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一0二年度上訴字第五六三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永通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秋靜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
院一0一年度訴字第四0號中華民國一0二年一月三十一日第一
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0年度偵緝字
第五二八號、第五二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乙○○(綽號『老仔』)前在八十三年間,因違反槍砲彈藥 刀械管理條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 法院在八十三年八月十一日以八十三年度易字第一九三二號 判處有期徒刑十月、四月、八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六 月,再經本院在八十四年三月十五日以八十三年度上易字第 二四六一號駁回上訴而確定(第一案);又在八十五年間, 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彰 化地方法院在八十五年一月十七日以八十四年度訴字第一0 九三號判決處有期徒刑七月、三年六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三年八月,在八十五年二月十五日確定(第二案);八十五 年一月二十日入監接續執行,至八十六年十月一日縮短刑期 假釋出獄,所餘刑期付保護管束(指揮書執行完畢日期為九 十年一月二日止);惟在假釋付保護管束期間內,再因施用 毒品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在九十年六月一日以九十年 度訴字第五三九號判決處有期徒刑二年、十月,定應執行有 期徒刑二年八月確定,提起上訴後再撤回上訴而確定(第三 案),上開第一、二案之假釋付保護管束乃經撤銷,所餘殘 刑三年二月二日與第三案刑期接續執行,九十五年六月二十 一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獄,所餘刑期付保護管束,迄九十六年 三月三十日縮刑期滿保護管束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指 揮書執行完畢日期為九十六年五月三十一日,累進縮刑六十 二日);又在九十七年間,因犯贓物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 法院在九十八年八月六日以九十八年度易字第六五八號判決 判處有期徒刑三月,上訴後,由本院在九十八年十二月八日 以九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一五四六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九 十九年五月二十三日執行完畢。
二、詎乙○○仍不知悔改,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
、販賣,竟分別基於販賣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營利之犯意, 以其所有不詳廠牌行動電話手機一具,插用向不知情之他人 所借用門號OOOO-OOOOOO號晶片卡一枚(手機及 門號晶片卡均未扣案),作為販賣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聯繫 工具(如附表編號⒉所示部分除外),於如附表編號⒈至⒌ 所示時間,在如附表編號⒈至⒌所示地點,分別販賣交付如 附表編號⒈至⒌所示金額之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給張嘉元、張 棟皓、劉政雄等三人,並分別向張嘉元、張棟皓、劉政雄三 人收取販毒價款,而完成交易,以牟取不法利益。三、案經承辦警局循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臺灣彰化 地方法院聲請對乙○○所持用上開OOOO-OOOOOO 號門號行動電話核發通訊監察書,經實施通訊監察後而查獲 上開犯行。
四、案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簽分及彰化縣警察 局溪湖分局報告該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刑事被告之詰問權,係指訴訟上被告有在審判庭盤詰證人 之權利;偵查中檢察官訊問證人,旨在蒐集被告犯罪證據, 以確認被告嫌疑之有無及內容,與審判中透過當事人之攻防 ,經由詰問程序調查證人以認定事實之性質及目的有別。偵 查中辯護人僅有在場權及陳述意見權,此觀刑事訴訟法第二 百四十五條第二項前段之規定甚明,檢察官訊問證人並無必 須傳喚被告使其得以在場之規定,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條第一 項前段雖規定「如被告在場者,被告得親自詰問」,亦僅賦 予該在場被告於檢察官訊問證人時得親自詰問證人之機會而 已,被告如不在場,殊難期有親自詰問之可能。