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字第394號
上 訴 人 吳榮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股票等事件
,上訴人起訴時原聲明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聯強國際股份有限公
司股票176,000股予上訴人; 嗣於101年11月1日具狀變更聲明請
求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台幣(下同)13,159,284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按上訴人變更聲明後之訴訟標的金額13
,159,284元核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7,808元, 上訴人僅繳納
第一審裁判費116,896元,尚餘10,9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鄭威莉
法 官 張靜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蕭麗珍
, 台灣公司情報網