選擇性的給啊!我那時候就問啊,妳為什麼一張 給我開那麼多張,這樣不是很浪費支票嗎?她說不要緊, 票再去請就有了。」等語,有錄音譯文一份附卷可參(見 原審卷四第36-37頁)。是告訴人趙淑明於同一次調查站詢 問時,或提及是投資及給紅利,或同時提及借款及投資。(5)告訴人趙淑明於原審證稱:不是借,從頭到尾不是跟我借 錢,郭金雀是找我投資。民事部分狀紙我自己寫的,那時 候我是要做債權確認,我不知道寫清償借款,是服務台法 律服務處教我寫的,可是我裏面陳述都是寫她跟我投資的 等語(見原審卷二第12頁、第42-43頁)。(二)告訴人林翠玲部分:
(1)卷附告訴人林翠玲96年8月28日、97年5月1日之調查站筆錄 (見他852號卷一第16-18頁、第23-25頁),記載告訴人林 翠玲如附表一編號(二)所示之金額係借款,並經原審當 庭勘驗告訴人林翠玲上揭調查站錄音光碟屬實,製有勘驗 筆錄、錄音譯文各二份在卷足考(見原審卷四第25-26頁、 第42-45頁)。足認告訴人林翠玲於調查站詢問時確有證稱 係借款。
(2)告訴人林翠玲於原審證稱:我投資的,她要分維給我。周 桂蘭出來跟我們拿錢,我們大家集資不是說借,借的話當 然不可能,如果你跟我借,我們要談好,借跟投資不一樣 等語(見原審卷二第57、74頁)。
(三)告訴人吳素琴部分:
(1)卷附告訴人吳素琴96年9月3日、97年5月1日之調查站筆錄 (見他字852號卷一第26-27頁、29-30頁),記載告訴人吳 素琴如附表一編號(三)所示之金額係借款,並經原審當 庭勘驗告訴人吳素琴上揭調查站錄音光碟屬實,製有勘驗 筆錄、錄音譯文各二份在卷足考(見原審卷四第29-30頁、 第51-61頁)。足認告訴人吳素琴於調查站詢問時確有證稱 係借款。
(2)告訴人吳素琴於96年9月3日調查站詢問時證稱:「(你借



55就是了?)嗯。」、「(啊55他有說利息是多少給你? )啊他就說要給我們吃紅利啊!」、「(紅利多少?有說 紅利多少嗎?)我也不知道,我就是弄下去了啊,謝謝, 這樣啊,所以我這裏面是不包括那個紅利喔,這是我自己 的本金而已喔,這樣而已喔,我真的是,我跟她說,大嫂 ,多虧我這麼信任你,真的我們在這裏一起好幾年了,你 今天真的這樣,我也有跟她說,我這些錢是因為我先生他 做裝潢,這工作不是很穩嘛。」等語,有錄音譯文一份附 卷可稽(見原審卷四第52頁)。是告訴人吳素琴於同一次 調查站詢問時,即有提及是給紅利。
(3)告訴人吳素琴於97年5月1日調查站詢問時證稱:「(再來 ,郭金雀他表哥黃偉哲,是臺南區○○,○○○○,可以 幫助她來承標臺中市跟台北縣縣市的空中鳥瞰圖的承標工 程,種種啦,要求你提供錢借她?)其實她是說投資,她 也不是說借她。」、「(那簡單說就是說,你一次20萬元 ,一次20萬元又一次10萬元?)10萬元就是,我20萬元跟 20 萬元,下回的那幾個月的紅利。」等語,有錄音譯文一 份在卷可參(見原審卷四第56頁)。是告訴人吳素琴於同 一次調查站詢問時,亦提及是投資及給紅利。
(4)告訴人吳素琴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我們真的不是借,就是 因為他們缺資金才會邀我去投資。紅利我就這樣又投資進 去,投資的報酬率比高,借款的風險比較高等語(見原審 卷二第102、112、124頁)。
(四)告訴人陸惠蓮部分:
(1)卷附告訴人陸惠蓮96年8月28日、97年5月1日之調查站筆錄 (見他852號卷一第3-4頁、第10-12頁),雖有記載告訴人 陸惠蓮如附表一編號(四)所示之金額係借款。然告訴人 陸惠蓮於調查員詢問時有提及借款時,告訴人陸惠蓮均證 稱係投資及給紅利,從未回答是借款及給利息乙節,業經 原審當庭勘驗告訴人陸惠蓮上揭調查站錄音光碟屬實,製 有勘驗筆錄、錄音譯文各二份在卷足考(見原審卷四第27- 28頁、45-51頁)。足認告訴人陸惠蓮於調查站詢問時並未 證稱係借款及給利息,係調查站筆錄記載有誤。(2)告訴人陸惠蓮於原審證稱:周桂蘭從來沒有跟我講說借錢 ,因為她的經濟狀況那麼好,我怎麼可能會去借錢給她, 我那有可能拿我的退休金出來借她,就是要投資,而且是 公家的工作,絕對不會被倒,所以我們才會相信她,她說 的每一次報酬率都不同等語(見原審卷二卷第138、159頁 )。
(五)告訴人賴愛雀部分:




(1)卷附告訴人賴愛雀96年9月3日、97年5月1日之調查站筆錄 (見他852號卷一第31-32頁、64-66頁),記載告訴人賴愛 雀如附表一編號(五)所示之金額係借款,並經原審當庭 勘驗告訴人賴愛雀上揭調查站錄音光碟屬實,製有勘驗筆 錄、錄音譯文各二份在卷足考(見原審卷四第30-31頁、61 -68頁)。足認告訴人賴愛雀於調查站詢問時確有證稱係借 款。
(2)告訴人賴愛雀於97年5月1日調查站詢問時證稱:「(周桂 蘭於96年1月5日起即曾向我借款啦,即曾以投資的名義向 我借款啦?)那不是借款啦,是投資,湊資金就押標金啦 。」、「(於96年1月間起即曾以?)她要集資,要押標金 啦。」、「(都是周桂蘭喔,全數340萬元都是周桂蘭開口 向我表示要投資,向我表示要投資的款項?)在她們家遇 到的時候,郭金雀也是會跟我講說,我們一起來賺,我說 的跟真的一樣,一起來賺。」等語,有錄音譯文一份在卷 可參(見原審卷四第64、66頁)。是告訴人賴愛雀於同一 次調查站詢問時,即提及是投資。
(3)告訴人賴愛雀於原審證稱:郭金雀是說大家一起來投資一 起來賺,不是說我錢借她,她沒有這樣子講。不可能說我 笨笨傻傻錢都拿到周桂蘭家,也沒有開借據,5天、10天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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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