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字第240號
原 告 廖明興
被 告 廖明亮
廖高章
廖明財
上列被告等因行使偽造私文書案件(本院102年度上訴字第702號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八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原告廖明興告訴被告等行使偽造私文書一案,經本院定於民國一0二年六月十九日上午九時十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進行公開審理,並於同日上午十時辯論終結,惟本件原告於本院刑事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後,於同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始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原告附帶民事起訴狀上收狀章記載可憑,是其起訴顯不合於上開規定,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榮 龍
法 官 胡 忠 文
法 官 王 義 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 麗 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