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優先承買權不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上字,101年度,414號
TCHV,101,上,414,2013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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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字第414號
上 訴 人 紀子楨 
訴訟代理人 林開福  律師
複 代 理人 張宏銘  律師
複 代 理人 張琴華 
被 上 訴人 蔡明松 
      張志銘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世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優先承買權不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
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2年6月19日下午3時
40分在本院第34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蘇宗
                  法 官 吳美蒼
                  法 官 李悌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嘉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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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