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易字,102年度,475號
TCHM,102,上易,475,2013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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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上易字第475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屈阿速
選任辯護人 謝岦峻律師
      許哲嘉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易
字第1263號中華民國102年2月1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6153號),提起上訴,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屈阿速為告訴人陳文禮之弟媳,陳文禮 係臺中市大里區(改制前為臺中縣大里市)之臺中市(改制 前為臺中縣)惠騰老人福利推展協進會(下稱惠騰協進會) 之會員,每月均由被告向陳文禮收取會費,透過陳怡辛轉交 與惠騰協進會之小組長林朝煌。民國98年6月間,被告竟意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領身故慰問金之詐欺犯意,先 向陳文禮之妻李佳芳詐稱:因欲繳交會費,故須收取陳文禮 之會員證云云;李佳芳不疑有他而交付會員證。被告取得該 會員證,未得陳文禮同意,即將會員證及其身分證交由不知 情之友人陳怡辛,表明係陳文禮欲辦理變更受益人,由其交 與不知情之惠騰協進會組長林朝煌,在上開惠騰協進會,將 原受益人陳姵螢變更為被告。陳文禮於99年(起訴書誤載為 98年)8月知悉時,隨即於99年9月2日至惠騰協進會將受益 人再變更為其子陳世展。嗣陳文禮於101年1月19日死亡,由 陳世展向惠騰協進會領取慰問金新臺幣(下同)19萬800元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詐欺取財未遂罪 嫌。
二、按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者, 得免除其刑。前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 之間,犯本章之罪者,須告訴乃論;且第324條之規定,於 前6條之罪(含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 )準用之,刑法第324、343條均定有明文。又告訴乃論之罪 ,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6個月內為 之;而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 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 訟法第237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亦定有明文。三、查,被告屈阿速係告訴人陳文禮之親弟媳(陳文智之配偶)



,2人間確實有二親等旁系姻親關係(親等計算方式參民法 第967、968、969、970條),有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在 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9至43頁)。而本件告訴人陳文禮係於 「100年12月13日」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對被告提起 本件告訴,此有刑事告訴狀上同署收狀章可參(見他卷第1 頁)。惟告訴人陳文禮至遲於99年9月2日辦理變更受益人( 原屈阿速變更為陳世展,參他卷第25頁所附惠騰老人福委會 變更內容申請書)時,應已知悉被告本件詐欺取財未遂犯行 。且告訴人陳文禮與被告屬於二親等之旁系姻親,前已敘及 ,揆諸前開法條規定意旨,檢察官起訴認被告本件涉犯刑法 第339 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嫌,屬告訴乃論之 罪,則告訴人於100年12月13日提出本件告訴時,實已逾告 訴乃論之罪所規定之6月告訴期間(至遲應於100年3月1日提 出告訴),自應依前開法條規定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四、原審不察,遽為被告無罪之判決,尚有未洽。檢察官上訴以 原審判決未諭知不受理程序判決,卻為實體無罪判決,指摘 原審判決不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審判決撤銷,並諭 知公訴不受理。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3條第3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佳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4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登 俊
法 官 陳 得 利
法 官 陳 宏 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 振 甫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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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