此項未經被 告詰問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依刑 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第二 項之規定,除顯有不可信之例外情況外,原則上為「法律規 定得為證據」之傳聞例外,依其文義解釋及立法理由之說明 ,並無限縮檢察官在偵查中訊問證人之程序,應給予被告或 其辯護人對該證人行使反對詰問權者,始有證據能力之可言 。為保障被告之反對詰問權,並與現行法對傳聞例外所建構 之證據容許範圍求其平衡,證人在偵查中雖未經被告之詰問 ,倘被告於審判中已經對該證人當庭及先前之陳述進行詰問 ,即已賦予被告對該證人詰問之機會,則該證人於偵查中之 陳述即屬完足調查之證據,而得作為判斷之依據(最高法院 九十七年台上字第四0五號判決要旨參照)。查,證人張嘉 元、張棟皓、及劉政雄三人在偵查中向檢察官分別所為之陳
述,業經具結以擔保其等證言之憑信,依上開說明,本屬有 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雖未經被告在偵查程序中為詰問,但 被告乙○○(由被告在原審法院審理中之選任辯護人行使詰 問權)已在原審法院審理中對上開證人補正詰問程序,而完 足為合法調查之證據,是張嘉元、張棟皓、劉政雄三人在偵 查中之陳述,均具有證據能力。
二、又按刑事訴訟法上所謂之「證據排除法則」,係指將具有證 據價值或真實之證據,因取得程序之違法,而予以排除之法 則。茍司法警察機關於實施通訊監察時,已合於通訊保障及 監察法第五條第一項所規定之要件,且依法取得法官所核發 之通訊監察書,基於該通訊監察所取得之證據,即無證據排 除法則之適用。按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最輕本刑 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並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秩序情 節重大,而有相當理由可信其通訊內容與本案有關,且不能 或難以其他方法蒐集或調查證據者,得發通訊監察書。通訊 監察書,偵查中由檢察官依司法警察機關聲請或依職權聲請 該管法院核發,審判中由法官依職權核發,通訊保障及監察 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定有明文。查,檢察官在本 案中所提出之監聽證據,是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就被告涉嫌違 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第二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依彰 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循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 ,而核准對被告所持用門號OOOO-OOOOOO號行動 電話,進行監聽所取得證據,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一00年 度聲監字第二二二號通訊監察書暨所附監聽電話號碼附表( 一00年度偵字第六七六八號偵查卷第四三頁、第四四頁) ,以及相關之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稽(同上偵查卷第七五頁 至第九三頁)。按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其法定本刑為無期徒 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又因毒品交易之犯罪過程,多係透過電話聯繫,並以代號、 暗碼或隱晦方式暗中進行,其犯罪結果係將毒品流入市面, 戕害不特定國人之身心健康甚鉅,自屬危害社會秩序情節重 大,而有相當理由可信犯罪嫌疑人之通訊內容要與涉案情節 有關,復難以其他方法蒐集或調查證據,又監聽過程中尚查 無任何不法或不當侵害人權保障之情事,自屬符合通訊保障 及監察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核係依法所 為之監聽,尚無不法取證情事或違背法定程序之處。檢察官 所提出監聽證據,被告、及被告之指定辯護人並不爭執其證 據能力,且是依據上開法律規定所取得,自具有證據能力。 再按偵查犯罪機關依法定程序監聽之錄音,應認該監聽所得 之錄音帶或光碟,始屬調查犯罪所得之證據,但依據監聽錄
音結果予以翻譯而製作之通訊監察譯文,乃該監聽錄音內容 之顯示,此為學理上所稱之派生證據,屬於文書證據之一種 。此於被告或訴訟關係人對其譯文之真實性發生爭執或有所 懷疑時,法院固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一第二項 規定勘驗該監聽之錄音帶或光碟,踐行調查證據之程序,以 確認該錄音聲音是否為本人及其內容,與通訊監察譯文之記 載是否相符;然如被告或訴訟關係人對其監聽錄音之譯文真 實性並不爭執,顯無辨認其錄音聲音之調查必要性。是法院 於審判期日提示監聽譯文供當事人辨認、表示意見並為辯論 者,其程式自屬適法(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四六六 五號、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九五號、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 一八六九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及被告之指定辯護人並 不爭執本案監聽對話譯文內容真實性,被告並自承該等譯文 是伊與相關證人間之對話,且該等通訊監察譯文,復經本院 在審理期日踐行證據調查程序,是上開監聽譯文自具有證據 能力,得採為認定事實之證據。
