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毒抗字第384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蔡慶寬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觀察勒
戒, 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毒聲字第300號中華民國102
年5月9日第一審裁定 (聲請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聲觀第154號、102年度毒偵字第691號),提起抗告,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 被告甲○○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 經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 第3 項、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3條第1項,而被告實於不服其 裁定,然被告於先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審理中, 曾提出撤銷觀察勒戒,改判有期徒刑之具狀聲請(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檢察署函,發文字號:中檢秀樂102聲他540字第03 3546號),另在刑事裁定文中所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聲請書所載被告前於民國87年間,因施用第一、二級 毒品案件,經執行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 ,於87年11月20日執行完畢釋放。詎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 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 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後之101年5月22日上午 7時採尿時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 時,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 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 等云云,按查但係被告是於99年10月14日經假釋核准出監, 依其起訴之犯行, 確離所謂執行完畢部分實屬尚未超過5年 ,定該判決有期徒刑為是,而非裁定再送觀察、勒戒之懲, 次查被告於87年間執行觀察、勒戒後是復接續於臺中監獄執 行有期徒刑及假釋撤銷後殘刑,其刑期自84年12月18日起至 89年2月10日止,被告所執行刑期都屬於假釋中再犯, 且都 是有期徒刑加上假釋撤銷殘刑,於法該未是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檢察署所撰執行釋放後 5年後再犯須裁送觀察、勒戒之處 分,為此被告懇請鈞院再詳審細酌所述之況,並意旨參照10 1年度毒偵字第957號之起訴案件,被告確屬無「初犯」規定 之適用,自毋須再重新施予觀察、勒戒之處遇,而應直接訴 追處罰,爰請鈞院將原裁定撤銷,更正判決為有期徒刑之罪 罰,以符法制,實為德便等語。
二、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 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 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2月; 依同條例
第20條第2項規定為觀察、 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 ,5年後再犯第10條之罪者, 適用同條例第20條第1、2項之 規定,同條例第20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國 家對個人之刑罰,屬不得已之強制手段,選擇以何種刑罰處 罰個人之反社會性行為,乃立法自由形成之範圍。就特定事 項以特別刑法規定特別罪刑,倘與憲法第23條所要求之目的 正當性、手段必要性、限制妥當性符合者,即無乖於比例原 則…自由刑涉及對人民身體自由之嚴重限制,除非必須對其 採強制隔離施以矯治,方能維護社會秩序時,其科處始屬正 當合理,而刑度之制定尤應顧及行為之侵害性與法益保護之 重要性。施用毒品,足以戕害身心,滋生其他犯罪,惡化治 安,嚴重損及公益,立法者自得於抽象危險階段即加以規範 …肅清煙毒條例及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於87年及88年相繼修正 ,對經勒戒而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改採除刑不除罪,對 初犯者以保安處分替代刑罰,已更能符合首揭意旨…」(司 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44號解釋文參照)。 又施用第一、 二級毒品為犯罪行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及第2 項各定有處罰明文。故施用該毒品者,依前揭規定本應科以 刑罰,惟基於施用毒品之人,兼有病患屬性,乃於刑事政策 上對合於一定條件之施用者,依同條例第20條、第23條之規 定,施以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治療,期以保安處分替代 刑罰,戒斷其身、心癮。嗣因其程序過於繁雜,上揭條例於 92年7月9日修正公布,自93年1月9日施行,將該第20條、第 23條之保安處分程序, 單純區分為「初犯」、「5年內再犯 」及「5年後再犯」三種; 依其立法理由之說明:「初犯」 ,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後,應為不起訴處分或不付審理 之裁定;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 「5年 內再犯」者,因其再犯率甚高,原實施之觀察、勒戒及強制 戒治既已無法收其實效,爰依法追訴或裁定交付審理。至於 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 「5年後再犯」 者,前所實施之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已足以遮斷其施用毒 品之毒癮,為期自新及協助其斷除毒癮,仍適用「初犯」規 定,先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之程序。從而依修正後之規 定,僅限於「初犯」及「5年後再犯」二種情形, 始應先經 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程序,不能逕行起訴,亦即設為施用 毒品罪起訴條件之限制 (最高法院98年度臺非字第127號判 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抗告人即被告(下稱:抗告人)甲○○基於施用第一級毒 品之犯意,於101年5月22日上午 7時採尿時往前回溯96小
