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抗字,102年度,281號
TCHV,102,抗,281,2013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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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抗字第281號                                        
抗 告 人 大道慈悲濟世黨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王永慶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苗栗縣選舉委員會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4月16日台灣苗栗地方
法院(102年度救字第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人因對相對人起訴,請求損害賠償,由原法院以102年 度重訴字第44號受理,因而提出訴訟救助之聲請。經原法院 以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之規定,聲請訴訟救助者,其請求 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 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是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 力支出訴訟費用,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並 未提出證據,即應將其聲請駁回,無依職權調查或定期命補 正之必要(最高法院88年度臺抗字第161號裁定參照)。本 件聲請人因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本即屬無從准許,且經該 法院以稅務電子閘門資料查詢之聲請人王永慶所得資料及財 產資料之結果,其亦有財產資料多筆,並非無資力支出訴訟 費用,因而裁定駁回聲請。
二、抗告人提起抗告,其意旨略以:抗告人大道慈悲濟世黨,為 合法成立之政黨,政治獻金專戶內,所有存款僅有新台幣( 以下同)203元,而抗告人王永慶(上開政黨之法定代理人 )雖有多筆小土地及車輛,但總值不超過330萬元,何況車 輛一部已抵押借款50萬元,殘餘不到10萬多元,另一部舊賓 士殘餘4萬元,及一些小土地,共有之路地及畸零地,如何 變現為政黨繳訴訟費用,有台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救字 第13號調查之證據及民事裁定可參等語,並補提該裁定及合 作金庫銀行南投分行存款存摺影本為證。
三、查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且 此項窘於生活,缺乏經濟信用,而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情 狀,應由聲請人釋明之,所謂釋明,必須提出相當之證據, 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且能為即時調查者而言(民事訴 訟法第284條參照),雖非如證據之證明必須達於真確可信 ,亦須使法院信其主張為大概如此之程度。抗告人於原法院 未釋明其主張之事實,抗告後所提台灣南投地方法院之裁定



,亦駁回其訴訟救助之聲請,合作金庫銀行南投分行之存款 存摺,亦不足以釋明其已達窘於生活,且乏經濟信用之程度 ,原法院裁定駁回聲請,並無違誤。抗告為無理由,應駁回 抗告。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照德
法 官 曾謀貴
法 官 楊熾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得依民事訴訟法第486條4項再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茆亞民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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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