三、本案中檢察官所提出張棟皓帶同警員前往毒品交易地點查證 之現場蒐證照片,為警員到現場蒐證時,透過照相設備對現 場景物、特徵拍攝所形成之機械性紀錄,再還原於照相紙上 ,因所拍攝情形與相片所呈現內容,是藉由照相設備之正確 性來加以保障其內容之一致性,並非人對現場情形之言詞描 述本身,非屬供述證據,無傳聞法則之適用;且對此項證據 ,被告、及被告之指定辯護人亦未主張有何違法取得之情形 ,本院復查無不得作為證據情況,並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關 聯性,自得作為證據。
四、末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一 百五十九條之一至之四等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 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 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 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 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 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定有明文。核其 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 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 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 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暨證 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 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 據能力。查,檢察官、被告、及被告之指定辯護人就以下本 案採為判決基礎之上述以外之被告以外之人在審判外陳述之
證據資料,未曾於言詞辯論終結前爭執其證據能力或聲明異 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作成時情況,並無違法取證瑕疵,認 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認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以下稱被告)乙○○對伊被訴有以伊所有不 詳廠牌行動電話手機一具,插用向他人所借用門號OOOO -OOOOOO號電話晶片卡一枚,作為販賣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之聯繫工具(如附表編號⒉所示部分除外),在如附表 編號⒈至⒌所示時間,在如附表編號⒈至⒌所示地點,分別 販賣如附表編號⒈至⒌所示金額之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給張嘉 元、張棟皓、劉政雄三人,並向張嘉元、張棟皓、劉政雄三 人收取販毒價款,而犯如附表編號⒈至⒌所示五次販賣第二 級毒品罪,歷在本院一0二年四月二十九日九時四十五分行 準備程序中、一0二年五月二十一日九時四十分審理中為自 白認罪供述。被告之指定辯護人辯護意旨略稱:「乙○○就 被訴犯行已坦承自白犯罪,已在偵查中承認有向張嘉元等人 拿取購毒款項,應該符合自白規定,請予以減輕其刑。」等 語,資為被告提出辯護。
二、被告就上開被訴犯罪,歷在本院一0二年四月二十九日九時 四十五分行準備程序中、一0二年五月二十一日九時四十分 審理中所為自白認罪供述,核有下列事證堪為佐證為屬真實 :
㈠就被告販賣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給張嘉元部分(即如附表編號 ⒈、⒉所示部分):
⒈①張嘉元在警詢中證稱:「(問:警方提示行動電話OOO O-OOOOOO是何人所申請?何人使用?)是我向他人 購買的易付卡,不知道是何人申請的,是我在使用的。」、 「(問:你施用之安非他命〔應是甲基安非他命,以下同〕 毒品是向何人購買的?姓名、綽號為何?)我是向綽號『老 仔』購買的。」、「(問:警方提示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犯罪嫌疑人不一定存在其中,現經你閱覽後,當中有無販 賣毒品予你之人?編號幾號?)有,編號2號之人就是販賣 毒品給我之人。」、「(問:你所指認編號2號之人經查為 (乙○○、男、49、06、15日生、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你與乙○○是何關係?有無仇恨或糾紛 ?)是朋友關係,無仇恨或糾紛。」、「(問:警方提示一 00年三月十八日十八時三分六秒-二十二時四十二分二十 二秒等三通通訊監察譯文(OOOO-OOOOOO~OO OO-OOOOOO)通話內容(當場播放音檔),經你閱 覽雙方通話係人?譯文內容係指何意?)這三通電話是我跟 綽號『老仔』的對話,內容是我向綽號『老仔』購買安非他
