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字第71號
上 訴 人 大鵬灣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中平
訴訟代理人 周春米律師
複 代理人 黃偉倫律師
被 上訴人 陸大衛
訴訟代理人 高宏文律師
複 代理人 彭勤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2年7月24日下午4時15分在本院
第1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蔡虔霖
法 官 劉坤典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育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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