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01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彭達松
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
聲付字第4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彭達松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彭達松前犯殺人罪,經法院判處無期徒刑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2年5月31日以法授矯字第○○○○○○○○○○○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 柏 基
法 官 梁 堯 銘
法 官 郭 瑞 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李 宜 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