命毒品的對話。」、「(問:此次聯絡交易何毒品?與何人 交易?交易時間、地點為何?交易毒品數量價各為何?是否 當場完成交易?)我向乙○○購買安非他命毒品。我與乙○ ○交易,於一00年三月十八日二十二時四十五分,在我家 彰化縣員林鎮○○里○○路○○○號騎樓下交易,交易安非 他命一小包新臺幣四千元,有當場完成交易。」、「(問: 警方提示一00年三月二十五日四時二十七分三十三秒等一 通通訊監察譯文(OOOO-OOOOOO~OOOO-O OOOOO)通話內容(當場播放音檔),經你閱覽雙方通 話係為何人?譯文內容係指何意?)這一通電話是我跟乙○ ○的對話,內容是我向乙○○購買毒品的對話。」、「(問 :此次聯絡交易何毒品?與何人交易?交易時間、地點為何 ?交易毒品數量及價格為何?是否當場完成交易?)我向乙 ○○購買安非他命毒品。乙○○與我交易,於一00年三月 二五日四時二十七分在乙○○住家樓下(「大同國中」後面 巷內)交易,一小包新臺幣四千元,有當場完成交易。」、 「(問:以上所供是否出於你自由意識下陳述?警察有無對 你刑求、脅迫等不法方式取供?)是的。沒有。」(他字偵 查卷第九十頁至第九二頁);②在偵查中證稱:以前的獄友 綽號『阿男』介紹的,『阿男』跟我說,以後我要買甲基安 非他命,可以直接找乙○○,『阿男』將乙○○的電話給我 ,我再打電話給乙○○說我是『阿男』的朋友,我要跟他買 甲基安非他命,在我跟乙○○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前,我不 認識乙○○(一00年度偵字第六八0六號偵查卷第二一頁 ),「(提示OOOO-OOOOOO、OOOO-OOO OOO於一00年三月十八日十八時三分至二十二時四十二 分之通訊監察譯文)(問:有何意見?)這是我與乙○○的 對話,這幾通電話是跟他聯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的事情,這 不是我第一次要向乙○○購買甲基安非他命。該十八時三分 這
通譯文中的「B」應該是乙○○,「A」是我,我記得當時 是乙○○因為塞車所以晚到,這次我跟他約在我家交易甲基 安非他命,晚上二十二點四十二分之後他就到了,他叫我下 樓,他開車過來,我從副駕駛座車窗將四千元丟進去,乙○ ○將一包甲基安非他命丟在副駕駛座的椅子上,我再從椅子 上將甲基安非他命取走。」、「(提示OOOO-OOOO OO、OOOO-OOOOOO於一00年三月二十五日凌 晨四時二十七分之通訊監察譯文)(問:有何意見?)這是 我與乙○○的對話,因為前一天晚上他拿秤子放在我家,他 打電話來跟我說他要拿回去,我就幫他將電子磅秤拿去乙○
○位於「大同國中」後面巷內的住處騎樓下給他,我在跟他 通話時,沒有提到要買甲基安非他命,但是我到了他家騎樓 時,乙○○有拿一包甲基安非他命握在手裡下來,問我要不 要,我說好,就拿四千元給他,他將手中的一包甲基安非他 命交給我,我拿到後就離開了;此二次都是我直接將錢交給 乙○○,向他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不是合資購買。」(一0 0年度偵字第六七六八號偵查卷第一0六頁及反面);③在 原審法院一0一年十二月十三日十四時三十分審理中結證稱 :「(問:一00年三月間是否使用OOOO-OOOOO O之電話?)是。」、「(問:一00年三月間是否認識庭 上乙○○?)認識。叫乙○○『老仔』。...。」、「( 問:直到今日你與乙○○有無金錢糾紛或仇恨?)沒有。」 、「(問:你去年〔即一00年〕三月間有無施用毒品?) 有。施用安非他命。」、「(問:一00年三月間乙○○有 無在施用毒品?)安非他命。」、「(問:一00年三月間 甲基安非他命是向何人購買?)乙○○。」、「(問:向乙 ○○購買甲基安非他命幾次?)二次。」、「(問:之前在 檢察官及警局所作的陳述是否實在?)實在。...。」、 「(請
審判長提示他字卷第六七六八號卷宗通訊監察譯文第一0九 頁至第一一0頁)(問:內容是否你與綽號『老仔』乙○○ 的通話內容?)(審判長提示上開卷證)對。」、「(問: 一00年三月十八日二個人說在樓下,是在哪裡見到面?) 樓下,就是我家。」、「(問:第一一0頁一00年三月二 十五日上午四時二十七分通話後,兩人有無見到面?)有。 ...。」、「(問:乙○○在電話內告知「你到了,打電 話給我,我再下去」為何是在你家見面?)是在乙○○家裡 見面沒有錯。」、「(問:你之前在警局及偵查中均證述, 在剛才兩次電話後,有見面並各向乙○○購買四千元甲基安 非他命,所講是否實在?)事實就是照我所講的。」、「( 提示一00年度偵字第六七六八號卷宗第一0九頁至第一一 0頁之通訊監察譯文)(問:按照上開通話時間有一00年 三月十八日、一00年三月二十日、一00年三月二十一日 、一00年三月二十四日、一00年三月二十五日,通話有 哪幾通是你與乙○○拿毒品有關之對話?)一00年三月十 八日、一00年三月二十五日那二天的對話都是要向乙○○ 拿毒品的。」等語。
⒉被告與張嘉元二人分別持用門號OOOO-OOOOOO、 OOOO-OOOOOO號行動電話,在一00年三月十八 日有如下電話對話:
①十八時三分六秒:
乙○○(B):快到了啦!塞車啦!
