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02年度,1040號
TCHM,102,聲,1040,2013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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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04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武榮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2年度執聲字第3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武榮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捌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武榮因如附表所示等罪,經臺灣苗 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 定在案,該數罪中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之情形,惟 受刑人已請求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 規定定應執行,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 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 行為人之法律。」而刑法第50條業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 公布,並於同年月25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 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 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 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本件 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有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 之罪,經比較結果,因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時,未必減免受 刑人之刑期,而修正前刑法剝奪受刑人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 ,自屬不利於受刑人,自應適用新法之規定,判斷得否定其 應執行刑(最高法院102年度臺抗字第108號裁定意旨可資參 照)。
三、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苗栗地 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有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其中如附表編號1、2部分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其餘如附 表編號3、4所示部分,皆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屬前開刑 法第50條第1但書第1款之情形。茲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 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公務詢問紀錄表 在卷為憑。本院審核結果,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 執行之刑。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王 金 全
法 官 高 思 大
法 官 楊 真 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詹 錫 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1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謝武榮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2 │3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藥事法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年2月2次 │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0.12.16 │100.12.14 │101.02.11至101.02.24│
├───────────┼──────────┼──────────┼──────────┤
│偵查(自訴)機關 │苗栗地檢101年度 │苗栗地檢101年度 │苗栗地檢101年度 │
│年 度 案 號 │毒偵字第502號 │毒偵字第1017號 │偵字第2346號 │
├─┬─────────┼──────────┼──────────┼──────────┤
│最│法 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
│後├─────────┼──────────┼──────────┼──────────┤
│事│案 號 │101年度簡上字第76號 │101年度苗簡字第794號│101年度訴字第318、 │
│ │ │ │ │427 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101.05.21 │101.07.30 │101.09.19 │
├─┼─────────┼──────────┼──────────┼──────────┤
│確│法 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
│定├─────────┼──────────┼──────────┼──────────┤
│判│案 號 │101年度簡上字第76號 │101年度苗簡字第794號│101年度訴字第318、 │
│ │ │ │ │427 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 101.08.07 │101.08.16 │101.10.25 │
├─┴─────────┼──────────┼──────────┼──────────┤
│備註 │苗栗地檢101年度 │苗栗地檢101年度 │苗栗地檢102年度執他 │
│ │執字第2619號 │執字第2236號 │字第246號(中高分檢 │
│ │ │ │101年執字第146號執行│
│ │ │ │) │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謝武榮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4 │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年1次 │ │ │
│ │有期徒刑7年4月1次 │ │ │
│ │有期徒刑15年2月1次 │ │ │
├───────────┼──────────┼──────────┼──────────┤
│犯 罪 日 期 │100.08.27至101.02.11│ │ │
├───────────┼──────────┼──────────┼──────────┤
│偵查(自訴)機關 │苗栗地檢101年度 │ │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2346等號 │ │ │
├─┬─────────┼──────────┼──────────┼──────────┤
│最│法 院 │中高分院 │ │ │
│後├─────────┼──────────┼──────────┼──────────┤
│事│案 號 │101年度上訴字第1697 │ │ │
│ │ │、1698號 │ │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102.02.06 │ │ │
├─┼─────────┼──────────┼──────────┼──────────┤
│確│法 院 │最高法院 │ │ │




│定├─────────┼──────────┼──────────┼──────────┤
│判│案 號 │102年度台上字第1601 │ │ │
│ │ │號 │ │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 102.04.24 │ │ │
├─┴─────────┼──────────┼──────────┼──────────┤
│備註 │苗栗地檢102年度 │ │ │
│ │執字第1132號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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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