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再字第24號
再審原告 奕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柯厲生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台北分行等
間損害賠償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2,000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282,000元,未據再審原
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熙嫣
法 官 曾部倫
法 官 邱璿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紀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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