時內之某時,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 海洛因1次。 嗣因另案通緝,為警於101年5月21日晚間11 時1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號附近查獲,經其同 意後採集尿液送請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EIA酵素 免疫分析法為初步檢驗, 再以GC/MS氣相層析質譜儀法為 確認檢驗,驗出可待因濃度757ng/ml、嗎啡濃度5631ng/m l, 檢驗結果皆呈現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於人體代謝後之可 待因及嗎啡陽性反應,此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 1年6月11日報告編號UL/2012/00000000號濫用藥物檢驗報 告、尿液檢體對照表及採擷尿液同意書各1份附卷可稽 ( 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毒偵字第691號偵查卷 第17、18頁)。
(二)按免疫學分析法係用於毒品尿液之初步檢驗,由於該分析 法對化學結構類似之成分亦可能產生反應,故初步檢驗呈 陽性反應者,需採用另一種不同分析原理之檢驗方法進行 確認。大部分地方衛生單位所採用之另一種方法為Toxi-L ab分析法(屬薄層層析法),惟僅檢驗嗎啡及安非他命二 項。經行政院衛生署認可之檢驗機構採用氣相層析質譜儀 鑑驗各項毒品,以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進行確認者,均 不致產生偽陽性反應。Toxi-Lab分析法之靈敏度不如氣相 層析質譜儀分析法,惟同時引起免疫學分析法及Toxi-Lab 分析法均呈現偽陽性之機率極低。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 管理局曾針對全國各衛生局判定為陽性之尿液檢體,抽樣 以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進行確認,均未發現有偽陽性之 誤判情形。毒品施用後於尿液、血液中可檢出之最大時限 ,與施用劑量、施用頻率、施用方式、施用者飲水量之多 寡、個人體質、檢體收集時間點及所用檢測方法之靈敏度 等因素有關,因個案而異,一般於尿液中可檢出之最大時 限,古柯鹼為施用後1至4天、海洛因為2至4天、 嗎啡為2 至4天、大麻為1至10天、安非他命為1至4天、甲基安非他 命為1至5天、MDMA為1至4天、MDA為1至4天、Ketamine為2 至4天等,此有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92年7月23日 管檢字第0000000000號函可資參照。另依據中央警察大學 出版社鑑識叢書「工作場所藥物檢驗彙編」第9章第4節載 稱: 「尿液中可待因濃度高於300ng/ml,且嗎啡/可待因 濃度比值小於2, 則表示有可待因之使用,而非罌栗子之 攝取。」 本件抗告人尿液中嗎啡濃度(5631ng/ml)大於 可待因濃度(757ng/ml),嗎啡與可待因含量比例不符合 上開可待因使用之特性,且抗告人之尿液確實呈現第一級 毒品海洛因於人體代謝後之可待因及嗎啡陽性反應,該檢
驗報告結果之正確性應屬無疑,是抗告人於101年5月22日 上午7時採尿時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 確有施用第一 級毒品海洛因之行為,應堪認定。
(三)又抗告人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 ,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87年11月20日執行完畢釋 放,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7年偵字第20 95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 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附卷可憑,從而原法院以抗告人於前揭觀察、勒 戒執行完畢釋放5年後, 再有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行,依 上開規定,裁定將抗告人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核其認 事用法俱無不合。至抗告人抗告意旨稱其是於民國99年10 月14日經假釋核准出獄,依其起訴之犯行,確離所謂執行 完畢部分實屬尚未超過5年, 定該判決有期徒刑為是,而 非裁定再送觀察、勒戒之懲;又其於87年間執行觀察、勒 戒後是復接續於臺中監獄執行有期徒刑及假釋撤銷後殘刑 ,其刑期自84年12月18日起至89年 2月10日止,被告所執 行刑期都屬於假釋中再犯,確屬無「初犯」規定之適用, 自毋須再重新施予觀察、勒戒之處遇,而應直接訴追處罰 云云。 然所謂「5年後再犯」係指經「觀察、勒戒或強制 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後再犯, 抗告人前次觀察、勒 戒處分是於87年11月20日執行完畢,而本次施用第一級毒 品海洛因之時點為101年5月22日上午 7時採尿時往前回溯 96小時內之某時, 兩者時間明顯已逾5年之久,惟抗告人 誤「5年後再犯」以為是前次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再犯 ,而執此作為抗告理由,應有誤會,尚非可採。(四)綜上所述,原裁定法院認定抗告人確有施用第一級毒品海 洛因,依檢察官之聲請而裁定將抗告人送觀察、勒戒,核 無不合。抗告人抗告意旨仍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核無 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 同 奇
法 官 廖 穗 蓁
法 官 許 旭 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洪 麗 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