張嘉元(A):塞車喔,那我在我家等你了啦。 乙○○(B):你在你家喔。
張嘉元(A):不然等一下再來,我去那一種... 乙○○(B):好好好。
②二十時三十七分八秒:
張嘉元(B):阿你是要來了沒?
乙○○(A):要阿!要阿!
張嘉元(B):恩。
③二十二時四十二分二十二秒:
乙○○(A):樓下!
張嘉元(B):好!
⒊在一00年三月二十五日凌晨四時二十七分三十三秒有如下 之通話:
乙○○(A):我忘記拿那個...有沒有...有沒有. ..昨晚我叫你拿回來那個阿,『公道伯』
《指磅秤》啦!
張嘉元(B):對對。
乙○○(A):你幫我拿來一下。
張嘉元(B):好。
乙○○(A):你到了打給我,我再下去啦,馬上過來、馬 上過來!
張嘉元(B):好。
有上開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參(一00年度偵字第六七六八 號偵查卷第七五頁、第七六頁、第七七頁、第九三頁)。 ⒋至於張嘉元在原審法院審理中另陳稱:上開二次是與被告合 資購買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部分云云(原審卷㈡第十八頁反面 ),除與張嘉元在警詢、偵查中、原審法院審理中歷次證述 內容不符外,並與被告上開自白認罪供述內容有異,顯屬事 後迴護被告之詞,不足以採對被告有利之認定。 ㈡就被告販賣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給張棟皓部分(即如附表編號 ⒊、⒋所示部分):
⒈①張棟皓在警詢中證稱:「(問:警方提示行動電話OOO O-OOOOOO是何人所申請?何人使用?)是我太太陳 嬿如所申請,我自己在使用的。」、「(問:你施用之安非 他命毒品是向何人購買的?姓名、綽號為何?)安非他命是 向一位住在員林鎮綽號『兄仔』購買的。...。」、「( 問:警方提示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不一定存 在其中,現經你閱覽後,當中有無販賣安非他命予你之人?
編號幾號?)有,編號2號之人就是販賣毒品給我之人。」 、「(問:你所指認編號2號之人經查為乙○○(男、49 .06.15日生、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 你與乙○○是何關係?有無仇恨或糾紛?)認識一、二次 的朋友。無仇恨或糾紛。」、「(問:警方提示一00年 三月十八日二十三時十五分0八秒、二十三時三十二分十 八秒、二十三時三十八分四十九秒、二十三時三十九分0 四秒、二十三時五十四分三十秒、二十三時五十八分十二 秒等通訊監察譯文(OOOO-OOOOOO~OOOO -OOOOOO)通話內容(當場播放音檔),經你閱覽 雙方通話係為何人?譯文內容係指何意?)這五通電話是 我跟乙○○的對話,內容是我向乙○○購買毒品安非他命 ,我們在約定地點。」、「(問:此次聯絡交易何毒品? 與何人交易?交易時間、地點為何?交易毒品數量及價格 為何?是否當場完成交易?)我向乙○○購買安非他命一 千元。我與乙○○交易,於一00年三月十九日零時十五 分,在員林鎮中山路與台七十六線道口的「7-11」便 利超商交易,有當場完成交易。」、「(問:警方提示一 00年三月二十日十九時十六分三十六秒、二十一時0八 分五十一秒等二通通訊監察譯文(OOOO-OOOOO O~OOOO-OOOOOO)通話內容(當場播放音檔 ),經你閱覽雙方通話係為何人?譯文內容係指何意?) 這二通電話是我跟乙○○的對話,內容是我向乙○○購買 毒品安非他命,我們在約地點。」、「(問:此次聯絡交 易何毒品?與何人交易?交易時間、地點為何?交易毒品 數量及價格為何?是否當場完成交易?)我向乙○○購買 安非他命一千元。我與乙○○交易,於一00年三月二十 日二十一時三十分許,在員林鎮中山路與台七十六線道口 的「7-11」便利超商交易,有當場完成交易。」