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字第414號
上 訴 人 紀子楨
訴訟代理人 林開福 律師
複 代 理人 張宏銘 律師
複 代 理人 張琴華
被 上 訴人 蔡明松
張志銘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世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優先承買權不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
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2年6月19日下午3時
40分在本院第34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蘇宗
法 官 吳美蒼
法 官 李悌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嘉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