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再字,102年度,24號
TPHV,102,重再,24,2013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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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再字第24號
再審原告   奕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柯厲生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台北分行
間損害賠償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2,000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282,000元,未據再審原
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熙嫣
              法 官 曾部倫
              法 官 邱璿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紀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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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台北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東台北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奕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