、「 (問:你如何與乙○○聯絡購買安非他命?乙○○如何知 道你要購買何毒品及金額?)我都是以我使用之OOOO -OOOOOO行動電話撥打乙○○使用之OOOO-O 一OOOO行動電話。」、「(問:以上所供是否出你自 由意識下陳述?警察有無對你刑求、脅迫等不法方式取供 ?)是的。沒有。」(一00年度偵字第六八0六號偵查 卷第二七頁至第二九頁);②在一00年六月十五日偵查 中證稱:我從今年〔一00年〕二月透過一位朋友介紹認 識乙○○,介紹時還沒講到關於毒品的事情,第二次與乙 ○○見面時,我有看到乙○○咬一根摻有海洛因的捲煙, 我就問他是不是有路子可以拿安非他命,他就說有,還說
如果我有需要可以找他,我就說好,我要的話會打電話找 他,第三次與乙○○見面,就是向他購買安非他命,第四 次與他見面也是購買安非他命等語(一00年度偵字第六 八0六號偵查卷第四四頁);「(檢察官提示OOOO- OOOOOO、OOOO-OOOOOO於一00年三月 十八日晚上十一時十五分至十一時五十八分通訊監察譯文 )(問:有何意見?)這是我與乙○○的對話,這是我第 一次向乙○○購買安非他命時聯絡的對話,『老寇』就是 乙○○朋友家,但是我沒有過去,因為我當時在趕時間, 就跟乙○○約在快速道路下來「大潤發」附近的「統一超 商」見面,十一點五十八分的通話還是在與乙○○聯絡交 易地點,這通電話後約五至十分鐘左右,我和乙○○在「 統一超商」前面碰面,我從他駕駛的車輛副駕駛座車窗拿 一千元給他,並跟乙○○說我要買一千元的安非他命,乙 ○○叫我等一下,並開車離開,我等了約十分鐘左右,乙 ○○又開車回來,我走到了駕駛座旁,乙○○從副駕駛座 的車窗拿一包安非他命給我,他就開車離開。」、「(檢 察官提示OOOO-OOOOOO、OOOO-OOOO OO於一00年三月二十日晚上七時十六分、九時八分通 訊監察譯文)(問:有何意見?)這是我與乙○○的對話 ,這是我和他聯絡要購買安非他命的事情,我騙乙○○說 我有朋友要跟我一起去向他買海洛因,因為我覺得如果我 只跟他買一千元的安非他命,他可能嫌量太少不願意出來 跟我交易,實際上,我是自己一個人去約定的快速道路下 來「大潤發」附近的「統一超商」與乙○○見面,九點八 分這通電話後約十幾分鐘,乙○○開車來,我從副駕駛座 車窗拿一千元給乙○○說要買安非他命,乙○○再開車離 開,約十幾分鐘後乙○○開車回來,從副駕駛座車窗拿一 包安非他命給我,接著他就開車離開;且我是直接跟乙○ ○購買,並非請乙○○幫忙買(同上偵查卷第四四頁至第 四五頁);③在原審法院一0一年七月二十四日九時三十 分審理中結證稱:「(問:你是否有使用OOOO-OO OOOO手機門號?)是。」、「(請庭上提示一00年 度偵字第六七六八號第一一三頁反面至第一一四頁通訊監 察譯文)(
審判長提示上開卷證檢察官)(問:這五通從一00年三 月十八日下午十一時十五分起的通聯是否你與他人的對話 ?)是。」、「(問:當時你是與何人對話?)在庭的被 告乙○○。」、「(問:當天晚上你與被告通話之後,有 無見面?)有。」、「(問:在何處見面?)在員林的一
家便利商店。」、「(問:既然在便利商店才與被告提議 要買毒品之事,但你在見被告之前與被告有五通電話聯絡 ,目的為何?)就是要買毒品。」、「(問:一00年三 月十八日晚間五通電話後,你與被告見面,你有從被告那 邊拿到什麼東西?)有。甲基安非他命。」、「(問:依 你剛剛所述,在一00年三月十八日五通電話之後,你與 被告見面,你有拿一千元給被告,被告之後有拿甲基安非 他命給你?)是的。」、「(請庭上提示一00年度偵字 六七六八號第一一四頁反面有兩通一00年三月二十日晚 上之通訊監察譯文)(審判長提示上開卷證)(問:這兩 通電話,是否你與他人的通話內容?)是的。」、「(問 :這兩通電話,是你與誰的通話內容?)乙○○。」、「 (問:在一00年三月二十日晚間這兩通電話後,你與被 告有無見面?)有。」、「(問:你與被告是在什麼地方 見面?)便利商店。」、「(問:是跟一00年三月十八 日晚間五通電話後,你與被告約見面同一家便利商店嗎? )是的。」、「(問:在一00年三月二十日這兩通電話 後,你與被告見面後,被告有交什麼東西給你嗎?)甲基 安非他命。」、「(問:在一00年三月二十日這兩通電 話後,你與被告見面之後,你有交什麼東西給被告?)一 千元。」、「(問:依你剛剛所述一00年三月二十日這 兩通電話後,你跟被告見面,你有拿一千元給被告,被告 也有拿甲基安非他命給你嗎?)是。」、「(問:照片所 顯示的「統一便利超商」,你在這家便利超商與被告見面 幾次?)兩次。」、「(請庭上提示一00年度偵字第六 八0六號第四五頁最後一個問答)(審判長提示上開卷證 )(問:你當時回答檢察官上開內容時,是很認真的回答 檢察官嗎?)是的。」等語。
⒉張棟皓與被告所持用門號OOOO-OOOOOO、OOO O-OOOOOO號行動電話在一00年三月十八日、同年 三月二十日有如下通話內容:
①一00年三月十八日通話部分:
Ⅰ一00年三月十八日二十三時十五分八秒(同上偵查卷第七 八頁)
張棟皓(B):『兄仔』,你有在我們這邊嗎? 乙○○(A):沒有ㄋㄟ,我在員林ㄟ。
(B):阿你有空嗎?
(A):不然你來阿,不然來再講啦。
(B):也是昨天那邊喔?昨天那邊喔?
(A):好好好。
Ⅱ一00年三月十八日二十三時三十二分十八秒(同上偵查卷 第七八頁)
張棟皓(B):大仔,我『老寇(台語音)』他朋友! 乙○○(A):你是『老寇(台語音)』他朋友? (B):我剛剛有去找你那一個啊。
(A):剛才喔?
(B):對阿,阿你人在哪裡?還是約在剛剛那邊那裡? (A):我在...不然你去『老寇(台語音)』那邊好了 啦。
(B):阿你現在有空嗎?
(A):我過去『老寇(台語音)』那邊恩。
(B):現在要...現在現在!
(A):好!
Ⅲ一00年三月十八日二十三時三十八分四十九秒(同上偵查 卷第七八頁)
張棟皓(B):『兄仔』,我到了。
乙○○(A):好你等一下。
(B):好。
Ⅳ一00年三月十八日二十三時三十九分四秒(同上偵查卷第 七八頁)
張棟皓(B):『兄仔』!阿是要去檳榔攤喔? 乙○○(A):沒有阿,阿你沒有打電話給他(指『老寇』 阿)
(B):打給他喔?
(A):對阿,去聊天一下沒關係阿。
(B):沒有啦,我也是一樣跟剛才找你這樣有沒有! (A):這樣喔,不然你來也沒有關係阿,你快速道路下來 就好了嗎!
(B):哪裡快速道路?
(A):你走快速道路從「大潤發」下來就好了! (B):從「大潤發」喔?打給你恩?
(A):對阿,我在這邊而已。
Ⅴ一00年三月十八日二十三時五十四分三十秒(同上偵查卷 第七九頁)
張棟皓(B):喂,你好,我到了喔!
乙○○(A):好,你在那邊等我!差不多七、八分鐘就. ..轉到「大潤發」這邊過來。
(B):轉到「大潤發」喔?
(A):對,你中午來是不是轉到...
(B):轉到彰化那一還,我現在轉另外一邊。
(A):對,轉這邊一直走,你會看到一間「7-11」那 邊,我等一下會「拿」過去!
(B):好。
Ⅵ一00年三月十八日二十三時五十八分十二秒(同上偵查卷 第七九頁)
乙○○(A):不好意思,讓你等那麼久。
張棟皓(B):不會啦。
(A):你再往前一點走,這邊有一個加油站,往彰化方向 。
(B):往彰化的喔。
(A):你是不是「7-11」那邊,「7-11」再一直 來,再一百公尺就有一間加油站了,我在這邊! (B):好!
②一00年三月二十日通話部分:
Ⅰ一00年三月二十日十九時十六分三十六秒(同上偵查卷第 八四頁)
張棟皓(B):喂,你好,你有空嗎?
乙○○(A):要等ㄋㄟ,我等一下再打給你好不好? (B):好沒關係。
(A):等一下我打給你,你再過來田尾這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